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不爱动感情的人。但有一首歌,却唱得我心里热热乎乎。这首歌名叫《人民公仆》。
歌里唱道:“有一个名称很特殊,想一想会让人受鼓舞;有一张面孔很朴素,看一看心里很热乎。有这个名称的人,一心为大家;有那种面孔的人,为民谋幸福,为什么他眼里,常流露出深情,因为他把咱老百姓当成亲生父母。有一个称呼很特殊,叫一声会让人受鼓舞;有一个背影很朴素,望一眼心里很热乎。有这个称呼的人,处处做楷模;挺起那脊梁的人,再难不屈服。为什么我们心里,总充满了感激,因为他是咱老百姓的好公仆。”
事实也是这样,我们很多党员干部,恰如歌中唱的,“一心为大家,为民谋幸福”,“处处做楷模,再难不屈服”,“把咱老百姓,当成亲生父母”。像孔繁森、郑培民、牛玉儒、任长霞、邓平寿等等,就是杰出的代表。
当然,也不是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人民公仆的真正含义,具有正确的公仆意识。前不久,看到这样一份办案笔录。当办案人员向一名副市长宣布立案通知时,这个副市长当即歇斯底里地大发作起来:“我到底犯了什么错?不就是大手大脚了一点吗?我想不通,我是人民公仆,花人民的一点钱算什么?”办案人员“啪”的一拍桌子:“你知道什么叫人民公仆吗?你知道人民公仆这几个字应该怎么解释吗?”看了此则笔录,简直叫人哭笑不得。
于是,我萌生了谈谈公仆意识的想法。在我看来,公仆意识,就是“人民至上”意识。1871年,巴黎公社就提出公社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把人民置于主体和主人的地位。《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员干部奉行的宗旨,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手中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为人民谋利益,这是权力的根本属性。权力既是一种责任,又是一种义务。权力越大,职位越高,对人民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如果把“使用权”当成“所有权”,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那必然遭到人民的淘汰。党员干部除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也不应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应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永远树立以“人民为根”、“围着人民转”的观念,与人民保持“心灵通、言路通、利益通、忧乐通”。要经常走到人民中去,尤其要到那些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意见多的地方去,倾听人民呼声,感受人民疾苦,体察人民情绪,了解人民艰辛,弄清人民所思所想、所忧所虑、所愿所盼、所困所难。时时、事事、处处把人民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并转化为具体的、实际的行动。还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公仆是为人民办事的,理应让人民了解办事的全过程。包括办事的机构和人员、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办事的时限和结果、办事的纪律和投诉途径等等。真正的人民公仆是不怕人民监督的,只有那些“假公仆”、“伪公仆”,才害怕人民。说到此,想起这样一件事。我家附近有一个乡镇,先后换过四任党委书记。在他们走后多年,当地仍然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张书记的路,刘书记的树,王书记建了啤酒厂,赵书记修了小水库。”这说明那些真正具有公仆意识、为人民做好事的党员干部,人民是永远不会忘记的。我以为,党员干部,都应成为这样的人——一个珍惜、无愧人民公仆特殊称谓的人,一个牢固树立公仆意识的人,一个温暖、感动人民的人。(编辑:林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