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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罗明忠】劳务派遣业务发展中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问题

  我是广东金融学院的罗明忠。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对企业来说,至少有三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第一,做百强企业还是做百年企业。第二,思维惯性要改变了,因为过去企业可能得到的政府付出太多,现在一下子要他们承担责任,就开始大喊大叫了。第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问题,我觉得是要思考的。

  从政府的层面来说有严格执法的问题,很多规定在94年的《劳动法》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现在重新在《劳动合同法》再次重申,为什么就会大喊大叫呢,就说明我们过去的执法不够严。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中介部门、公益部门应该认清“噪音”,在“噪音”里要把握形势、站好立场。现在有很多“噪音”,而且谁有说话的机会似乎就代表更多的人,但是实际上很多弱者是没有发言的机会,我觉得有一个从“噪音”中把握形势的问题。分清企业外迁的真实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现在我们更多把企业的外迁过多的归于《劳动合同法》,我觉得这需要真实的考虑。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讲《劳动合同法》。

  我向会议提交的材料是“劳务派遣业务发展中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问题”。我想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业务发展的机遇。

  《劳动合同法》给劳务派遣业务发展提供了至少以下方面的机遇。第一,为劳务派遣业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因为它毕竟给劳务派遣提供了一个真正合法的“出生证”,用工单位不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了,而且给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重新洗牌,信誉好、实力大的企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结构。第二,为劳务派遣业务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也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最终最大的一点是同工同酬问题,我想这一次对于很多派遣业务来说,过去劳务派遣里同工不同酬是最大的侵害,现在应该说很多劳务派遣企业不再敢干这个事了。再一个,为劳务派遣业务中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构成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协调提供了基础,这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过去我们对这一块规定不多,这一次至少把它提出来了。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未来劳务派遣业务发展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解决劳务派遣业务的适应条件要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前面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务派遣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这里是有矛盾的。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通道必须打通,我们现在对劳务派遣者,因为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什么叫辅助性和替代性,我自己感觉,虽然我是教授,我的工作也可以被替代,谁说金融学院离开我就不行了?金融学院离开谁都可以照转,这个替代性怎么解释很难,职业通道怎么来打通,这是我想劳务派遣里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劳务派遣里各方主体的关系处理必须要进一步理清。被派遣员工心理感受需要改善,其组织归属需要的满足途径有待于改善,被劳务派遣一旦被替代,容易产生被排斥感,成为局外人,不知道自己的归属在哪里,对未来存在恐惧。从这个角度来说,要完善规则、推进劳务派遣业务中的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从政府来说主要是完善规则、提供平台,从企业来说主要是完善被派遣劳动者的培训、考核和正常的晋级、晋职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提供相应的条件,还有打通职业通道。从社会来说,要以法为上,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选择,提升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认识。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五种用工方式,作为企业来说只要合法选择其中一种,我想作为社会都应该尊重这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被劳务派遣者的心理疏导和内部引导工作,如果用的好可能他有两个“娘家”,如果用的不好一个“娘家”也没有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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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南方网 本网发布时间: 2008-04-08 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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