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试点所面临的是中国股市1400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特殊性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只能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加以解决。因此,先期通过试点进行探索是非常必要的。
探索是非常必要的
近1400家上市公司中不仅有800多家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而且还有约500家民营和外资控股以及三种性质的大股东共融一个上市公司的情况。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划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国家股中又分为中央国有和2级甚至3级地方国有;在国有法人股中则又区分为企业法人股和诸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媒体等类的事业单位法人股。因此,各类上市公司是不可能由监管部门采用一刀切的对价模式的,只能在“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基本原则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经济性质、规模、行业和效益的特点,由两类股东博弈,自主决定解决股权分置的对价模式。
但事实上,由于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都是代表国家利益的各级国资委,在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时,国家事实上是通过各级国资委运用大股东之手来与股民对价的。只是由于现实中政府和各级国资委大股东主体之间在国有股问题上的关系还不够清晰,以及其决策程序慢、协调链条长的条件所限,因此,在第一批试点中暂没有国有大盘股,而是先行推进了民营和国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作为试点,是应该被市场理解的。因此,那种认为第一批试点的模式就是普遍的模式、送股的比例就是普遍遵守的比例,而国有股试点的推出遇到了巨大的政策性障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说试点试的不是全面推广的统一模式,那么试点试的是什么呢?试的是我们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应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组织办法。所以前期的试点我们可能考虑是在披露制度上,在分类表决调动流通股股东投票机制的发挥上,在停牌的摸索上,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上,在调动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律师以及上市公司两类股东的共同积极性上,做出一些制度性和政策性的有利于三公原则的考虑,为最终为大面积地推开来总结经验,摸索出一个正确的指导意见。
如在分类表决中如何在制度和技术上保护和保证流通股股东的表决和投票,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及交易所的停牌和复牌制度等等。
从试点到全面推开
从目前看,第一批试点的四家企业需要耗费的时间达一个半月左右,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一批试点解决四五个企业且都要监管部门审批,一年也就解决50家左右,那么1400家公司解决起来就要二三十年。
从理论上说,既然有试点就意味着必然要有一个全面推开的过程,不可能都是试点。
应在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再根据其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全面推开。在全面推开阶段,如果说由一个监管主体去审批1400家公司的解决股权分置方案,无疑将耗费过长的时日,并引发过多的“并发症”,那么按照“统一组织,方案备案,分类表决通过”,由1400家上市公司的两类股东作为决策主体的原则,一家公司主体只解决各自一个股权分置的方案,则半年时间也嫌长了。这一方面体现了“快刀斩乱麻”的原则,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简单采用分批试点,但容易导致腐败寻租和投机,这是监管者最担心的道德风险。
应该看到,这样一件对决定中国股市并轨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大事,不可能在推进过程中一帆风顺。只要没有非法操控,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去做“没问题和通过就好,有分歧和否决就不好”的简单结论,重要的是监管部门通过试点调整、完善规则,上市公司通过试点制定、调整、完善各自的对价方案。为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并获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