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科层制下政府部门分治的状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提高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绩效,是当代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议题。针对水环境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困境,我国创设和实施河长制旨在通过成立河长办综合协调机构的形式,解决长期以来“九龙治水”的困局。近年来不少研究对这种模式给予了实证支持或反思:如认为河长制能较好地解决协同机制中责任机制的“权威缺漏”问题,一些地方的河长管理信息系统旨在通过技术手段来打破横向部门间的壁垒,但即便技术嵌入跨部门协同治理为纵向层级的信息流转和业务联动提供渠道,却仍受传统科层架构的掣肘,技术执行存在边界,“组织逻辑困境”和“责任困境”的挑战依然存在。河长制的制度创新虽有不少局限,但近年来治水效能、水清河绿的直观面貌以及社会各界的良好风评等,使跨部门协同创新模式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验证。如果说传统科层的改革路径聚焦条块分割、权责匹配、资源分配等问题,打破原有分配格局的做法阻力大、收效微,那么河长制下的跨部门协同网络机制,则是巧妙运用科层结构,突破了传统改革的逻辑。而这种制度创建,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让参与治水的行动方捆绑在一张利益(权责、绩效)网上,最终实现政策目标。那么,在多元主体形成协作网络的环境治理格局中,河长制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践到底走出了一条怎样的“新路”?我国河长制是以权威为依托的等级制跨部门协同模式,这种纵横条块的跨部门协调机制通过组织间网络联结的方式,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特定协作机制以加强部门合作。而这种合作常被界定为“典型的弱关系”联盟,这种“弱关系”是官僚组织领域的特性,亦被认为是导致了我国水环境治理碎片化问题的病因。不少研究也论证了河长制的协同模式有效突破了部门之间的分散化、碎片化和相互封锁等官僚制的传统束缚和困境,但需要注意的是,河长制这种跨部门协同的模式不同于一般的依托职务和依托组织权威的等级制模式,它属于混合型权威依托的等级制协同模式;河长制并没有着眼于改变治理体系的条块结构及其关系,更没有大规模地裁撤行政机构,而是在整合现有行政机构和治理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集中化的行动网络,形成多元协同治理效能,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跨部门协同的困境等。那么,河长制如何在不动“科层蛋糕”的前提下使得“弱关系部门”之间增进信息交互?
当前,环境治理体系包含各种形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和网络,涉及广泛的各种规模的公私主体,但“等级”和“市场”的观点都不能充分解答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问题。大量的政策与资源投入,使得垄断、寻租、道德、边际效益等各种风险和隐患抬头;市场机制无法打通长期以来“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的部门条块壁垒,更是难以解决治水公共危机。作为在部门改革与市场手段之外的“第三条道路”,河长制铺设的跨部门协同网是如何为治水赋能的?各级河长办、不同部门之间“同台唱戏”又何以可能?
格兰诺维特等人在发展威廉姆森“中间型组织”的研究中找到了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社会网络理论,其认为“社会网络”是在科层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解释路径,为宏观制度解释与微观行为分析之间架起了“桥梁”。“弱关系连带”理论和“结构洞理论”更是从行动者关系的角度论述了“整合第三方”或“中间人”在组织间或人际间的相当长时间内保持它们的权力何以可能。基于此,河长制下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或部门共同参与治水,各方的行动逻辑与关系即可表现为一种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网络构型”。