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幸福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幸福理念。马克思扬弃了西方传统幸福观,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幸福异化镜像,以“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为致思原则,实现了从宗教神学“彼岸世界”、唯心主义“自我意识的人”向历史唯物主义“生活世界”和“现实的人”的幸福论域转换,建构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人民幸福观。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认为,人民是幸福的主体,劳动实践是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是人民幸福的根本规定和保证。开始新征程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略和价值取向,强调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民生建设实现广大人民的美好生活期待,既是中国共产党对“为人民谋幸福”初心的当代坚守,也是在新时代对马克思人民幸福观的新阐释和实践发展。
对幸福的追求贯穿人类发展史。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创造以幸福为目的的历史,马克思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马克思批判地扬弃了西方传统幸福论在人的本质和人的幸福观上的宗教神秘主义、唯心主义和物质感官主义等的理解局限性,将幸福置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性的“现实的人”场域,创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人民幸福观。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认为:幸福的主体不是抽象的人或少数特权者,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幸福不存在于“彼岸世界”,也不是纯粹的“自我意识”,而是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生活样态;幸福是人民的劳动实践创造的,人民实现幸福的基础是消灭私有制、克服异化劳动的宰制。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为人类正确认识和把握幸福的内在实质确立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实现真正的幸福指明了目标和实践路径,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
一、马克思人民幸福观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视善为人类的一切行为的目的,认为人的“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幸福与善的目标、人的行为目的同构。人的行为和活动多种多样,追求的目的千差万别。但所有的目的最终都统属于一个终极的、圆满的目的,即以自身为目的的目的,它“就是善自身,是最高的善”,或至善,也就是幸福。幸福是人生的终极目的。尽管现实中每个人的性格和追求目的不同,但最终都是为了实现自己选择的幸福目标。
幸福总是人的幸福,总是与人的相关问题关联。所以,关于幸福的探究,不能离开“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等问题。西方哲学史围绕人的本质、人的幸福是依据于感性还是理性、自然性还是社会性、物质性还是精神性等问题不断地进行诘难,思想纷呈,观点迥异,但大致可以归结为感觉主义和理性主义两种主要致思路向。感觉主义幸福论着力于人的自然性,认为幸福主要生成于人的感性生活及自然欲望的满足,视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为幸福的基本内涵。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爱尔维修、边沁、穆勒、费尔巴哈等可看作是西方哲学史上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德谟克利特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早论涉“快乐幸福”的思想家,明确提出幸福就是快乐,包括肉体的、物质的、精神的和灵魂的等方面,但人生的根本目的在于灵魂的愉悦。伊壁鸠鲁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思想,突出感官体验的幸福意义。在他看来,“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欢乐及听觉和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还能怎么能够想象善。”如德谟克利特一样,伊壁鸠鲁也把精神的宁静放在幸福的首位,强调幸福的最高境界是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费尔巴哈在批判宗教神学和黑格尔唯心主义基础上阐释了他的感觉主义幸福论,认为幸福的本质是感官的愉快。他在《黑格尔批判》中写道:“假如你们想要改善人们,那么,就使他们幸福吧;假如你们若想使人们幸福,那么请到一切幸福、一切欢乐的源泉——感官那里去吧。”感觉主义幸福观的极端化就是享乐纵欲主义。理性主义幸福论证把人的物质欲望的满足与幸福割裂开来,强调幸福与人的德性或内在精神追求的相关性,将幸福理解为受理性宰制的、持久的精神快乐。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康德等是西方哲学史上这一观点的重要代表人物。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德性幸福论”基本确立了理性幸福论的理论范式。所谓“德性”,即关于世界本质理念的知识,也就是善。苏格拉底把美德与幸福相连结,声言德性即幸福,强调培养人的理性能力对获得幸福的重要意义,把过有德性的生活作为幸福的基本内容。柏拉图认为只有克制情欲和感官享受,用德行和智慧去追求美德和至善,才能获得幸福。亚里士多德是“德性幸福论”的集大成者,提出了“幸福是至善”“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等一系列伦理命题,强调行为的选择、自制、节制和中庸之道等理智品质在实现幸福中的重要作用。近代理性主义的代表康德试图调和唯物和唯心、感性和理性的对立,把接受理性指导,遵循道德原则,摆脱感性欲望的束缚等视为获得享受幸福的前提。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作了这样的说明:“幸福只有在与理性存在者的德性严格成比例、因而使理性存在者配得幸福时,才构成一个世界的至善。”理性主义幸福观的极端化就是苦行僧式的禁欲主义。禁欲主义鄙视人的肉体欲望和感官享受,将之视为低贱、自私甚至是罪恶之源的恶行,强调实现道德的自我完善必须节制甚至弃绝一切肉体欲望和享乐。以第欧根尼为代表的犬儒学派,他们以贫苦为傲,倡导绝对禁欲的生活,视极端简朴的自然生活为幸福,以求达到崇高的精神理想。宗教禁欲主义认为彼岸天国是人生的最终目标,幸福就是排除此岸感官快乐,使灵魂得救进入天堂。感觉主义幸福观将幸福解读为生命活动的感性体验,强调感官的快乐,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意义、道德等精神价值追求;理性主义幸福观试图在现实生活之外构筑某种“理想国”或“乌托邦之乡”,以抽象的方式将幸福诠释为灵魂宁静,这容易遮蔽人的现世幸福,让人误认幸福为片面的纯粹精神内在,甚至是可望不可即的神秘虚幻。
