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纪委下发“八项禁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作出司法解释。这一被称作“党纪与国法无缝对接”的新举措,剑指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潜规则”,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内腐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和责任政府的构建,在制度建设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意义十分重大。
“八项禁令”是根据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的党纪要求,颇具现实针对性。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执政为民之风荡漾,腐败分子的生存空间日渐狭小。但仍有那么一些人死抱权钱交易的“潜规则”不放,煞费苦心地寻觅党纪国法的“漏洞”,以自己的手中之权谋取一己之利,形成一片令人厌恶的“灰色地带”。“八项禁令”就是为了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方针,铲除这一“灰色地带”,消灭滋生腐败的土壤。它与“两高”配套出台的“十种司法解释”一道,进一步筑牢了惩防腐败的铁壁铜墙。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执政理念,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是各级政府基本的执政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是公共事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是掌控“社会公器”的特殊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公共利益,他们的政治理念和道德人格对社会风气起着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必须强调政府对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承担,必须强调建立有效的责任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构建责任政府,就是要打造一支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公务员队伍,这对于公务员自身是客观责任要求。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要不断强化每一个公务人员的主观责任意识,就是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对自己的道德良知负责;二是要有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两者并行不悖,才能使公务人员牢牢守住党性原则、道德良知、法规纪律三道防线,夯实责任政府构建的基础。
道德与法律同属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升人们的思想觉悟、习惯素养,强调自律;法律则以其威慑力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他律。掌握着公共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既是一名普通公民,更是一名特殊公民,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应重于普通公民。一些对普通公民属于道德层面上的行为,之于公务人员则可上升为法律行为。据报道,某市一位5岁男孩遭遇车祸,肇事司机磕头求路人相助,5名民警驾车路过却置之不理,群众愤而举报。经该市公安局调查核实,认为民警的行为违反警察法规定,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遂对他们分别作出调离警队、记过等处分。倘若将民警视同普通公民只进行道德的谴责,那就削弱了他们对社会应负的法律责任。又比如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敷衍、拖而不办、任意行政,等等。倘若仅仅理解为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或工作能力问题,而没有从法律制度上追究其行政行为,就不仅免除了行政人员行政失责的法律责任,而且会给一些缺乏道德自觉的人滥用公权、 以权谋私以可乘之机。
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行政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之后,去年1月1日生效的“公务员法”,不但对公务人员提出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具备清廉、诚信、公正、刚毅等道德品质上的要求,而且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诚然,构建责任政府当下还需要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如行政问责的启动、受责官员复出等还需要制度的进一步设计与规范,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一般公务员为责任主体的政府责任体系的建立,等等。然而,这次“八项禁令”与“十项司法解释”的对接,其意义已超越了反腐倡廉工作本身,它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显示出在构建责任政府中突出制度建设的良好势头。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