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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实施好物权法
 
李雅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领导干部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物权法,胡锦涛总书记3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要突出把握好“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四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首先要带头树立物权观念。物权观念能够为物权法的实施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物权观念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尊重物权、充分保护物权的观念。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既保护物的归属和所有,又保护物的流转和利用。物权法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行使时如何限制所有权也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尊重物权、充分保护物权的观念要求人们认真对待每一份财产,做到定分止争,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实现物的效益最大化。二是物权平等保护观念。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依法受到平等保护,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观念。在西方国家的民法、财产法的理论中,并没有鲜明地强调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或者观念,因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被认为是私法的范畴,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对各类所有权进行一体保护而不是区别对待,是公理性的定律,是不言而喻的逻辑,是保护财产权、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应有之意,不存在谁比谁优先保护、谁比谁更神圣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一大二公”的影响,公有制经济与私营经济曾经被对立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地位上曾经显著地优越于私人所有权。这就使人们形成了“国家所有权等级最高、集体所有权次之,私人所有权地位最低”的所有权等级观念。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有人对“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在立法上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也存在着错误认识,以为这就意味着对各种性质的所有权不应当进行平等保护。在此背景下,树立物权平等保护的观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三是物权正当行使观念。要依法正确行使物权,不得滥用物权。政府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征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且必须履行正当程序。任何主体在取得和行使物权时,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在工作中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按照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在工作中探索深化体制改革的措施与途径,努力消除各种体制障碍,为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廉洁、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各级各类公务员在工作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在农村,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城镇,禁止非法拆迁,拆迁补偿要与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物权观念不是以物为本,而是以人为本。物权观念说到底属于人权观念。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国家立法机关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其中有一些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正;修改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配套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修改或者制定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也迫在眉睫。还要尽快制定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法规等。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部门应当积极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作出具体规定,如《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施物权法,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物权法的实施。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和拓宽法律服务,公正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这一精神,对于物权法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来源:《学习时报》网络版)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 本网发布时间: 2007-09-13 11: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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