而在当前中国的大多数水环境治理研究中,跨部门协同网络的结构和网络组织成员的角色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描述和解释。已有研究从组织和技术等角度探讨了河长制如何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压缩组织运行层次去有效破解治理碎片化问题,却忽略了对跨部门协同行动网络的结构特性进行更深入的描述与解释,因而难以挖掘部门管理和协调网络中多元主体的治理逻辑。因此,本文引入社会网络分析(SNA)的理论工具与分析方法,深入解析我国现有或正在出现的协同治理模式,呈现河长制政策工具下水环境治理过程中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跨部门信息协作网络的结构和质量,检视是否存在某种网络结构特征使得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发挥出跨过条块的协同整合作用,探索顺应共治、共建、共享、共担等“多共”一体的新模式。这有助于了解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及其运作逻辑,讲好中国治水故事乃至中国治理之道。
二、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构型的可视化:300个治水案例的社会网络特征描述
本文通过S市“河长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各级河长办及参与治水的部门协同治水的实践案例进行采集,以信息系统作为数据中台与媒介,以300个协同治水案例作为构建协同网络的边界,进而观察和采集整体网络特征、节点部门的网络位置与结构以及凝聚子群状况,由此分析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跨部门信息协作网络的结构和质量。
(一)数据样本与网络构型
S市的“河长管理信息系统”由河长管理信息系统PC端、河长管理专题网站、河长管理信息系统App、“治水投诉”微信公众号、电话5个部分组成,主要用于各级河长办、各职能部门和河长社会监督体系进行各类河湖污染问题的上报、转办、受理、办结等过程流转。各级河长办、各职能部门围绕所上报的污染问题进行信息流转的过程“被留痕”,为本文收集各级河长办和各职能部门之间在协同治水过程的网络关系数据提供了真实可信的研究场域。本文以S市“河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问题上报”数据库(共134503个)为抽样框,采用电子档案资料收集法,从数据库中连续抽取36个月(从2017年8月—2020年7月)的问题上报数据,通过手工编码形成具有300个有效案例样本及20个变量的数据库。把每个案例中通过APP进行流转处理所涉及的部门作为节点(共229个),将处理同一个案例问题作为联系,构建S市水环境治理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网络中的节点(即行动者)是参与水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部门(如企业部门、社会组织等),网络中的“边”表示节点(行动者)之间的各种联系或关系(如信息沟通等),“网络距离”则是两个节点之间最短的距离。在该网络中,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是否有参与同一个上报案例,有共同参与的两个部门的联系为1,否则为0,由此整理出229*229互动关系矩阵作为样本数据。该网络包含229个节点(部门),网络密度为0.047,平均每个节点产生3.8条联系(ties),属于低密度网络。从整体结构来看,实际呈现的是一种类同心圆式的多中心散点蛛网结构:从核心政策原点(市河长办)出发,传递至次级中心(各区河长办),以此类推形成各层级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加之同级部门间的横向协同行动,网络结构形成。
(二)跨部门治水的协同网络的结构特征
1.网络密度。整体网的密度是指各个节点之间联络的紧密程度,反映节点之间连接的紧密程度和信息传播的互动程度,Mayhew和 Levinger利用随机选择模型分析指出,网络图最大密度值是0.5。S市的网络密度为0.0472(标准差为1.0306),整体网络密度较低,但标准差较大,说明S市各部门整体的联系分布不均匀,围绕S市河长办的部门联系较为集中和紧密。而S市各区的网络密度都在0.1—0.3之间,说明各区各部门在处理上报问题过程中的联系较为紧密,大部分的部门节点之间存在直接联系(见表1)。
