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随着整个改革发展进程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努力与我国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可以说,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经验教训,又要坚持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历史经验证明,那种不顾本国实际情况,盲目照搬他人模式的做法,是一条走不通的路。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历史性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切实改善党的领导,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依法治国。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进一步从制度和体制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在政治方面的集中反映。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型的以人民民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优势。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本质,人民民主的发展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法制保证。我们要借鉴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不断推动我国的政治建设稳步、健康、和谐发展,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意识、观念,而且是一种以法律为支撑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法律规定人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实现的程序和方法,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没有规则和秩序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行使和保障。因此,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治紧密结合,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进步的理想。一方面,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动;另一方面,它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包含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经过民主的程序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最广大的人民利益和意志。当然,每项法律制度一经出台,就要成为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就要具有“权威性”,即: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都不容许,任何破坏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必要的和应有的制裁。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有法治上的保证。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特权阶级或阶层服务。对于社会主义的公民来说,民主和法治是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毫无疑问,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法治将进一步完善。我们一定能够实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培育和扩大基层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只有立足国情,稳步推进,务求实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思想、权利意识、法治观念,不断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才能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进一步扩大基层的民主权利。由于我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社会,造成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淡薄,这就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大力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和政治文明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使他们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进一步建立起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信任感;通过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使他们树立起科学的政治文明观;通过逐步提高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的政治文明素质。同时,要通过社会教育、大众传播等方式,营造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识的良好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作者:《求是》杂志社葛洪泽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