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文选 长征精神 八荣八耻 新农村 和谐社会 理论 学习 中心组 决策 社科 论文 理论频道-南方网
 
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李永杰】《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今天能够出席这个论坛。

  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去年底劳动保障厅、劳动学会也召开过一次专门的论坛,那个论坛我也谈了一下。今天我想对《劳动合同法》里面的一些规定,还有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大家都知道,《劳动法》是在1994年出台的,到现在整整过了10多年,1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出台《劳动合同法》是非常的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

  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劳动合同法》跟原有的《劳动法》在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哪些新的更加具体的规定和变化。

  首先《劳动合同法》非常明确的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样的一个立法的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立法的目的,也是我们这个立法的手段。它的终极目标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非常清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下面具体的条款、一些新的规定。

  一个是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比如说事业单位,原来的《劳动法》就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就把它纳入到里面了。

  二是规范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要求必须有明确的文字形式来规定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法》没有十分明确的。

  三是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这是《劳动合同法》引起争论、引起一些企业比较过激动作的一个规定。为什么这个规定造成了这么大的误会呢?特别是有一些人认为,规定无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没有用工的自主权、没有用工的自由。这是误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就业保障的法律规定,实际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企业认为员工不适合企业使用的话,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只是你对劳动者要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换句话说,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是对企业用工,特别是企业使用劳动者的周期超过十年以上,不再使用他,赔偿就要多一些,付出高一点的成本。企业一下子接受不了,这正恰恰说明我们国家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法律上还跟不上。《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一条,是非常有好处的,对于劳动者,特别是一个企业长期雇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非常必要的。有些企业一下子接受不了,一个是社会责任理念、意识不强,第二是过去国家在立法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不是很到位造成的。刚才张厅长也说了,这些不同的看法,随着法律的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慢慢都会接受,会认识到这部法律条文规定是非常合适的。

  四是规定了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五是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六是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上已经有规定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应该说这是对劳动者的一个保障,但实际上经济补偿金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对企业也有规定,所以它是双方的问题。

  七是规范了劳动派遣。这一条也是非常重要的,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群体利益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现在不仅仅是企业单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除了在编,就是正式编制的干部、职工,还使用了大量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法》出台,很多单位都想着怎么样把这部分正在使用的、又是实在需要使用的临时工变为由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的派遣工,这样就把责任和义务转交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时间、用工方式等等都很明确,而且最近国家劳动保障部也规定,企业这种用工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是固定长期的用工,只能是临时的、特殊的需要才可以。这条规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群体的利益。

  八是规范了非全职用工的形式。

  九是加大了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人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新条款的意义

  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有区别的新的规定,这些新增加的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积极意义在哪里呢?我想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体现了我们国家和政府缩小收入差距、规范分配秩序、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这一条是《劳动合同法》一个非常鲜明的指导思想。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重大的一个背景,就是适应了整个国际发展的潮流,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都是越来越完善。当然我们也知道,人家市场经济发展时间很长、很成熟,所以这些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程度高得多。刚才张厅长谈到《劳动合同法》具有超前性,我也很赞成。这个所谓超前性,就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劳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做法、一些法律的规范,以此来作出我们国家的具体规定。这种超前,有很多方面来解释为什么它超前,首先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非常的不平衡,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在理念和经济发展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差距,整个国家都使用这一部超前性的法律规范,当然就会引起很多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不同看法,这些都是正常的。但是因为我们要往市场经济这个方向发展,所以这个立法的规定超前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这种超前,我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解读,就是我们过去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很缺失,本来在《劳动法》出台之后,《劳动合同法》跟着配套出台,肯定不会有现在这么大的震动。“两会”期间,也有的一些代表对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这几十年我们在法律规范方面做的不是很理想,也导致了我们这部法律的超前。

  第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它的整个目标是在追求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的协调统一。首先我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这是它的稳定性。就业稳定,劳动关系的运行也相对稳定,但是不是不允许劳动力的流动,不让劳动者离开这个岗位到另外一些就业岗位,不允许企业解雇员工呢?不是这样的,但是有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流动性,怎么协调统一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要很好的解决,还是要对现有的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一些具体细则,进行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现实的规定,才能实现。