马克思批判和扬弃了西方历史上的感觉主义和理性主义幸福观,构建了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的幸福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幸福是人民的实践创造的。因此,马克思的幸福观就是实践幸福观、人民幸福观。探索实现人类的解放和幸福,是马克思毕生的志愿和追求。早在中学毕业论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马克思就表达了这样的理想:“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自己才能达到完美。”1841年大学毕业后,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多篇调查报告和论文,积极为贫苦群众的利益进行辩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宗教虚幻幸福论时提出了“人民的现实幸福”观念,认为“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并说明了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人民幸福的现实力量。“如果说马克思在林木盗窃法的争论中已经站到了劳动者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那么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则找到了实现劳动者利益的阶级力量——无产阶级。”在其后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从劳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探讨了“人民的现实的幸福”的内涵特征,揭示了通过消除异化劳动,消灭私有制和资本奴役,建立无产阶级统治,发展生产力,构建人的自由联合体,达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的实践途径。
客观物质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实践观的基本特征。它决定了马克思幸福观首先具有属人的主体性品质,表现为幸福总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基于超越现实的期望,因其根本上是基于某种与人性的进化、发育层次相一致的创造与设计,因此,它永远都是非自足的”,激发人们去劳动、去创造、去奋斗。但是,幸福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现实的人”的现实的幸福,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受一定的文化历史传统制约,或者说,真正的幸福观必然反映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因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是,人类的幸福理念就不是固定的、始终如一的理性抽象或彼岸世界的虚幻,而是客观的此岸世界的不断生成、变化和发展。
二、人民是享有幸福的主体
“现实的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生成人类社会存在,推动人类生活世界的发展。人民群众是“现实的人”的基本构成,是历史的主体,“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推动历史前进的是“行动着的群众”。因此,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享有幸福的主体。但是,在数千年阶级剥削与压迫的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幸福的享有严重分离,少数剥削者及其利益代表统治阶层脱离生产劳动,却因占有生产资料而独享幸福,并通过“英雄史观”的意识形态论说遮蔽物质生产的意义价值,否定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幸福享有权力,人民群众只能把幸福寄托于“彼岸世界”。马克思唯物史观揭穿了“英雄史观”的历史迷雾和“虚假意识”,创立了群众史观。群众史观的幸福论认为,人民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历史是以人民为主体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历史,人民是幸福的创造者、享有者和评判者,是幸福生活的中心,因而从根本上说人民是幸福的主体,人民主体性是马克思人民幸福观的首要特征。
唯物史观主张人民是幸福的主体,强调幸福的人民主体性,是因为唯物史观阐明了只有人民的劳动实践才能创造历史,才能使需要成为人的需要并满足人的需要,人的幸福才能真实地产生,并推动幸福的内涵与形式的发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需要作为现实的人的基本前提,构成人的行动的内在动机,是人的社会历史发展的源动力,也是实现人的幸福的前提条件,人的行动结果对需要的满足构成人的幸福的基本内容,任何幸福都产生于某种需要的满足。罗素曾经说过:“我们的冲动与欲望是创造我们幸福的要素。”现实的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变化发展的,但首先是基于肉体生命的基本生存需要,在此基础上才能生成、发展出其他更高级的需要。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指出:“忧心忡忡的、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格雷也曾经说过:“幸福——人类一切企求的最终目的——在我们的自然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是无法达到的。”现实的人的需求的多样性与变化发展性特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人与动物的区别,表现着人的本性,因为人“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人的主体性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需要在劳动实践中的满足、提升、发展和创新,永不停歇地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使人性不断丰富全面。现实的人需要的满足是在社会中实现的,并总是表现为利益关系,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社会需要”。利益主体与幸福主体直接勾连,主体根本利益的实现是主体幸福的基础。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体必然应是利益的主体,唯物史观的理论目标就是找到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从而实现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毛泽东对此也作了专门的阐释,要求中国“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马克思幸福视域中的人民主体,既是历史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深刻地体现了创造幸福的主体和享有幸福的主体的内在统一。历史主体表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即“剧作者”,价值主体表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即“剧中人”的幸福。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或历史主体,人民群众创造了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进行了社会变革。但这一切只是手段,实现人民的现实幸福,才是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因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作为价值主体,人民是幸福的创造者,也是自己创造幸福生活的享有者和评判者;实现人民的幸福,彰显幸福的人民主体地位,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根本目的。
