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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当代中国社会
 
 

——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

  时间:2008年6月28日 地点:广东省科技图书馆

  主办: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主讲人简介:郭道晖,1928年生,湖南湘阴人。1951年清华大学电机系毕业。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地下革命活动。上世纪50年代曾任清华大学党委常委兼宣传部长。1979年以来,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与江平、李步云教授并称为“法治三老”。

  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打破了国家权力一统的天下,开始出现“国家-社会”的二元化格局,社会主体开始拥有自己的资源,从而具有运用它影响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特别是现代社会,非政府组织(NGO)发展,如工会、环保组织等等,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压力。由此,公民权利就可转化成社会权力,显示其对国家权力的制衡衡力量。由此,于国家权力之外,与之并存的又有了一种新型的权力———社会权力。权力出现了多元化现象。

  “社会权力”概念的提出

  汉语中有很多同音异义的词,比如说法制(法律制度,LegalSystem)、法治(法的统治,RuleofLaw),还有权利(Right)、权力(Power)。我今天要讲的社会权力,是SocialPower。

  权利就是我可以,而权力不单是我可以,而且是我能够。比如说有人欠了你的钱,你有权利向他要债,如果他不还,你可以提出诉讼,让法院来解决。但是你必须通过法院的权力,才有强制力让他还债。你有作为一个债权人的权利,但没有权力直接去实施强制力,如把对方直接抓起来,这是不行的。

  平常我们讲的都是国家权力,社会和社会的主体公民只说权利,怎么会有权力呢?我提出“社会权力”这个概念,在目前的中国法学界还没有获得很多人的关注。其实,这个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提出过,当代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也十分重视社会权力的理论。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从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对应的视角而言,它是相对于国家权力的。

  社会权力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强制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精神资源,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这些社会资源可以运用来形成某种统治社会、支配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影响力、支配力。

  我为什么提出社会权力呢?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的一切资源都掌握或垄断在国家手里,社会不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当时社会主体不掌握任何资源,当时的社会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实行市场经济之后,社会主体掌握了一定的社会资源,就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去影响社会,进而影响国家权力。

  社会权力的巨大影响力

  近几百年来,世界历史和当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都可以说明社会权力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支配力。

  一、社会权力引发各国人民革命。

  马克思说:“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他这里讲的“革命的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

  中国1911年推翻清朝帝制的辛亥革命的胜利,除由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等革命政党的作用外,在清末出现的独立于清廷的商会、学会、教育会等一些社会公共团体,传播革命思想,制造反清舆论,进行新的社会经济管理和社会教育与文化活动,甚至渗透到立法与司法领域,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社会的根基,成为拥有相当社会影响力和威力的社会组织,对清王朝的覆灭起了重要作用。

  二、社会权力推动社会运动。

  各种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其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力、支配力,往往是推进社会政治和经济改革或转型的先声。中国1919年的五四运动,开辟了中国新民主主义新时代。1976年的天安门四五运动,又为结束“文化大革命”和转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打下了政治基础。菲律宾的民主运动迫使独裁者马科斯倒台。韩国在上世纪70-80年代由非政府组织(当时被指为“反政府组织”)接连不断发动的人民运动,促使了1987年政府向民主转型。中国台湾当局的专制统治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解禁”,也是此前由民间组织发动的一系列社会运动,如环境保护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教师人权运动、客家人权运动、劳工运动等所形成的强大社会权力的推动。

  三、新闻媒体权力。

  在美国总统尼克松执政时期发生的水门事件,就是首先由《华盛顿邮报》等媒体发难,揭露了窃听录音带的内幕,全国各媒体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迫使尼克松总统“辞职”。而在一年前,这位总统还是美国历史上以绝对多数票当选的总统之一。

  这一事件,显示出媒体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威力。新闻媒体在西方号称“第四种权力”,即同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并存的第四种权力。其实,我认为,它是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第二类权力,即社会权力,它拥有的社会舆论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国之内“最显著的和新的权力核心”。

