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但在具体的制度建构和现实的制度运作中,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和充分的救济途径。为此,本文提出我国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直接赋予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团体相应的救济途径,强化相关执法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能,进而完善其对消费者权益之保护功能。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形态分析
当代,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结合在一起,对消费者的个体私权给予严密保护。然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亦成为当今一个显著的立法态势。例如,德国2004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首次明文将消费者作为受保护主体,以强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1] 那么,为什么在以维护正当竞争为直接目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仍需要凸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有什么区别?
一般的民事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既有确定的民事权利的救济上。民事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直接的和具体的,多体现为对个体直接的权益损害的救济。并且这些保护多出现在单一的工商业者与消费者之间静态关系的场合。其多没涉及在多个工商业者的动态竞争从而与消费者构成的互动关系中、在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中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而我们知道,消费者乃竞争者的市场争夺对象,谁占有了消费者谁就占据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不论具体的竞争关系是否涉及到利用交易行为,一个竞争关系之构成,皆涉及到竞争者双方及第三者(客户)。”[2] 以规范正当竞争为目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基于此介入到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一种深层的保护,其主要保护的是正当竞争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法益。即通过维护正当的竞争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率,从整体上促使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价格的降低,使消费者获得福利最大化。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消费者权益虽也提供了某种直接的保护,但与一般的民事法律相比,其在保护的立足点及实现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一般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法益。权利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限,有着明确的边界;而法益作为法律所消极承认的一种生活资源,并无明确的边界范围,其能否受到具体的保护通常需要经过个案价值判断。[①](2)一般民事法律着眼于具体的、特定的和直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救济,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一种间接的、反射的保护,其侧重于通过维护正当竞争机制以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根本的、终极意义上的保护。(3)一般民事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多通过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明晰的权利义务规范,由消费者通过个体的民事诉讼途径来实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同,其既包括由消费者通过个体的民事诉讼,亦包括公权力机关甚至社会中间力量积极主动行使权力(权利)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