2.网络距离和基于距离的凝聚力指数。网络距离(平均路径长度)是一个网络中任何两点之间最短路径的平均值,距离越短,信息所通过的节点就越少,传播速度越快。S市整个网络的平均路径长度为2.4,各区的网络距离平均在1.5—2.5之间,表明S市利用河长APP处理水环境问题信息过程中需要平均流转2个部门左右,信息传递较为便捷。而基于距离的凝聚力指数则反映网络的凝聚力。S市和各区的凝聚力指数在0.4—0.6之间,凝聚力指数较高,表明S市各部门的联系比较紧密。
3.网络中心性。点度中心度、中介中心度和网络中心势是测量网络中心性的重要指标:点度中心度是指节点与其他节点之间的联系程度,点度中心度越高,越处于中心位置,拥有的信息或权力越大;中介中心度侧重网络中节点作为媒介者的能力,节点成员拒绝做媒介,可能导致两部门无法沟通,而成员占据关系通路的中介位置越多,代表它的中介性越高;网络中心势是用来描述整体网中任何一点在网络中占据的核心性。点度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都是反映节点在整体网络的中心性,而由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数量并非均匀分布各区,存在有些行政区的案例较多,有些区域所收集的案例较少,单从节点所在网络的点度中心度不一定能准确反映网络节点中心性。因此,本文同时测量了S市及各区的平均点度中心度、网络中心势(表1)以及整体网络每个节点的点度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表2)。
综上,网络平均点度中心度越高,说明网络中各点平均联系的部门数量越多;中心势数值越大,表明网络各点占据核心位置的概率越高,网络分布越均匀。从表1数据显示:一是S市的平均点度中心度为10.769,表明整体网中的任一节点部门平均与10个部门相连,部门协同的对象分布广、联系多;二是整体网络中心势仅为3.03%,即协同网络中的大部分节点部门占据核心位置的概率不高,占据核心位置的节点部门数量少,网络中各层级的治水力量呈现“核心—边缘”的网状扩散趋势,体现河长办牵头治水的核心枢纽作用以及多部门协同治水的关系特征;三是体现S市各区的平均点度中心度和网络中心势相对S市整体网络较高,表明区一级在处理水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部门数量更多,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高、分布较均匀,体现了区一级治水部门作为“条块交汇枢纽”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符合市级河长办统筹下各区河长办和区级部门承上启下、负责具体协调与开展治水工作的现实特征。
表2显示,市河长办(A1)在协同效能网的点度中心度和中介中心度都是最高的,占据核心位置,其次是各区的河长办,这说明市河长办以及各区河长办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沟通占据核心位置,符合河长制的机制创新下的组织结构与关系特征。
三、 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何以可行:一种跨“条块”相嵌网络结构的测量与解释
网络结构是在社会行动者之间实存或潜在的关系模式。其中,发现关键节点(如“桥”和“结构洞”)和分析网络中存在的“子结构”(sub-structure)是网络结构分析的重要内容。研究一方面通过结构洞的测量,识别协同部门网络中的关键部门节点;另一方面透过对无向网络的“派系”分析,以探究网络的整体结构如何由小群体结构(n-派系)组成。
(一)关键部门节点:协同网络中的结构洞
根据弱连带理论,占据“桥”(bridge)位置的节点通常是弱关系且比从强关系中获取的信息更丰富;而结构洞理论认为“非冗余的联系人被结构洞所连接”,结构中的中介者具有信息协同优势。这两者都强调中介位置的信息优势,所不同的是,“桥”是一种关系,而“结构洞”则是一种至少由三个节点组成的关系结构。通过测量网络的结构洞指数和节点的中介中心度(Betweenness),可发现网络中每个节点的结构洞情况以及具体哪个节点部门掌握信息优势。运用UCINET的相关运算方法得出S市协同效能整体网的限制度矩阵(略),以及整体网每个节点的结构洞指数(表4)。
