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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整个物权制度的基础
 
韩光明
 

  ●宪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属于公法上的范畴,其调整的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在私法层面上,所有权更是整个私法的基础。

  所有权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所有权,在很多情形下与财产权同义,在此意义上其首先属于一种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又是诸多基本权利的基础。在基本权利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即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的自由空间。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以“所有权”为前提的,如果立法者以名不副实的“所有权”取代私有财产,那么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将无法获得保障。因此,所有权具有宪政功能,即其是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和维护尊严的基础和前提。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国《宪法》在2004年修订后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有恒产者,方有恒心,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首先需要的是安居乐业的有恒心的民众;一个文明的法治社会,首先必须具备的就是宪政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从“所有”到“所有权”

  宪法上的所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属于公法上的范畴,其调整的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法律关系;而除此之外,在私法层面上,所有权更是整个私法的基础。民法上的所有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私权利类型,是与人身权相对的财产权的核心。因此,所有权作为一项私权,其乃属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法律规范,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法》第二编全编即为所有权规则的有关规定。

  “所有”,从字面上解释其首先表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而在法律语境下乃是强调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存在的一种密切联系的状态。《物权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实际上表达了一种特定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直接支配状态,具体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律对此种事实状态及具体表现的肯认或保护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从“所有”到“所有权”,是从事实到法律规范的转换,是对抽象法律关系的描述和界定。

  所有权是最全面完整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为完全的物权,是整个物权制度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而来,譬如《物权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乃为最全面完整的物权,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所有权具有弹性,当所有权人将其中某项或某几项权能出让给他人并为他人设立排他性支配权时,即产生了他物权,但当他物权消灭后,则先前出让的权能回复到所有权,即回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存续还具有永久性,即与其他权利相比不受存续期间的限制;所有权之行使具有社会性,即尽管存在私权神圣的宪政观念,但在私法范围内,所有权受到法律之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应负担一定的义务,譬如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系规则限制等。

  以公有与私有为基础的所有权分类

  严格地说来,所有权作为一个统摄性的、抽象的基础概念,它的内容构成及其私权属性并不会因为客体的不同、主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也就不存在具体分类问题。但一方面,为了学理陈述的方便,通常存在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说法;另一方面,由于现实情况的要求,又存在一种以公有与私有这一所有制为基础的所有权分类,我国《物权法》第五章题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即为此种分类。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权即为全民所有(《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是我国公有制的核心形式。《物权法》中进一步明确,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国家所有权这一概念及相关规则中,要注意区分国家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在我国以前的法律及相关文件中,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按照这样的规定,如果一家国有企业具备法人资格,那么该企业财产也仍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法人所有权,这与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制度是相违背的;这次《物权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样,在一家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中,只存在法人所有权,而不再存在国家所有权或全民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乃是以宪法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其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情形。《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到六十三条对集体所有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集体所有权中同样存在权利主体特殊性问题,集体如何能够如一个私人那样享受及行使所有权,这在理论上尚属未决疑点。

  私人所有权,实质上包括自然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因为法律上的人是指所有的法律主体而言的。对于私人所有权,我国宪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物权法》则从私法层面进一步确定落实这一宪政上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最后,《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些社会团体主要指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律师协会、法学会等,其中一些可能具有法人资格,则按照法人所有权予以规范,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需要明确其所有权权利享有问题。

  所有权,历来为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等学科所关注,而在法学层面,则需要从公法与私法两个角度明确所有权的含义,一者是抽象而具有引领作用的宪政观念,二者则是具体现实而有可操作性的私法规则;唯两者结合才可能建立相对完善或成熟的所有权制度。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 广东省海洋渔业局网站 本网发布时间: 2007-07-16 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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