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公平包括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等方面,政治与行政、经济、法律、文化与社会等层面。我国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缺失问题。因而要统一思想,深化改革,加强监督,强化法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公平是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当前,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构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社会公平被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基本内容和具体措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公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
(一) 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核心内容
社会公平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没有社会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就不是社会主义。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只有社会公平得以实现,社会才会有和谐可言。反之,一个没有社会公平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调整社会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在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间构建利益均衡机制。它要求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把社会公平作为衡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因此,我们党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和拥护,从而取得执政地位并能长期执掌政权,才能不断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伟大胜利和辉煌业绩。
(二)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和力量源泉
社会公平对于一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取决于社会利益关系的是否协调、社会矛盾的解决是否具有一个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而社会公平就是有效调整社会利益冲突、建立健全社会公平社会机制的价值前提和思想基础,是使社会实现新的平衡的导向因素和价值依托。一个社会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导致社会动荡。社会公平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只有坚持社会公平,才能调节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说,没有对于社会公平价值的认识和坚守,就不可能有调整现实利益关系的选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社会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法治精神,对社会整合起到定向和规范作用。坚持起点的社会公平、过程的社会公平和结果的社会公平,才能充分激发各个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使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另外,社会公平是实现其他社会和谐目标的基础。社会公平是贯穿于和谐社会的其他各个层面的“灵魂”。如果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其他诸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就犹如抽去了“灵魂”而将不复存在。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
从一个角度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平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包括权利社会公平、机会社会公平、规则社会公平、分配社会公平等主要内容。权利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机会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规则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分配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其中,首要内容是必须提供社会公平的竞争机会和社会公平的竞争权利,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其重要内容,就是规则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其本质内容就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
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公平包括四个层面。
政治与行政层面的社会公平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谋发展、搞建设时要综合考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对过去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与法规,要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清理和调整;政府任何一项政策措施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格防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经济层面的社会公平体现在政府应该以更为有效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业已存在的贫富差距,并使这一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而逐步缩小。
法律层面的社会公平体现在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坚持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健全法律体系。各级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文化与社会层面的社会公平体现在政府应该大力组织和引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倡导社会公平,弘扬正义,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对各种形式的社会不公和邪恶现象给予及时揭露和谴责,净化社会环境。
三、社会公平缺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
当前,我国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比较社会公平和谐的社会,但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缺失问题,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
1.机会不平等。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但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因素和根源导致了很多机会不平等的现象的产生:
一是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社会流动的动力机制。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机会拥有量的不同和把握生存发展机会能力的不同。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中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异很大。
二是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存有严重的歧视问题,包括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等。
2.收入分配不公。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的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3.享受社会保障的不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4.司法不公。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司法公正,民众才有最后的依靠,社会才能安宁稳定。当前,司法不公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城管、房屋拆迁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以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社会成员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诉,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公平是任何社会的秩序基础,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的不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消除社会不社会公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这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造成社会不社会公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个人天赋能力的差距,个人所处环境的差异外,主观原因有:没有正确对待与社会公平密切相关的几个关系,经济政治体制不完善;监督不力;法制不健全等等。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1.统一思想,辩证对待与社会公平密切相关的几个关系。
第一,社会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社会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价值。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公平与效率从根本上应当是统一的,但在局部的问题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的收入差距常常是追求效率的必要代价。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把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不平等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公平。例如在经济社会公平方面,既要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同时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第二,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辩证统一。维护社会公平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等。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社会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社会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工作就业、劳动创造、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各种权利。
第三,市场与政府辩证统一。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决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公平,政府的干预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则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和道义责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深化改革,协调利益发扬民主。
首先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利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社会公平的实质说到底是个利益问题,社会公平就是维护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阶层、不同族群以及不同地域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能够和谐共存。因而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协调人民利益。
要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加大社会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要用政策调节好收入分配,靠正确的政策扼止越来越大的收入分配不公。要打破过分讲关系、讲年龄、讲学历、讲户口、讲性别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使人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流动和发展机会。要制订社会公平的劳动用工政策,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
要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织就一张“社会安全网”,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类边缘群体、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要围绕教育社会公平调整政策,让每个孩子都有社会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要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畅通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的通道。
其次,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是要扩大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参与,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民主运行机制。二是要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要建立规范的协商和对话机制,畅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管道。要努力搭建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沟通、传递的平台和长效机制,除了党政领导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人大代表收集群众意见、公民列席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旁听而后进行座谈、人民来信来访等传统渠道外,特别要探索了解和传达民意的新途径,如通过电脑网络进行信息沟通等。还要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和表达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作用。三是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
3.加强监督,保证社会公平的贯彻实施。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离不开监督,监督效用的强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当前,造成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失衡和社会公平不同程度的丧失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通过监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正是滋生各种社会不公以至腐败的温床。因此,各级政府要公开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此外,还要将政务公开的做法推而广之,社会上诸如医院、学校、公交、邮政、通讯、水、电、气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部门和行业也应以收费项目及方便群众为重点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无法可依的监督必然是苍白无力的。这方面存在遗像问题:现行监督体制不顺,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等。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把有关监督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用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监督有章可循。
三是要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社会不公的事情甚至是腐败的问题明明就摆在那里,就是长期得不到解决,到最后还是新闻媒体一披露、一曝光,马上迎刃而解。那些肆意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强势群体,那些胆大妄为的贪官污吏,往往最害怕的就是这个。由此足见舆论维护社会公平的力量之大。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又是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社会不公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4.强化法治,使社会公平得到法律保障。
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通过强化法治保持和谐,首先是要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念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要坚决摒弃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如“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以及借立法扩权诿责的现象。要扩大立法民主,充分发挥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民众最大限度地有序地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这是健全民主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通过强化法治保持和谐,还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此,各级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限严格、程序合法、审判公开、裁判公正、依法执行。法院必须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杜绝用公权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的发生;要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要依法办理民事案件,防止徇私枉法,给老百姓一个公道;在经济案件处理中,还应特别注意防止因法治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流失和不平等竞争进而导致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要加快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各级法院和所有执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执法违法。只有运用法治手段,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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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传月(1970- ),男,湖北麻城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此论文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研究》(项目批准号06JA710026)的成果。
(本文为2007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二等奖获奖论文,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