限制度(constraint)、有效规模(effectivesize)、效率(efficiency)、等级度(constraint)是结构洞指数的主要测量指标。整体网的限制度矩阵主要解释的是某节点对(或者“受”)其他节点的限制度情况。如节点A1(市河长办)对B1(BY区河长办)的限制度为0.53,表明在处理水环境问题信息流转过程中,市河长办(A1)可以有效控制B1部门53%的信息传递效能。而节点A1(市河长办)受B1(BY区河长办)的限制度为0.05,表明市河长办有5%的信息协同效能受B1影响。事实上,一个节点对其他节点的限制度值越大,表明其是网络中更加关键的节点,是能掌控信息流转的结构洞和关键桥,即统筹协同能力越强。因此,根据S市治水部门的矩阵限制值的计算结果,从纵向层级看,各区各级河长办及治水部门的信息获取主要受市河长办(A1)的控制,市河长办的信息传播主要通过各区各级河长办传递。从横向看,区级职能部门除了受市河长办的限制,还受区级河长办及上级职能部门的限制,如Z3为ZC区XT镇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同辖区内其他同级职能部门(如Z6)之间的限制度为0(传递顺畅),但其协同信息效能受市河长办(0.74)、ZC区河长办(0.03)、XT镇(0.03)的限制和影响。可见在数据信息平台赋能治水实践中,横向上信息的流转与传递已可打破同级跨部门之间的壁垒,实现协同效能;但纵向上各级河长办和职能部门仍呈现一定的信息“条块分割”状况,信息获取限制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显示数据赋能协同治水对协同网络的形成有一定的打通效应,但仍不能突破层级节制的科层。
表3显示的是S市每个节点的有效规模、效率、在整体网中的总限制度以及等级度。有效规模越大,节点越是处于网络的核心位置。据统计结果显示,市河长办在S市的协同效能整体网中的有效规模最大(173.677),总限制度最小(0.081),说明市河长办与各部门的联系最多,获取信息的能力最强,能有效发挥其核心位置的作用。而各区的镇街级河长办的总限制度大部分为最大值1,说明其信息获取能力主要依赖其他部门或受上级河长办的控制。
(二)协同治水网络的凝聚子群分析情况
本文把整体网络结构中具有相对较强、较直接、较紧密或经常联系的行动者关系子集合称为“凝聚子群”。在社会网络中,凝聚子群可通过基于网络可达性(网络距离)计算的“n—派系”(n-cliques)以及基于网络节点度数计算的k—核(k-core)进行量化分析。在无向网络中,一个派系的任何两个成员之间都存在关系或连接。“n—派系”是基于网络距离计算的凝聚子群(表4):即网络图中任何两点之间的捷径距离最大不超过n的凝聚子群,n代表派系成员之间距离的最大值,n越大,对派系成员的限制越小,凝聚子群越松散。
在派系分析中,为识别整体网络中信息传递效率较高和较低的凝聚子群,根据上文的分析结果,S市整体网络的平均距离为2.4。为此,本文首先将n设置为2,代表要计算“任何两点之间只通过一个共同邻点间接相邻(即捷径距离为2)”的2-派系凝聚子群,发现S市协同网络中存在34个2-派系凝聚子群,表明这些节点之间联系最短只需经过1个部门,即捷径距离都不超过2,传递效率较高。其中,A1(市河长办)存在于31个2—派系凝聚子群,Y1(YX区河长办)存在于10个2—派系凝聚子群中,是联系各2—派凝聚子群最多的区级河长办,表明这些节点与其他节点密切连接,发挥重要的信息中转与传递作用,进而可以充分体现河长办统筹协调的地位与作用,跨部门协同网络由此得以实际运行。
若将n设置为4,代表要计算任何两点之间需要至少通过3个部门(捷径距离为4)的4—派系凝聚子群。如表4所示(省略号代表连续排序的节点),共发现4个4—派系凝聚子群,且都包含S市11个区的节点,说明这4个凝聚子群里的派系成员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较低。A3—A9(市级相关职能部门)、A1(市河长办)及各区级河长办(B1,C1,D1,G1,H3,L2,N1,P1,Z1)均存在于这4个4—派系凝聚子群中,即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区级河长办是这4个凝聚子群的联系“桥”,说明在这些较为松散的凝聚子群中,市和区河长办起到重要的统筹协调作用,市级职能部门也能在“条块分割”的松散结构中起到重要的协调与执行作用,在机制设计与平台构建上为过往的多头治理困境找到了出路,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条条与块块之间的信息壁垒或协同障碍,进而治水效能得以凸显。
四、结论与讨论
关于组织局限性的讨论已有很多,从研究者引入科斯对企业组织的研究开始,到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问,就发现了权威一统的高成本性;加之西蒙的“有限理性”对官僚制的批判,暴露了组织行为的选择明显存在自利性安排。然而管理行为又难以脱离组织及其成员的参与,故而只能在不断的探索与研究中发现新的平衡机制。传统的视角多聚焦于科层结构、权责关系、资源调配等关乎参与者的平等性、多元性、边界性等问题,在政策一盘棋和治理灵活性之间形成往复拉锯,各持己见。而综上研究所探讨的跨“部门”,虽仍像研究官僚组织的“条条”与“块块”,然而研究发现,随着河长制的探索与创建,一个更为超然的结构创新正在逐渐重构治水的权力、资源和行动能力等诸多要素。在社会网络视角下,这些协同治水的参与主体被视为“链接点”,区别于传统视角研究参与者(组织)的“高矮、大小、胖瘦”等问题,聚焦“点”与“点”之间的连接程度与情况(线)、所处的结构位置(结构洞)、四通八达的网络结构(面)等,极大地淡化了讨论科层内和外、权力大或小、政府还是企业、上游或是下游等争论。河长制对网络结构的重塑,实际上可以跨越条和块的掣肘关系讨论,以问题为导向,发挥网络结构特征与互动关系的能量,为跨部门协同关系网络“何以可能”及“如何可行”提供了“第三条道路”。
