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出“无为之手”,用好“扶持之手”,制止“第三只手”
建设“和谐社会”既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既是经济增长的目的,也是发展经济的手段。建设和谐社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全面科学地认识社会运行和政府运行的规律,改革公共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是亮出“无为之手”,二是用好“扶持之手”,三是制止“第三只手”。在这方面,我们通过公用事业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民主评议政府等工作,推进高效廉洁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
“和谐社会”的理念,直接来源于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提出“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在中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谐社会成为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应该说,这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50多年来不断总结、升华出来的一个目标,综合了我党长期以来关于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关于稳定,关于社会进步,关于统筹兼顾、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等等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宗旨与社会理想,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的转折”。
为什么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在今年2月19日中央党校的一个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可以认为,没有一个和谐社会就没有一个全面小康社会。党的十二大提出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和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今后我们再花20年时间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新的又十分现实的社会理念和社会理想,是符合13亿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保证中国真正长治久安的根本基础。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和谐社会的特征在于,它是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而不是片面经济增长的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而不是少数人得益的小康社会;是进入“共同富裕”阶段,告别了“先富论”的阶段,是“共同建设、共同享有”。
和谐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目标,也是引领其他目标的终极目标,因为“和谐”实际上也是理想社会的目标,是一个可以不断进步的长远目标。从一个民族的现代化过程来看,建构现代化国家的起点往往是提出一个理想社会的目标,作为其现代化的推动力,作为整个社会转型的方向,由此推进国家制度、经济体系和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体系一系列改革。
其实,无数先辈也都站在他们的时代认真考虑过中国社会往哪里去的问题,在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影响下,这种思考更为迫切了。建国后,我们继续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是在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进行的,整个现代化目标就是经济的现代化,当时没有更多地考虑在实行经济现代化的同时怎样实现社会现代化。但是我们走向市场经济以后,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将朝哪一个方向走的问题也被更加深刻的提了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好回答了这一根本问题。
二、全面、理性认识政府的作用,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主导作用
无论是建立动力机制,还是建立平衡机制,以及两者的良好结合,国家或政府都起着中心的、决定性的作用。诺斯有一句名言:“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有关大量经济转轨国家的研究也表明,转轨国家中政府的作用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的绩效(世界银行1995, shleifer, vishny1997, sachs, 2000)。自然地,我们也应该从政府及其管理来探索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主要任务中,就有二项是直接关系到政府治理的,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1、亮出“无为之手”。市场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所以,我们对微观的事应少干预甚至不干预,才能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就是说,在该放手的领域或事务上,要敢于放手,特别是要从那些传统的直接管理领域退出,将微观层面的操作交给社会。