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利用“广东村干部”违法犯罪等关键词,在百度、google上进行检索,结果发现2001年至2008年,互联网上共收录广东省各地村干部违法犯罪案件67起。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广东各地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增加,有其经济发达地区增加更快;村干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与性质都与土地有关,而且是与贪污有关,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村长犯罪的几率比村支书高出很多,而且最近几年村干部集体犯罪的特点非常明显;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事实主要通过举报这条途径被发现的,但是被发现的时间与最初的犯罪时间相比要滞后4年多;网络披露是相关案件最主要的资料来源。
关键词:村干部 违法犯罪 广东省
一、问题的提出
村干部在中国行政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工作一直成为党的组织部门十分关注的问题。一方面,村干部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村干部的工作具有村民自治的特点,然而,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村干部除了要承担村民自治的责任,还要承担起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持乡村治安、保持社会安定、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对群众的领导等等党建、行政、司法方面的责任(王征兵,张之峰,2004;王征兵,2006;刘晓英等,2005)。因此,村干部的身份界定出现了两种角色冲突:从实现村民自治的意图来看,村干部是村民的代理人,村干部必须忠实履行自己对委托人即村民们的承诺;而另一方面,村干部又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末端,肩负着国家行政、司法、党建等方面的重任,因而是执政党和国家的代理人(Helen Siu,1989;Vivienne Shue,1988;Jean Oi,1989;徐勇,1999;Smith,,Arthur H.,1998)。“桥梁”或许是多数研究者能够认同的对村干部身份和角色的比喻(Jean Oi,1989;徐勇,1999)。桥梁的一端是国家权力,另一端则是民间权力,村干部的工作天生具有协调和平衡两种权力的性质。
村干部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都需要村干部在村民中宣传和落实,因此,村干部实际上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直接指挥者和直接组织者。因此,村干部的选拔以及他们的工作行为直接决定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一个常识性的判断是,只要村干部能够尽忠职守,该村的新农村建设情况一般都不会太差;而如果村干部工作不力,则会给新农村建设效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村干部欺上瞒下、玩忽职守,甚至是贪污腐败、违法犯罪,那么对该村而言就可能是一场灾难,严重的甚至可能会激起民怨,危害基层政治安全。因此,如何建立健全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防范村干部滥用来自国家的正式权力和来自村民的自治权力,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目标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的工作,主要是统计分析广东省2000年以后各地村干部的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情况,利用实证数据来考察广东省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内容、性质、方式、曝光途径以及各地区的差异性等。本论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广东省各级政府制订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管理制度提供直接而有针对性的政策依据,为提高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效果尽一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