(一)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何以可行:“结构洞”的识别与“关键部门”的建构
这里讨论跨部门协同网络的构建何以可能,最大的挑战是回答如何跨越条块分割的壁垒。既往“九龙治水难”的原因在于部门自利性和权属管辖的多重掣肘,这与格兰诺维特关注的弱关系力量假设相呼应:“弱关系中的双方由于某种客观或者主观的原因存在着隔阂”——这也是结构洞理论的基础。“结构洞”关注网络中的空隙,即社会网络中某些成员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即无直接关系或关系间断),从网络整体看就如结构中出现了洞穴。因此,识别结构洞的位置并予以“填补”,是打通条块隔阂的有效路径。
本文试图解释的S市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何以可能,即是对这种“弱关系部门”之间实现顺畅信息交换的一种检验。首先,河长制的创建在原有的科层治水架构上增设了一重凌驾于所有治水部门之上的权威体系,如数据显示,“河长办”成为了各层级中当然的核心节点,即是“关键部门”。从市级河长办出发,可把与之直接联系的各区级河长办称为“初级关系部门”,通过它们间接联系的区级职能部门与下一级河长办则称为“次级关系部门”,由此各级“河长办”即是统筹协调所有治水部门信息的“结构洞”,是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得以成功的关键要素。其次,在建立的协同网络中由于成本问题,不可能将每一个部门都摆到初级关系的关键位置,因此在各级设立河长办分而治之,网络中“分层级—多中心”的结构出现,而这些中心点亦是“关键部门”所在,更是信息交互的枢纽。再次,“河长办”是一种“联合国”式的临时性跨部门协同的场域,这种屡被诟病的“临时机构”恰恰可以回避“固定机构”带来的组织自利性等问题,保持问题导向的客观性与中立性,成为更为纯粹的“结构洞”。因此,在水环境的治理实践中,正是识别了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中的信息“结构洞”的所在,建构“关键部门”(河长办)桥接了多维互动的节点,故而协同治水网络得以可行、行之有效。而在未来社会治理的实践中,识别与把控好“关键部门”,将是构建治理网络实现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关键前提。
(二)跨部门信息流转何以可能:协同网络平台助力减少信息的歪曲
自塔洛克提出官僚组织信息沟通系统存在等级歪曲模式的问题以来,关于科层信息流转的层层筛选、加码、走样等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河长制下的跨部门协同仍是科层结构的形变,亦会存在信息歪曲的困境。综上研究发现,跨部门协同治水网络的构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当虚拟的跨部门联系网络找到了信息系统与数据平台作为载体,治水信息的流转便找到了反歪曲的机制。
一方面,河长办对关键节点的结构嵌套,减少了信息传递的中间人,是有效控制信息歪曲的路径。从S市治水信息系统采集的300个治水交互案例样本可知,其不仅信息流巨大,涉及的层级与部门亦是众多。然而,究其信息流转的主要特点,是各层级不同部门将信息汇总于同级河长办及其信息平台,实现了同层级的信息流转与共享,相比传统的科层条块传递模式,实际减少了信息上、下、左、右流转的中间人,从而减少了传递过程中对信息加工和筛选的可能和机会。另一方面,信息系统与管理平台的应用给跨部门协同网络关系提供了载体,将跨部门协同的网络路径关系与节点嵌入到了信息系统与应用软件中,让治水信息在数据平台上得到“高保真”的共享与流转。而透过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可知,S市协同治水网络中的参与者都具备一定的信息共享与调用权限,各级河长办更是掌握了最为丰富与庞大的信息控制权,使河长制跨部门协同治水的理念与设计得到数据的赋能与切实的落地,推动了治水行动统筹与治水效能的发挥。此外,数据信息平台实质也是跨越不同治水参与者信息沟通的“迂回机制”,使得网络中的某个部门或者个人可以打破单向的信息传递链条,为“越级式”的上传下达提供了可能,为跨部门协同提供了更加专业化、扁平化和开放式的舞台,将协同治理的过程和效能暴露在“阳光”之下,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理解歪曲与合作误解。
