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属性为视角
在战略学的研究中,虽然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对战略基本含义的描述尚有歧义,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战略毕竟存在着一些共同属性,这也正是其能成为统一研究对象的学科基础。当然,同样由于观察角度的不同,对战略属性的概括也有不少差异。但就目前较普遍的共识而言,无论哪一种类的战略,一般都应具备全局性、关键性、长远性、实践性、系统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之一,从战略学意义上讲,这显然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然应该具备各种战略所共同具有的属性。
一、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局性的考察
作为国家总体战略之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然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整体谋划而不可能只涉及某个领域。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由此显然可以认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广泛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的自主创新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竞争力和对外开放等诸多基本方面。这也正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所具有的全局性。
那么,如何谋划才能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这种全局性?或者说,如何谋划才能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上述诸多基本方面的迫切需要,真正成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
由于知识产权存在于经济、文化、科技等多个领域,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部门又多头并存,都具有“话语权”,因而很容易认为知识产权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技术、经济、法律乃至文化、教育、管理等等一体化的问题。应该说,这种认识首先表明知识产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甚至许多角落,已成为多个领域共同的焦点,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但是,面临如此多的选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究竟应从何处入手、在何处着力?
显然,技术、经济、文化、教育、管理等等都只涉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某一方面,或许有轻有重,但终究并非全部,如果以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切入点、着力点,必然顾此失彼、以偏概全,并不能真正起到全局性的效果,而且还可能由于不符合知识产权自身运动规律而产生更大的不利后果。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最本质的属性是其法律性,或者说知识产权问题中最核心的因素仍是法律因素。这种权利在其他领域中的作用都恰恰是其法律属性的反映。因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创设这种权利、规定这种权利运行轨道的法律制度为着力点。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激励创新、配置资源、信息扩散、规范竞争的功能,这些功能显然对应于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的自主创新能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诚信社会、国家竞争力和对外开放等诸多基本方面的“迫切需要”,例如,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与信息扩散功能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而配置资源功能显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紧密相连(对外开放本质上是我国在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全球市场中配置资源的方式),规范竞争则既是建立诚信社会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这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设的“知识产权”广泛而活跃地存在甚至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了影响国家整体发展进程的意义。
2、如果知识产权这种法律工具仅仅是广泛存在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的上述诸多基本领域,但作用甚弱、影响甚微,那么就还不足以证明其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但是,事实上,知识产权这种法律工具在其相关的各个领域中所具有的地位愈益明显、愈益重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由知识经济、我国的市场体制改革以及全球化浪潮共同构成的时代背景所导致的。
3、知识产权这种法律工具所具有的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力也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质言之,依法治国并不仅仅存在于政治领域,而是要求社会生活各领域根本秩序的建立与运行都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换句话说,法律已成为“统治”社会生活各领域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规范准则。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个领域中自然也不例外,而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文化、科技、市场机制(包括对外开放)等方面则更是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同时,文化、科技、市场机制又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核心领域,因而或许可以这么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过程最重要的实行方式之一。
可见,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不仅广泛而且深刻(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才使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了作为特定的一种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所要求的全局性,或者说,只有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着力点进行谋划,才能保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备其应有的全局性。这应该也正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分析我国现代化建设与发展中诸多基本方面的“迫切需要”时首先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原因。科技、文化、教育等也具有全局性影响(所以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产生交叉),因而也有相应的总体战略,但这些总体战略各自的“全局性”内涵与实现方式并不相同甚至差异明显,不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