  不过,媒体也往往为国家权力所控制,或者被社会强势集团的权力所操纵,常不免有政治和利益的偏向性,有时沦为政党斗争或社会利益集团的工具。

  四、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约3000人死亡,全球经济损失达万亿美元。本·拉丹调动其“基地”组织成员的权力能力,都是前所未有,连任何国家权力都做不到、不能做的。而这一切,都不是以某一国家及其国家权力为依托,而是凭借国际社会恐怖组织对其雄厚的社会资源的支配力,挑战国力最强、权力最大的世界头号超级大国。美国和全世界面对的不是一个敌对国家,而是一个敌对的国际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权力。这类恐怖组织以及黑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的毒瘤,其社会权能愈大,危害也愈大。

  五、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权力能力。

  在民主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和社会组织、社会利益集团运用其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政府决策的是非和施政的得失施加影响,促使或迫使其改弦更张,使国家权力朝有利于人民的方向运作。近年我国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导致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刘涌案的改判死刑,重庆市“最牛钉子户”迫使政府和房地产商让步……等等,都显示了社会权力所起的重要作用。

  以上这些例证说明,社会力量和社会权力对于支持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值得重视的是,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在其报告中提出要加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同时,还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这应当包含建立公民社会,发展社会权力的任务。社会体制是相对于国家体制而言的,但不完全依附于国家体制,而是有它独立的自主、自治地位。其中一个核心要素就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社会权力,及其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

  现代社会权力的新特点

  人是社会动物,是依赖群居生活,组成为某种共同体而生存的。结社是人类的天性或人的“天赋权利”。而任何社会组织或社会共同体,都必须靠一定的权威和权力来规范和维护其内部生活秩序,应对外部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权力是人类生存之必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私有制和阶级,出现国家,国家把社会权力吞食以后,多数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国家权力成为人类社会的唯一权力。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与国家分离。国家与社会二元化,资产阶级在没有夺取政权以前,资本就是支配劳动力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社会权力。美国独立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先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社会共同体,有市民社会及其社会权力,后产生邦(州)和邦联,最后才有联邦国家,才有独立的国家权力。

  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演进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国家权力在不断地、逐渐地向社会让出地盘,由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发展到国家向社会分权。同时,由于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政党、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公益团体、不同利益群体组织等如雨后春笋般成长,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社会权力越来越多样化、分散化和强化。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简称NGO)是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出现的一项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NGO蓬勃兴起,是对人类社会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努力中所遇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做出的反应和回答。各种社会组织按其性质与分工,分别拥有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有的还有宗教权力,乃至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日益膨胀的破坏性权力。此外,社会主体还有道义权力。

  在发达的民主国家,政府虽然仍是治理社会的主导力量,但已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

  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信息电子化、互联网化,公民不但享有不断扩大和丰富的个人权利,而且拥有影响国家和社会、支配他人的社会资源,即社会权力。国际金融投机巨头利用互联网可以一夜之间造成亚洲金融危机。互联网上的黑客打入政府要害网站,只要敲击几下键盘,发出几个指令(这本属于权力运作),就可以使整个情报系统瘫痪,或使几座城市电力供应中断。如2000年5月,菲律宾一位黑客抛出“爱情信件”病毒,导致美国退伍军人健康管理局收到700万封“我爱你”的电子邮件,美国国家宇航局1000份文件被毁,劳工部受攻击后恢复工作需要1600雇员小时。这次电脑攻击给美国带来的损失相当于一座小城市遭到地毯式的轰炸。

  公民社会的最现代、最现实的形式是国际互联网的聊天室和在线论坛。那里已成为一个可以畅所欲言的电子民主墙。公民社会已扩及于数码世界或虚拟空间。社会权力也无处不在。

  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社会权力本身的多元化,标志着民主新世纪的到来。社会权力的出现和日益扩展,也标志着国家至上、国家权力至上的神话走向解体,人类的社会权力开始逐渐复归于社会,还权于民。由对社会权力的否定到否定之否定,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归宿。

  中国近20年来的经济改革己开始动摇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格局转变为国家与社会二元互补互动的时代,社会群体的划分己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所断定的那样,只是剩下或简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个阶级的对立,而是出现了极其多样化的利益群体,及代表他们利益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的多元化引发了权力的多元化。权力己不限于国家所独占,在国家权力之外与它并存并行的还有社会权力。

  社会权力也是社会主义应有之义。我认为社会主义的本义就是要求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即主张以社会主体及其权利与利益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社会主义不仅是同资本主义相区别,而且更是与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相对立的。国家应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国家权力也要逐步还归社会。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

