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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008-04-08 10:22:13 来源: 南方网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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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杰】《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今天能够出席这个论坛。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去年底劳动保障厅、劳动学会也召开过一次专门的论坛,那个论坛我也谈了一下。今天我想对《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一些规定,还有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是在1994年出台的,到现在整整过了10多年,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出台《劳动合同法》是非常的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

  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跟原有的《劳动法》在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哪些新的更加具体的规定和变化。

  首先《劳动合同法》非常明确的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的一个立法的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立法的目的,也是我们这个立法的手段。它的终极目标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非常清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下面具体的条款、一些新的规定。

  一个是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事业单位,原来的《劳动法》就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就把它纳入到里面了。

  二是规范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文字形式来规定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法》没有十分明确的。

  三是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这是《劳动合同法》引起争论、引起一些企业比较过激动作的一个规定。为什么这个规定造成了这么大的误会呢?特别是有一些人认为,规定无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没有用工的自主权、没有用工的自由。这是误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实际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企业认为员工不适合企业使用的话,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只是你对劳动者要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换句话说,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是对企业用工,特别是企业使用劳动者的周期超过十年以上,不再使用他,赔偿就要多一些,付出高一点的成本。企业一下子接受不了,这正恰恰说明我们国家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还跟不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一条,是非常有好处的,对于劳动者,特别是一个企业长期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非常必要的。有些企业一下子接受不了,一个是社会责任理念、意识不强,第二是过去国家在立法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不是很到位造成的。刚才张厅长也说了,这些不同的看法,随着法律的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慢慢都会接受,会认识到这部法律条文规定是非常合适的。

  四是规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五是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六是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上已经有规定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应该说这是对劳动者的一个保障,但实际上经济补偿金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对企业也有规定,所以它是双方的问题。

  七是规范了劳动派遣。这一条也是非常重要的,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群体利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现在不仅仅是企业单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除了在编,就是正式编制的干部、职工,还使用了大量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法》出台,很多单位都想着怎么样把这部分正在使用的、又是实在需要使用的临时工变为由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的派遣工,这样就把责任和义务转交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时间、用工方式等等都很明确,而且最近国家劳动保障部也规定,企业这种用工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是固定长期的用工,只能是临时的、特殊的需要才可以。这条规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群体的利益。

  八是规范了非全职用工的形式。

  九是加大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人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新条款的意义

  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有区别的新的规定,这些新增加的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积极意义在哪里呢?我想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体现了我们国家和政府缩小收入差距、规范分配秩序、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一个非常鲜明的指导思想。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重大的一个背景,就是适应了整个国际发展的潮流,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都是越来越完善。当然我们也知道,人家市场经济发展时间很长、很成熟,所以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程度高得多。刚才张厅长谈到《劳动合同法》具有超前性,我也很赞成。这个所谓超前性,就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做法、一些法律的规范,以此来作出我们国家的具体规定。这种超前,有很多方面来解释为什么它超前,首先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非常的不平衡,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在理念和经济发展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差距,整个国家都使用这一部超前性的法律规范,当然就会引起很多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不同看法,这些都是正常的。但是因为我们要往市场经济这个方向发展,所以这个立法的规定超前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种超前,我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解读,就是我们过去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很缺失,本来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劳动合同法》跟着配套出台,肯定不会有现在这么大的震动。“两会”期间,也有的一些代表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这几十年我们在法律规范方面做的不是很理想,也导致了我们这部法律的超前。

  第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它的整个目标是在追求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的协调统一。首先我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这是它的稳定性。就业稳定,劳动关系的运行也相对稳定,但是不是不允许劳动力的流动,不让劳动者离开这个岗位到另外一些就业岗位,不允许企业解雇员工呢?不是这样的,但是有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流动性,怎么协调统一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要很好的解决,还是要对现有的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些具体细则,进行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现实的规定,才能实现。

  第四,《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还有一个很鲜明的导向,倡导企业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种潮流在国际上就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们国家提出这个问题,也就仅仅是这十年、八年,甚至是这五年左右的时间,也是刚刚在启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它非常鲜明的一个导向,就是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我觉得如果企业、企业家、企业的管理者们、企业的投资者们都有很明确的社会责任的理念和意识,有承担这种责任的勇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会更加顺利。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呢?在这里我想从立法的角度本身来看。

  首先是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一种立法的意图,是在于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目前,我们国家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企业发展水平等等,特别是我们有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又是技术落后的、劳动密集型的这样的一些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在用工上比较大的波动不可避免的。一些企业使用员工比较长时间,但是遇到一些新的市场变化,遇到一些压力,需要辞退部分员工,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条款的实施,肯定使企业在辞退长期用工的劳动者时,要付出比较高的成本,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个条款从整个发展趋势来说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怎么化解企业和员工在用工成本上的矛盾呢?我们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寻找一些方法,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渡期限内我们怎么做的更好一些,化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主要是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不用说的,但是为什么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出现了那么多企业强烈的反应,而且采取了很多不是太好的手段规避这些规定?除了我刚才所说的一些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在这么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发现一个很显著的现象,劳动者这个群体太弱势了,跟雇主、跟企业相比太弱势了,他们没有办法为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权益保障去跟雇主、跟企业抗争,当然这里面有很多的原因,我就不多说了。我们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非常简单的一个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起员工自己的组织——工会,工会能不能出面为企业的员工合法权益跟雇主、跟企业谈判,而且谈判是不是有力的,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假如我们这一点做的比较好,工会、劳动者、员工本身是有谈判能力的,当然我们说有谈判能力并不等于跟雇主、跟企业对着干,不是的,雇主和员工、企业跟员工必须是一个双赢的,大家取得共同发展的结果,这样才是最理想的关系。但是现在一方面很强、一方面很弱的时候,想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比较难的。

  《劳动合同法》本来是想要构建一个和谐、平稳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现在劳动者、员工是比较弱势的群体,再加上我们在很多组织构建上,在员工本身的法律意识上,员工本身的文化素质水平上等等方面,都还达不到一个比较好的、比较理想的状态,所以造成了一个很强势、一个很弱势,也造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一方面是企业理解的偏差,一方面是劳动者理解的偏差,这个偏差怎么处理呢?让它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使得企业和员工、雇主和员工处于一种合作的双赢的发展态势上,这是非常关键的。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在劳动者本身的工会组织等方面都还要下大力量、大力气去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依靠一部《劳动合同法》来维持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我们还需要建立起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支撑和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所以我们国家要尽快出台一系列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比如说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等。整个劳动法律体系,大法是《劳动合同法》,下面的子法可以有更多,十个、八个肯定是要有的,现在我们才出台了一些,所以立法任务还很艰难、很长远,其他相关的立法都能够出台了,配合《劳动合同法》,那么很多事情就会有比较好的处理。比如说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要保障员工的利益,但是劳动的标准、劳动的定额、劳动保护的标准等等,这些方面都要配合,不然的话还是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当然我们很高兴看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也更高兴的希望看到有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谢谢。

  (注:本文根据岭南学术论坛第32期发言录音整理。)

  【主持人】谢谢李校长。李校长是我们劳动学会、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的副会长,多年都很热心我们劳动学会的学术研究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李校长又为全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做了很大的努力。

  下面有请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同志演讲,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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