我们的改革开放实际就是这么样一个过程,先是农村承包制度,农业松绑了,农村活了,农民潜力释放出来了;然后到城市放开搞活,也是由包罗万象退出,企业自主了,工人有了奖金,市场的物资丰富了;现在,我们进一步将这种改革推进到更加广泛的公共事业领域,必将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新的发展阶段,改革不断深化下去的难度和复杂性更大了,这时候走回头路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了。于时,听到人们常谈论加强管理,是否属于微观的操作又多了呢?宏观管理过了头就进入微观,最突出的就是审批,还有特许经营。有些审批是互相矛盾的,如一方面用电要拉闸,另一方面又要审批限制投资过热,问题到底出在哪?有的说是地方政府争经济利益的结果。但地方以所得税为主,没有效益的事应不会干。有的说是对官员的评价问题,唯GDP论英雄。但现在投资并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他们也不可能长期投资过热,除非企业决策人脑子有毛病。认真想想,我们的很多说法常常似是而非,并没有真正把准脉,通过审批来抑制投资过热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对“无形之手”要求的。
出了问题就加强管理,这确实是非常直观的想法,其假设前提还是政府万能。就是想不到应该如何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解决问题,没有优先考虑市场基础的问题,充分利用市场力量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可能是政府干预过度妨碍市场发挥作用的结果。其实,当出现复杂的情形和矛盾时,治根的法子往往要考虑的是政府如何是退出、甚至是完全退出的问题。相反,如何以加强管理之名不知不觉将政府之手伸向微观领域,必然出现寻租现象。这种情况在有的地方是愈演愈烈,争这样那样的权力,并且是在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牌子下进行的,很难阻止。在这里,本来是要用“无为之手”的,但没有控制住就变成了“掠夺之手”。
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要管好政府这只“无为之手”确实不容易。原因在于“无为之手”很可能是隐藏着的,大家看不见,不知道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它会伸出来。所以,我提出要“亮出”这只“无为之手”。一是让大家看得见,明明白白,给大家一个信号,它是不会随便收回去的,便于监督;二是凸显在市场之上,高出一个层次,它只管方向性、原则性的东西,把握宏观规律,并不是完全不作为,但也不能随意干预微观事务。
2、用好扶持之手。社会管理的扶持之手一定要正位、适当而有力。不该做的不做,该做的就要做好。第一是市场本身的建设。亮出“无为之手”,是要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作用,但市场机制并非本来就有,更不会天生就是完善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更要靠政府的“扶持之手”来培育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度学派认为,人先天有机会主义倾向,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如在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就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自己的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此,政府一定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如反垄断、打假、劳工保护(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等。发展环境的很大一部分体现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如贫困,治安,相配套的科教文卫,安全生产等。安全事故频发,假冒伪劣,从企业来看,就是为了节省开支,降低成本,“扶持之手”必须打击这种损人利己的倾向。否则,对守法的、讲信誉的企业就是不公平,就会打击好的企业,保护了差的企业,产生“劣胜优汰”的逆向选择现象,这就变成了不良的市场,其结果是资源的浪费,效率和人们福利的损失。
除市场本身的建设之外,扶持之手也可以干预到许多的具体事务中去,如对幼稚新兴产业和企业创业进行资助,甚至可以审批。但这一切都要在坚持市场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比如,扶持幼稚新兴产业,它长大了就要放手;扶持创业,企业有了自生能力就要放手;对待审批,就像美国的做法那样,如批准开通新航线,最重要的是看是否有两家以上公司同时经营,也就是不能有独家垄断。
另外就是社会事业的扶持,如救灾,扶贫,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社会管理等,需要政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民安居乐业。
使用“扶持之手”总是涉及到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或都说存在权、钱关系,这就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或勾结,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损害市场公平和社会公正,“扶持之手”使用不当就会变成“掠夺之手”,如各种渎职和腐败现象就是突出的表现。因此,要用好“扶持之手”,最重要的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要带好公务员队伍。一要有规章制度,二要偿罚分明,三要有好的作风。近年来,我们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的反行政垄断规章,推行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和补贴,开展廉洁高效政府建设及和谐云浮好班子创建活动,还有智力扶贫、农村医疗保险、生态文明村建设等,一方面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另一方面是维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公平秩序,同时,从根子上治理一部分人的贫困与落后问题,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制止“掠夺之手”。