三、劳动实践是人民幸福的根本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指出:“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这是唯物史观关于劳动实践创造幸福的精粹阐明。唯物史观认为,劳动实践创造了人类生活的一切,人民幸福是人民自己劳动实践的结果。实践性是马克思幸福观的基本特征。它蕴涵于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实践是人民实现、获得幸福的基本方式和途径;二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民幸福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
实践是反映主客体关系的基本范畴,是一种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过程,所谓“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人创造环境”即主体客体化,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实践中能够把自己的目的、意愿等本质力量作用于活动的对象,使对象发生属人的变化而成为客体,它是主体以动态的创造性生命活动的形式转化为以静态物化形式的能动过程。“环境创造人”即客体主体化,是指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同时,必然会接受、消化和吸收客观对象的信息、能量和关系等,使其内化为主体的本质力量和能力的过程。它使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了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在这一互为前提的“双向运动”过程中,主体始终是主导的方面,它创造了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关系前提,并提升和陶冶感受幸福的能力,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说:“感觉在自己的实践中直接成为理论家。”只有在实践的关系中,人们的幸福现实化才能得到合理的澄明。
马克思把人的劳动实践视为人的生命的本质规定,并预言在彻底消灭了异化劳动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将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一个生命物种的特征,其本质规定是它的活动状况,人类的生命特征就在于他的活动是超越本能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自由自觉的劳动内构了人的生命本质。但在私有制的剥削压迫条件下,劳动成为异化劳动,劳动的生命本质被遮蔽,人的本质异化,“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来说不过是满足一种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是生命的外化”,“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不是我的生命”。而作为人的生命本质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则是超越生理本能需要支配的、全面的、真正的生产活动,是“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按照美的规律”和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即“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它使每个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受个人的生命表现,感受到个人的乐趣,满足了人的需要,“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肯定劳动是幸福的源泉和价值意义,既是对劳动人民幸福主体地位的确认,也是对幸福观上的唯物主义立场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为,幸福虽然不能离开作为主体的人的心理情感体验,它最直接的主观状态就是人的一种感受良好时的情绪反应,是人对自身存在状态满足和充实的一种主观感觉。但是,良好的情绪和满足的感觉归根到底源于劳动创造的客观条件和现实的实际生活,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指出的:“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所以,马克思强调变革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革命实践的必要性,强调实现“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与高度发展”的生产实践是实现人民幸福的“绝对必需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增长和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在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自觉性和聪明才智,不断推进生产力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并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价值导向,让人民在劳动中享受劳动的过程,分享劳动成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是马克思幸福观实践品质的根本要求。
四、社会关系是人民幸福的根本规定
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离不开对人的社会关系的考察,幸福是人的本质的现实化或社会彰显,由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幸福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社会关系是历史的、变化发展的,它决定了幸福观作为一种精神理念具有社会历史性特征。
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人是社会性存在,每个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每个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因此,人既是社会关系属性、状态和变化的主体承担者,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同时,人又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是现实的具体的存在,因为“不论是生产本身中的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交换,其意义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精神——它们的现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从人的社会关系考察人的本质、人的幸福,就破除了从外在的超越性实体(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或某种内在自明性(不管是宗教幻象还是自我意识)来寻求人的存在根据的形而上学,将人的问题回归并聚焦于人的“在世之在”的客观关系和现实生活。