(三)“第三条道路”:化解权力“垂直化”与治理“扁平化”矛盾
科层制是基于工具理性的一套组织行为系统,是特定权力施用与服从关系的一种体现。基于纪律森严的等级制度,专业化分工、个人行为的条理化组织化的科层治理结构,是韦伯指出的组织运作所依仗的共同命运。作为现代治理体系制度创新的河长制引入了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理念,以期通过成立河长办综合协调机构的形式打破原有的治水组织体系,将治水的“九龙”部门行动协同起来,形成河长领治、上下同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水陆共治的治水新格局。这种跨部门协同的创建确也在科层权力的“垂直化”冲动与实际治理的“扁平化”要求的平衡方面有了新的探索。而从社会网络的分析视角来看,这种协同网络为跨越权力控制的“垂直(集权)冲动”与实际治理的“扁平(分权)需求”的讨论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既不动科层结构根基的“蛋糕”,又满足信息跨部门共享的治理需求。
以S市的跨部门治水实践为例,一方面,设立的河长办在层级上仍保留科层结构的市—区—镇街—村居四等级布局,政令信息仍以自上而下的官僚组织化传导,职能部门要实现跨业跨域的关系协调,仍需要上级甚至上几级的垂直权威介入,下放的治理权力往往又将向上转移,表现出对“垂直化”关系的强力依赖。另一方面,政府又意识到治水是浩大工程,具体的治理行为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与能动性,治水需靠“扁平化”的赋权安排来实现有效治理。这组传统意义上的集权冲动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看似依旧存在,但却因“河长办”占据了结构洞位置后得到一定的化解。一是从制度设计上看,河长办是河长制下依靠行政强力设置的统筹协调部门,在制度设计与功能安排上已作了核心地位的安排,各级河长办由一把手挂帅,以威权确保治理信息的全面性与共享性。二是从具体实践出发,基于229个跨部门治水实践的案例数据,无论从结构洞的测量与检验,还是凝聚子群分析,都可以验证河长办在跨部门协同关系中对信息流的掌控能力以及其在网络中的绝对枢纽地位,促使跨部门协同治水绩效显著,从而可以进一步验证和解释跨部门条块的协同网络何以行之有效。三是从整体网络结构观察,一方面各级河长办体系的设置延续了科层组织架构,符合权力管控的要求。另一方面赋予河长办统筹协调的职能定位,使其成为可以填补结构洞的重要枢纽,将各层级的条条块块分而统之,形成了多中心散点蛛网架构,由此在跨专业、跨职能、跨区域的条块之间存在了联系的平台,使信息流转与共享成为可能,跨部门协同关系网络自然形成。
事实上,从社会网络分析的角度去探讨跨部门协同网络的构建,并不是研究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或力量寻求打破弱关系部门之间固有壁垒的方法,而是研究和探讨如何巧妙地绕过了条块阻隔,促使弱关系子集之间形成联系,这也是网络中“结构洞”理论最具创建的作用。虽然不少研究仍论证着“河长制”这种模式创建的不足与反思,也关注着数据赋能所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但“河长制”对跨部门协同治理实践和发展的效果却无可厚非,社会反响也很热烈。这种治理政策“第三道路”的模式和经验正在不断被扩散,湖长制、湾长制、林长制乃至楼长制等一系列治理措施不断涌现。不管这种学习、移植和复制是沃勒维茨和马什总结的三种原因,还是西蒙斯等人强调的四种机制,政策能得到扩散,是其在一定的范围或领域得到了较好的验证、收到良好的反馈所致。因此,从政策扩散的角度来看,“河长制”下的跨部门协同治理网络机制确实走出了一条与传统科层改革和引入市场PPP等模式不同的新路径,而这也正是未来从管理走向治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的探索。
(颜海娜,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佩文,广州新华学院副教授;曾栋,澳门理工学院人文及社会科学高等学校博士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10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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