前面已经提到,“无为之手”控制不住和“扶持之手”使用不当就很容易变成“掠夺之手”。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但是要素市场发展则相当滞后,导致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产生扭曲,而且是政府管制下的人为价格扭曲。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大量财富很容易遭受少数人的“掠夺”,而且常常是政府与某些个人、集团联手掠夺。如以土地国有的名义,用很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或“炒家”;再如放任对生产安全、劳动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管理,使劳工、特别是农民工遭受最原始、最残酷的剥削,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政府有关管理者也从中得到好处。
权力过头往往走到一个极端,就是与民争利,中国古代和西方都屡屡出现这样的情况。每一个王朝的出现,开创者因亲身经历,知道老百姓的艰辛、痛苦以及为建立新王朝所作出的巨大流血牺牲,因而与老百姓有一种天然的联系和感情。但后继者不可避免与人民疏远,随着专制权力的膨胀,就是横征暴敛。总的来说,西方是分裂多于统一,在古代社会,其统一主要是靠神权,近现代以来,多采用分权制衡来统一,地方与中央存在一种带有市场化性质的制衡机制,如联邦制,中央与地方是相对独立的,各自的职能比较明确,地方全权处理自身事务。而中国统一多于分裂,长期是中央集权为主,地方与中央之间不存在那种带有市场化的均衡,为了控制这种统一,从来就是权力不断往上交,而责任义务往下推,最后是对人民权利的广泛剥夺,常常是内忧(官场腐败,农民起义,地方割据)和外患(外族趁机入侵)并起,引起王朝更迭。
因此,要从根本上制止“掠夺之手”,还是必须从体制上、从社会运行机制上、特别是从权力制衡上解决问题。在这方面,我们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除前面提到的财政体制改革、公用事业改革等等之外,我们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开展民主评议政府部门的活动。这项活动由政协组织,向广大政协委员、投资者、普通劳动者、基层干部和群众发放数千份问卷,还有网上投票和其他调查,然后对收集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统计,再根据综合评议结果决定奖惩。这是将人民的政府交给人民来评价和监督的一次尝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权力运作缺乏广泛制约的问题。实践证明,民主评议政府部门的效果很好。实际上,民主评议政府部门不仅有利于制止政府可能伸出的“掠夺之手”,也有利于帮助政府改进管理与服务,促使政府部门将“无为之手”亮出来、举起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又能提醒“扶持之手”要谨慎行事,但也必须积极地干事。
4、从社会公共管理创新来配合用好政府的“两只手”,防止第三只手。手的借喻模型本来是描述政府的经济职能的,但是,政府的管理是一个整体,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来看,政府其他社会方面的管理也在运用市场化方法,这就使得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来建立的“手模型”具有普遍意义。我们正处于一个与传统社会相去甚远的时代,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变得更加多样与复杂,而传统的行政管理的新的改革内容尽管还没有统一的看法,但总的取向是市场化,是社会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它无疑表明,“政府之手”的关系变得更为明确了,第一,“无为之手”的作用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在社会领域,政府都应该尽量将“无为之手”亮出来。比如,凡是社会有“自生能力”的公用事业政府就不要办,而要让社会来办,即使不能由社会来办的,可以考虑政府不要包办,如由社会来经营管理,由社会来生产公共产品,而政府只是买个单,而且是采用市场化的招标方式。第二,“扶持之手”要做的事情更复杂了,一定要注意统筹运作,要慎之又慎。“扶持之手”要注重培养社会“自生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培养出来之后,就要放手。第三,“掠夺之手”的空间也更大了,防范它的难度也就更大,要牢记的一点是,政府决不与民争利。
总之,“无为之手”如果不甘寂寞,将之伸到社会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就会变成“掠夺之手”;“扶持之手”如果发挥过了头,同样会变成掠夺之手。同时,如果“无为之手”完全无所作为,该作为的地方不作为,以及扶持之手不到位,那么就很难阻止掠夺之手随时伸出。这就是掠夺之手为什么常常翻云覆雨、上下其手的原因? 中国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转型,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必须配合使用好“无为之手”和“扶持之手”,坚决制止“第三掠夺之手”伸出,才能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危机,为社会转型开辟坦途。根据“掠夺之手”模型,如果一个政府有长期执政的预期,那么,在政府一次次伸出掠夺之手而又一次次导致不利结果的试错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就会趋于理性,也就是说政府长期执政的欲望会遏制自己的短期行为和掠夺之手。这一方面告诉我们,一定要注意加强对政府官员的长期评价,促使形成良好预期,以减少类似“五十九岁现象”这样的短期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说明,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党,是有政治优势的,只要我们认真从体制上、运行机制上强化权力制衡,管好政府的手,运用好政府的手,就一定能建设一个新的和谐社会,“为万世开太平”。
(编辑: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