从社会关系视角考察人的幸福,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这种“现实的幸福”,既不是一种对生活世界的主观心理感受,也不是对物质财富的简单粗俗占有,而是承载着现实生活主体与社会关系及其社会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状况,它体现在幸福的社会内涵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在幸福的社会内涵方面,幸福意指每一个人对自己本质的占有,自己的人的本质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展现,个人的能力、天赋和目的获得彰显,直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社会关系总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包括条理化的律令式规定和长期心理沉淀的传统习俗)来界定。幸福作为社会关系的表达,需要一定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的幸福观是由不同的生产方式、政治关系、意识形态价值追求及其表现形式的制度决定的,所以,每个时代、不同的阶级都具有不同的幸福观,只有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才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幸福观,并揭示了实现人民幸福的路径愿景。
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认为,要实现人民的真正幸福,实现全人类的普遍幸福,首先必须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形式的社会制度,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雇佣劳动使广大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所有的人都为资本所奴役,成为资本的附庸,失去人之为人的个性和独立性,只有“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人存在的内在价值被侵蚀,除了金钱,人们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带来幸福。所以,“如不彻底废除私有制,产品不可能公平分配,人类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才能彻底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私有剥削制度。在此基础上,在精神意识层面上进行批判澄清,扬弃旧唯物主义以物质财富占有为特征的粗俗幸福观,克服唯心主义以理性精神为幸福基本内容的片面幸福观,清除以天国生活为特征的宗教神学的虚幻幸福观,确立马克思主义幸福观的指导地位,把“人的现实的幸福”建立在真实的现实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之上。
其次,构建和创造使个体真正获得自由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以制度保障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追求。马克思关于人的社会发展形态论认为,人的本质的回归、人的解放和人类幸福的普遍实现是同一历史发展过程。它将经历从“人的依赖”到“物的依赖”再到“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三个形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积极扬弃,它消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剥削制度,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真正主体,每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总体利益以及每个人之间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克服了社会关系中的“物化”控制,从而奠定人民幸福的基本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基础。但是,人民幸福的彻底实现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它有赖于一系列公平正义的具体制度的构建。它要求确立“人民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观,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贯彻落实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体制,逐步提高劳动在分配中的权数,把按需分配作为发展目标,形成公平的分配体制。努力加强民生建设,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发展基础,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体系和覆盖城乡全体人民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失业、困难救济等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障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列宁曾经说过:“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
最后,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作为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科学思想,必须与具体的国情、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时代相结合。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所聚焦的是通过无产阶级的彻底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确立人民当家作主来实现人民的幸福。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如何通过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则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人民群众开始追求高质量的物质文化生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始终不变的价值追求,它在新时代主要表现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新的历史担当。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提出,既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坚守,也是在新时代对马克思人民幸福观的新阐释和实践发展。它立足人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关切,聚焦消除阻碍人民大众幸福的各种不利因素和难题,着力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人民的幸福追求践行到各项美好具体的民生建设中,不断地推进“人民的现实的幸福”的向前发展。
(吴育林,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培杰,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19年第5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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