  社会权力有两个向度:一是维系社会组织内部的秩序,其首领和职能部门对其成员行使组织章程所规限的行政管理权力。一是社会组织对外行使的社会权力,包括对国家机构和对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行使其影响力、支配力。这里着重讨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它们对国家权力可以在三种不同方向上起作用:

  第一,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互补。

  社会权力作为积极的建设性权力,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可以起促进作用。

  一是在社会公益领域,填补国家权力的真空。特别是在地方性、小社区乃至家庭式的小范围里,既便利又无微不至地关怀被遗忘的角落。

  德国法兰克福有一个由一位70岁的老太太建立的协会,由她“行使权力”,组织和指挥一些志愿人员,每天到面包房、旅馆和市场去收集当天没有卖出去的面包、蔬菜和食品,再分给无家可归的穷人。这种“小事”“小惠”,是政府不会也不屑去做的,这位老太太行使她结社的权利和这个协会的“权力”,对穷人却是活命的救助。

  在南非,有的地区犯罪率非常高,警察的巡逻范围不可能覆盖每个角落,他们就通过“和平工作者”这个非政府组织来解决。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一些社区的街坊四邻居民,他们在警方的指导下,成为警方与社区的沟通人,协助警方守卫自家的地盘,有效地改进了当地犯罪多发的状况,“越来越多的当地百姓将事务交给和平工作者处理。他们有效地防止社会矛盾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至于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等等,在协助政府承担许多社会公共事务和照顾公民生老病死、“下岗”后的再就业、婚姻家庭纠纷等日常生活问题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权力也可以在国家行为领域,支持、监督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这就是“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这方面的作用有三:

  一是分权———将本应属于社会主体的权力,从被国家“吞食”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归为社会自主、自治权力。也减少了国家权力的负担;并使权力适度分散,改变国家权力过度集中的局面。

  二是参权———通过公民和社会组织集中和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与要求,直接参与国家行政、司法以及立法活动的决策过程。

  三是监权———通过运用为社会所掌握或影响的舆论媒体,通过社会组织的游说,对政府机构施加压力,通过公民集体行使公权利(选举权、各项政治自由、集体诉讼、请愿、检举、监督权等等),形成社会权力,去监督国家权力,既支持政府为民谋利益的举措,又遏制、抗衡、扭转政府的不法、侵权行为。

  中国古代有句格言:“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水”指人民,“舟”指“社稷”,即国家统治者。这句话很好地表述了国家与人民、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关系。

  不过,必须注意到,社会权力也可能作为消极的起负效应的权力,误导国家权力与偏离社会公正。

  社会组织强弱不等,良莠不齐。有些社会优势团体运用其资源对政府机构与官员的影响力、支配力,可能操纵立法和执法机关做出偏向于该集团的特权利益的决定,而使另一些弱势群体利益受损,使国家政策走偏,整体利益破坏。

  社会权力也可能作为破坏性的社会权力,成为造成国家与社会动乱的公害。

  这有两类不同的破坏:一是敌对的社会势力颠覆国家政权;一是社会邪恶势力的为非作歹,扰乱社会的安全。前者像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的夺权,导致天下大乱;又如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破坏国家统一。后者如黑社会组织、国际恐怖组织等等。这些组织的头目以其权力严密控制其成员,或独霸一方,或逞威全世界,为害甚烈,必须坚决取缔和镇压。

  此外,由于某些大型的社会组织(如一些巨大的利益集团)具有操控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巨大社会权力,对它们也需要运用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加以防御和控制。如哈贝马斯所说,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只是用来防御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也要涉及所有大型组织的社会权力。哈贝马斯说:“不能继续把宪法理解为一个主要调节国家与公民关系的秩序框架;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需要法治国之规训程度,不亚于行政权力。”

  总之,民间组织及其权能发挥得好,可以成为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共同维护者;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服务者和参与公平分配者;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体形成者和协助集中和表达者;对国家权力的监督者;等等。放弃对它们的扶持和引导,就可能走向反面,成为扰乱社会的消极因素,乃至成为引发社会动乱的破坏性因素。

  (本文根据现场录音整理,仅供学术交流,其中观点仅代表发言者个人!)

(编辑:莫凡)

  
 
稿件来源: 南方网 本网发布时间: 2008-06-30 15: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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