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党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对政党进行法制的规范和调整,是在政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在19世纪后期之前,人们普遍把政党作为一种结社组织,宪法和法律都有关于结社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团体的规定,所以各国并不在结社法律和社团管理法律之外制定专门的政党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政党及其活动。只是到了19世纪后期,少数国家才对政党参与选举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早期的政党立法。就总体政党制度发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全世界除了选举法中有关政党参选的规定,以及针对特定政党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以外,没有对政党进行一般规范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党在社会和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增强,政党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党成为政权运转的动力来源和重要元素,许多国家将政党从一般的社会组织中区别开来,确立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使政党的正面作用得以发挥,负面作用得以限制,必要的政治秩序得以维护。到21世纪初,据笔者所能看到的各国宪法中,包括我国在内的124个国家的宪法有对于政党的规定。其中不少国家更在选举法等法律制度方面规定了政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由此可见,用法律精神与价值意义去规范政党政治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政治秩序,成为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的普遍规律。
当代世界各国对政党实行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意义:第一是对政党合法性的认可。对政党的合法性的认可,确认一个政党是否合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确立的前提。对政党的合法性的认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法定制,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对政党合法地位、成立要件、基本准则、权利义务、运行机制等做出规定;一种是默认制,它不在立法上对政党进行具体的规定,而只要相关的政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为合法。默认制也被认为追惩制,美国就是实行默认制的代表。第二是对执政党地位的确认。执政党主导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实践和内政外交走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执政党地位的确认是各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建立的前提。各国对于执政党法律地位的确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执政党获得执政权力的路径进行规定,这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一种是将执政地位直接赋予某个政党,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一般是通过宪法“序言”的形式,对国家的历史发展道路和重大社会变革进行回顾,把执政地位赋予在决定国家历史发展道路过程中和重大社会变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党,确认它的执政地位。有执政党,当然就存在相应的非执政党,有的国家将执政党之外的政党称为“在野党”,有的将执政党之外的政党称为“参政党”。相关各国法律在承认执政党地位的同时也确认了非执政党的地位。这样各个政党都有法律规范的地位和与之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代世界各国对政党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五种,即宪法性规定、基本法律规定、专项法律规定、选举法规定和宪法惯例。自从德国1967年制定《政党法》以后,不少国家竞相效仿制定相关法律,在对政党的成立条件、遵行原则、活动方式、运行机制等做出规定的同时,对政党的建立及其活动的限制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如规定“禁止建立以进行极端主义活动为目标的政党及其活动”,“不允许根据职业、种族、民族或宗教属性特征建立政党。” 禁止其目标或活动是以暴力改变国家宪政秩序或领土完整政党,禁止违反刑法的政党。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政治的基本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目标原则确立之后,政治的具体制度、运行机制、方式方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方式来加以固定和贯彻。法律是一个统一整体,它既有宏观的体制性规定,也能在微观的具体落实层面提供可遵循的章法。
借鉴世界各国法律规范政党的成功做法,以法制建设的态度与精神,去思考、应对我国政党制度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与内外挑战,既是国家政治稳定发展的前提,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重要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的机构和场所,它的地位作用在宪法中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我们认为,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可以依政策、依自身的章程、“条例”、甚至可依照执政党的“意见”和“决定”,但核心首先要依照宪法。因为在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公民精神世界一部分的今天,依法执政最具有正当性,也最有安定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对从法治建设的高度去思考、规范和调整政党和政党制度关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来源:《学习时报》网络版)
(作者: 周淑真)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