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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2008-04-08 10:22:13 来源: 南方网  暂无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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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景青】关于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朋友们,上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关于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若干思考”。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职责,就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劳资双方自由协商和公平博弈的机制与环境,并通过积极的、适度的干预和介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动态均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立法推动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沟通协调的基本形式和有效途径。在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力量比较强大,而且法律允许工人罢工,对资本能形成有效的制约,集体协商自然成为劳资双方谈判和沟通的平台。而我国当前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资方不愿主动协商,即使是集体协商工作比较先进的地区,基本上也是依靠提供一些奖励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如企业不愿协商,工会甚至政府也无能为力。因此,有必要推动国家或地方立法,出台刚性的约束措施,对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回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还可以考虑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允许职工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享有罢工的权利。我们国家1975年的宪法是允许罢工的,尽管带有文革的色彩,但起码在形式上也让西方国家难以找到攻击的借口。目前我国的法律虽不允许罢工,但实际上劳资纠纷激烈的时候,职工不但罢工,还上街堵路,围攻政府机关。所以,与其放任自流,不如立法规范,使罢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运作。通过营造相关的法制环境,改变劳资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的状态,从而促使用人单位“自愿”参与集体协商。

  大力培育协商主体

  我国企业工会目前的角色相当尴尬,在大多数职工的眼中它基本上是代表企业的,难以真正代表职工说话,其根源在于企业工会受制于企业,无法独立自主地与资方博弈。作为企业一方的代表,也存在组织不健全和代表性不足等问题。要让劳资双方都有真正代表各自利益诉求的谈判主体,使劳资矛盾和劳资纠纷尽可能通过双方的协商和谈判得到解决。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和改善企业工会组织,大力发展行业(产业)工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行业(产业)工会缴纳费用,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则由行业(产业)工会承担。企业工会干部由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保证企业工会干部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培育企业代表组织,加快企业联合会在市、县(区)的组建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等雇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增加其代表性,规范其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其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

  改善政府协调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协调劳动关系,主要是建立一套调节劳动关系运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宏观调控体系,包括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机制等。要抓紧研究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出台劳动合同指引,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研究制订并督促落实相关劳动标准,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制度。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向基层延伸,在县(区)一级全面建立三方机制的基础上,在乡(镇)、村(居委)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劳动保障、公安、司法、民政、经贸、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开展劳资沟通、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劳资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好,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林处长是在省劳动保障厅专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部门。现在还有一点时间,四个主题发言都已经完成,我们还有安排自由发言。因为时间的关系,自由发言不指定人了,大家把自己主要的观点和想法讲一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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