  第四,《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还有一个很鲜明的导向,倡导企业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这一种潮流在国际上就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们国家提出这个问题,也就仅仅是这十年、八年,甚至是这五年左右的时间,也是刚刚在启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它非常鲜明的一个导向,就是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我觉得如果企业、企业家、企业的管理者们、企业的投资者们都有很明确的社会责任的理念和意识,有承担这种责任的勇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就会更加顺利。

  《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呢?在这里我想从立法的角度本身来看。

  首先是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一种立法的意图,是在于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目前,我们国家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技术水平、企业发展水平等等,特别是我们有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又是技术落后的、劳动密集型的这样的一些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在用工上比较大的波动不可避免的。一些企业使用员工比较长时间,但是遇到一些新的市场变化,遇到一些压力,需要辞退部分员工,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条款的实施,肯定使企业在辞退长期用工的劳动者时,要付出比较高的成本,这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这个条款从整个发展趋势来说应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怎么化解企业和员工在用工成本上的矛盾呢?我们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寻找一些方法,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渡期限内我们怎么做的更好一些,化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主要是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不用说的,但是为什么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出现了那么多企业强烈的反应,而且采取了很多不是太好的手段规避这些规定?除了我刚才所说的一些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在这么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发现一个很显著的现象,劳动者这个群体太弱势了,跟雇主、跟企业相比太弱势了,他们没有办法为自己的利益、为自己的权益保障去跟雇主、跟企业抗争,当然这里面有很多的原因,我就不多说了。我们劳动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非常简单的一个问题,现在很多企业都还没有建立起员工自己的组织——工会,工会能不能出面为企业的员工合法权益跟雇主、跟企业谈判,而且谈判是不是有力的,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假如我们这一点做的比较好,工会、劳动者、员工本身是有谈判能力的,当然我们说有谈判能力并不等于跟雇主、跟企业对着干,不是的,雇主和员工、企业跟员工必须是一个双赢的,大家取得共同发展的结果,这样才是最理想的关系。但是现在一方面很强、一方面很弱的时候,想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比较难的。

  《劳动合同法》本来是想要构建一个和谐、平稳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现在劳动者、员工是比较弱势的群体,再加上我们在很多组织构建上,在员工本身的法律意识上,员工本身的文化素质水平上等等方面,都还达不到一个比较好的、比较理想的状态,所以造成了一个很强势、一个很弱势,也造成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一方面是企业理解的偏差,一方面是劳动者理解的偏差,这个偏差怎么处理呢?让它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使得企业和员工、雇主和员工处于一种合作的双赢的发展态势上,这是非常关键的。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在劳动者本身的工会组织等方面都还要下大力量、大力气去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依靠一部《劳动合同法》来维持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我们还需要建立起其他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支撑和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所以我们国家要尽快出台一系列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比如说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等。整个劳动法律体系,大法是《劳动合同法》,下面的子法可以有更多,十个、八个肯定是要有的,现在我们才出台了一些,所以立法任务还很艰难、很长远,其他相关的立法都能够出台了,配合《劳动合同法》,那么很多事情就会有比较好的处理。比如说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了,要保障员工的利益,但是劳动的标准、劳动的定额、劳动保护的标准等等,这些方面都要配合,不然的话还是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当然我们很高兴看到《劳动合同法》出台了,也更高兴的希望看到有更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出台。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谢谢。

  (注:本文根据岭南学术论坛第32期发言录音整理。)

  【主持人】谢谢李校长。李校长是我们劳动学会、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的副会长,多年都很热心我们劳动学会的学术研究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李校长又为全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做了很大的努力。

  下面有请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惠武同志演讲,欢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稿件来源: 南方网 本网发布时间: 2008-04-08 10:22:13
 
返回上页】【关闭窗口
江泽民文选 长征精神 八荣八耻 新农村 和谐社会 理论 学习 中心组 决策 社科 论文 理论频道-南方网
奥运会 十七大 解放思想 网络民主 物价上涨 又好又快 “6·25”讲话 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 执政能力 政治局集体学习 广东学习论坛 追赶型经济 三个意识 “三农” 新农村
“八荣八耻” “十一五” 八大良好风气 医疗体制改革 中国发展理念 生态旅游 股权分置 文化经济
党的先进性 循环经济 环境友好型社会 调控房价 物权法 县域经济 江泽民文选 学习党章
 
相关文章:
 
 
 
 
 
 
 


南方网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
③ 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南方网”稿源的名义转载发布非南方网原创的新闻信息的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④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