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年法治的最大成就在于发现了一条法治定律,即法治的中国特质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从制度与程序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个关键。依法民主执政是这三者结合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治国的关键与核心正在于此。它不仅奠定了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也要求在法律上强化执政的法律渊源及其关系模式、确定权力的法定形式与法定程序。
民主执政是执政方式中最为理性的一种执政共识,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治必须对一切公共权力包括执政权力进行合法性评判的基本要求。展言之,它科学而浓缩地回答了有关执政的三大主题:首先,在渊源上,民主执政理性地解决了执政的合法性即因何执政的问题,所谓合法性包括事实、价值与规范三个层次,而首当其冲的便是在价值上合乎民主、体现人民主权、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的基本权利即生存权与发展权。在事实上,民主执政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党的领导培植主体基础,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支柱。不仅如此,民主执政还被赋予了宪法规范上的形式合法性,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载体,成为法治社会的最高依据,从民主制度、民主形式和民主权利三方面确立了民主执政的基本内容,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从而使执政行为具备了根本法上的最权威依据和最强大的效力渊源。其次,在目的上,它准确地回答了为何执政这一前提性问题。即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树立人本政治与人本法治观,以民众权利为取向,是民主执政的外在价值目标。再次,在路径上,它科学地解决了如何执政问题。从“治国方略”到“领导方式”再到“执政方式”,逐步细化,通过区分人治与法治,发现了民主与法治对构建政治文明的魅力,实现为人民意志与法律形式的统一,即通过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程序将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具体化为法律规范,依据强制性的法律方式予以施行;还应达到党的执政与依法监督的一致,使公共权力始终按照有利于人民全面自由和谐发展的轨道行进 。
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系统要求执政党在与国家权力系统发生作用与关联时在介入资格与介入根据、介入方式与路径方面应该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的授权与规范,实行权力准入的制度化和法定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的前提是在宪法和选举法等赋予的权限内,广泛动员全体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派自己的党员依法通过选举担任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他们的工作来发生作用。
当权力的取得被法律确认与固化以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及其法定化。民主执政权力的关系模式可以是从执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以及同人民权利之间的互动中得以体现,其症结在于民主的实现形式究竟有哪些以及应该怎样完善。现代民主的基本形式包括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和谈判民主四个方面,其中,选举民主是关键、协商民主是前提、自治民主是基础、谈判民主是补充。应当强化执政党组织在发扬民主、调处社会矛盾方面的能力、完善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公平所导致纠纷的方式方法。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依法赋予和确认执政党的领导权力和执政权力,使执政党的执政权力不仅仅是一种政治道德上的权力,更是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将权力的依据与载体法定化。为此,应当依法确认执政权中的建议权与提案权,依法规范执政权中的提名权,依法确定执政权中的否决权,依法规范执政权中的批评权。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