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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反思
 
司孝威
 

  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如何抓好这个重大政治任务?集中治理商业贿赂无疑是现阶段反腐的着力点之一。在十七大召开前的9月29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9亿元;全国260多万个企事业单位和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自行收缴的不当所得增至12亿元;全国检察系统仅在今年1至8月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8040件,涉案金额10.3亿余元,涉及公务人员2181人,处级以上干部1103人。回顾两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笔者认为,我们在充分肯定这些显著成绩同时,应对一些法律和制度问题进行反思,以全面构建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反思一: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是否足够完善?尽管开展治理工作以来,中央部门制定修改了近400件相关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也完善了一批地方法规和规章,但对有些问题,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漏洞。一是法律概念不够明确。如佣金与回扣的支付对象不易区分,正常促销与非法附赠难以判断,违法所得计算依据过时陈旧,计算方法不尽科学合理,个体工商户行贿受贿及如实入账问题存在争议。二是执法主体过多。刑事侦查有公安、检察院,行政执法有工商、卫生、药监、保险、银行等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内部自律组织。这种多头执法局面不仅造成处罚标准不一,也会产生推诿扯皮。三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和制裁力度不足,行政罚款的限额较低,不足以威慑违法者,治理商业贿赂最常用的行政监管方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四是相关商业贿赂法规位阶不高,难以在各地区各领域统一适用。

  反思二: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是否仍然较大?相对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目前,这种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一是发现证据难。商业贿赂案件具有知情人少、隐蔽性强、涉及共同利益、容易毁证串供等特点,执法难以及时发现线索和掌握证据,找不到案件切入点。二是固定证据难。收集商业贿赂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在繁杂的财务会计资料中取证犹如穿梭迷雾,加上执法手段不足,证据电子化、虚拟化程度不断加大,不少重要证据很难有效提取和固定。三是核实证据难。商业贿赂证据须经行贿受贿双方相互验证,如有一方不配合,证据真实性就难以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再者,行贿人与受贿人常常身处异地,向双方核对证据不但成本高而且容易受到当地干扰。四是相对其他案件,商业贿赂较为敏感,不仅会遇到“关系案”、“人情案”,也容易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阻挠,无形中增加了调查取证难度。

  反思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否紧密完善?据笔者观察,这一问题虽经中央及各上级部门一再督促,但目前情况仍不容乐观。比如,在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院之间,不仅前者较少将自己受理的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后两者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后两者也较少将自己发现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前者予以行政制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具体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标准存在不同理解,认为尚未达到移送或接受标准。二是移送渠道不够畅通,移送程序不够完善,移送案件时找不到接收对象,办理移送手续比较繁琐。三是出于保护举报人、证人需要,一方不愿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部门,以至阻碍了整个案件的移送;或为了换取当事人主动配合,承诺本部门查处后不再移送其他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四是过多考虑了部门利益,忽略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查处。五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担心所办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害怕被负有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追究自身责任。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广为期待的《反腐败法》中用专门章节规定商业贿赂法律制度,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概念和范围,明确规定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商业贿赂形式。同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尽量减少多头执法;采取措施鼓励案件相互移送,切实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只有这样,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才能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广州市工商局)

  (编辑:林湄)

 
稿件来源: 广州日报网络版 本网发布时间: 2007-11-06 11: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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