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核心政治观念是“君治”、“人治”,不是“民治”和“法治”。改革开放初,党中央“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但人们仍习惯地理解为“人民内部加强民主,对敌斗争加强专政”,这与现代“法治”差之甚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才真正向“法治”理念大大接近了一步。从1979年开始,大规模的民主法制建设运动正式起步。1979年“两法”(刑法、刑诉法)的颁布,就是这一历程开始的标志。它标志着“政策治国”、“文件治国”、“长官治国”到“以公开而稳定的法律治国”的变化。
从1978年到1997年近20年间,法制建设取得了空前的成就,400多部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现实,改变了中国人的政治观念。《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就是一个典型,它让人民懂得:原来政府也可以跟百姓平等,他的行为也可以受法院审判,他的违法和失职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20年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正式回应世界民主政治新潮流,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自那时起,党和政府的一系列行动标明法治观念的进步和对法治的皈依。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宣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又就具体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作出了全面部署。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观念的重大进步;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宣告将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建成“法治政府”。随后《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受到法律的限制。2005年2月,党中央提出“和谐社会”目标,“民主法治”被列为首要指标。今年6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讲话再次重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切,标志着党和政府的法治观念在步步升华,也推动着国家法治事业步步深化。
最为可贵的是,党中央首次提出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2002年9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主张,这又是中国现代政治史上的最大一次观念进步。具体主张包括“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宣告。这实际上是宣布:第一,党要“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执政权,权力受法律限制;第二,党的意志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才能有法律效力;第三,应该制定法律“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的关系,形成“依法领导”关系;第四,制定法律规定党对人大政府干部的推荐权和监督权。
这一观念变化,正在逐步落实为法制实践。当执政党“依法执政”完全变成现实之时,就是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目标基本达到之际。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