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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谌新民】反思误读《劳动合同法》的现象

  我是华南师范大学的谌新民。

  刚才李主任和其他的领导都有说到,《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还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的问题、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之所以社会上争论的这么激烈,我认为很大一个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了解、宣传、贯彻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我们原来不愿意看到的一些偏差。

  大家都知道,在“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一些比较有特色的观点,这些观点提出来以后,在我们学术界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们也进行了一些讨论,几点我可以说的。

  首先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确实我们认为是存在片面,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理解可能也有一些人员不一定完全了解,前面四位专家都有说到这件事,现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歪曲理解是不容易了,最要命的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或者出发点理解的不清晰,这是很要命的,现在很多问题的产生,不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本身,而是由于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上次羊城晚报让我写了一篇评论,我自己认为我评论的题目很好,后来登出来一改,改的我都不好意思说这篇文章是我写的,文章他们没有改一个字,但是题目改了,当时我记得我的题目是“人们误读了《劳动合同法》还是人们误读了华为”,当时是华为事件,后来一改,改的这个题目我都不认识了。我在这里想说的意思,就是我们要尽可能少的不去误读,第二层意思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不全面,由于对《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文的了解不全面,只看到前面半部分,没有看后面的半部分,没有看到它隐含的法律意义和它后面的经济意义,所以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和不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危害是非常大的。

  现在大家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刚才李惠武主任也说到了,实际上还有值得在座各位更关心的,广东尤其是广州提出工资倍增的计划,我认为它的影响,它对我们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希望各位媒体关注到这个问题。

  接下来我根据我前面谈到的几点思路,谈三个层次的意思。

  第一,《劳动合同法》到底是一部好法还是一部恶法?现在有一些所谓的专家,包括一些企业家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恶法。实际上不能这样认为。《劳动合同法》四易其稿、《劳动合同法》在制订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我们认为在制订的过程中还是充分考虑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是一部综合了社会各方面利益和意见的一部法律,应该说还是一部不错的法律。《物权法》草案出台之后意见也是很多,但是对《物权法》的意见远远不如对《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所谓企业代表冲击《劳动合同法》研讨会会场的情况,你们就知道在法律制订的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博弈是处于一种不平衡、不平等、不对等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声音很大、声音很多的是资方,而劳方的声音是很小的。今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好不容易出了三个所谓农民工的代表,我们不好做评论,总得说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劳方的力量是比较弱的。刚才林处说的三方博弈,我不赞成用三方博弈,如果政府部门也参与到博弈中去就比较麻烦了,我们是一个仲裁者,是整个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如果政府也参与进去博弈的话,那么最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和维护,当然我不是跟你争论。

  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可能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我也接触到一些企业家朋友,感到非常有意思的是,这次对《劳动合同法》反对声音大的是一些什么样的企业呢?请在座的朋友分析,真正有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吗?真正有很多资金密集型企业吗?大多是一些什么样的企业,他们反对是一些什么样的条款,如果我们冷静的进行分析,实际上我们没有必要这么紧张。从员工的角度来说,这部法律实际直接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而是由于人们误读了《劳动合同法》,直接的受害者是劳工、劳动者。比如有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或者是歪曲,导致九年或者九年半,快到期的劳动合同,这些员工被炒掉了。立法最初的意图,往往在后面出现令人想象不到的一种结果。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部法律是很有必要的,而且需要很好的贯彻。

  第二个判断,《劳动合同法》是否已经具备了制订和实施的基础和时机的问题?我认为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到现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已经有十三四年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上已经有一些,当然还不完备,已经具备了一些基本的条件。我们有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和教训作为基础,人们的承受力、社会的承受力、经济的承受力已经具备这样的条件了。国外也有实施一两百年的经验和教训可供我们借鉴的,《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的专家们实际上他们对国外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的非常透彻,我们不能想象人家没有做这些研究、没有做这些比较和借鉴,不是这样的。同时我感觉到广东实施这样的一部法律更加迫切、更加必要,广东经济发展三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深层次的问题也有很多,有一些可以通过我们的政策来解决,有一些问题是政策无法解决的,需要法律来规范。

  第三个判断,《劳动合同法》到底从什么样的视角来看,是规范的作用还是一种导向的作用?我是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从纯粹法律的角度,我不是专家了,也有很多法律的专家会谈,等一下几个教授也会谈到这个观点,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跳出法律的角度,来谈一部法律制订以后的引致效应或者是导向效应,我觉得这部法律对我们广东来说太有必要了,已经有相应的基础,出台的时机也已经是非常紧迫了。一部法律的出台可能会限制一些行为,比如限制一些不法企业主的不当用工行为,同时也会倡导某些行为、引导某些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要看到《劳动合同法》对广东经济发展非常好的引致、导向作用,表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在宏观层面,《劳动合同法》会产生很好的宏观效应,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它对原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说利润空间非常小的,它是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或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企业是比较难生存下去的,这跟广东省整个经济发展战略是吻合起来的,比如我们要实现产业升级、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劳动合同法》和这些是完全吻合的,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限制一些不好的企业可以引导一些好的方面,这是对我们产业转移、产业升级有帮助的。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产业空心化的现象,我们认为不会。会不会出现产业往越南转移,我们认为不怕,如果转移一些劳动密集型或者污染型去越南没有关系,真正好的企业看重的不完全是劳动力的成本和税收的优惠,更重要的是看重产业配套能力、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条,这是宏观效应。

  第二个是中观层面,我们认为有利于改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刚才远洋的同志和林处都讲的非常好,对本次会议我们联合提供了一篇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机遇和挑战论文,详细的可以看我们这篇论文。

  第三个是微观层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有利于开发人力资源,有利于增加人力资源的投资,有利于职工培训,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知识、能力、技能和素质,实际上就可以大大增强劳动者跟资方在博弈过程中的谈判能力。如果人力资本增加了,如果他的能力增加了,他的素质提高了,那么他就更有能力来提出更高的工资要求,更有能力争取更好的工作条件。从微观、中观、宏观的角度,如果我们都能够发挥《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导向效应,那么对于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会起到正面作用。

  时间到了,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注:本文根据岭南学术论坛第32期发言录音整理,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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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南方网 本网发布时间: 2008-04-08 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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