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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个体差异与产业扶贫中的政企角色——以粤琼两省部分典型观测贫困村为例

2022-06-24 15:11 来源:南方网 江立华 王寓凡

  摘要:基于贫困户个体差异的微观视角,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入,描绘和分析了代表行政力量的地方政府与代表市场力量的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中因不同的行动逻辑所致的冲突与融合。研究选取了广东和海南两省部分国务院定点观测贫困村的扶贫产业和贫困户作为研究对象,将参与产业扶贫的贫困户依据“自身发展潜能”和“产业发展贡献”两个维度分为“发展型”“生存型”“消极型”以及“盲目型”四个类型。不同类型的贫困户在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不同的行动逻辑下,分别表现出过度“嵌入式”、被动“边缘化”、低度“悬浮式”和无效“波动式”四种参与模式。研究还进一步探讨了如何依据不同的贫困户类型进行分类帮扶,将政企张力转变为合力,促进产业扶贫和贫困户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一、绪论

  产业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的主要模式。为推动扶贫工作由“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在精准扶贫的现实工作中,产业扶贫成为各贫困地区的重要选择。数据显示,在绝大多数省份的扶贫专项资金中,有近70%用于产业扶贫。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也进一步将产业扶贫提升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然而在现实的产业扶贫实践中,区域之间、贫困户内部的扶贫效果存在明显差距:有些地方政企能够协调一致推动产业发展,而有些地方却无法做到;有些贫困户容易脱贫致富,而有些贫困户却仍然处于“被输血”状态。导致这些差距和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提倡政府、市场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意味着当前的产业扶贫实践必然牵连政府、市场和贫困户等多元主体,而不同主体之间、不同主体内部存在迥异的利益诉求和行动逻辑。作为行政力量的地方政府和作为市场力量的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中占据着绝大多数的资源且角色尤为重要,因此既往相关研究也主要是沿着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差异化的行动逻辑展开的。

  从地方政府行动逻辑出发的研究认为,基层政府具有实用主义的特点,存在着政绩和任期约束。这一特征使其在产业扶贫中过分追求速度与短期效益,忽视了市场规律,且过分注重政策的“落地”,产业运营过程中缺乏持续性的保障。此外,地方政府对政策性的过分强调、只注重产业的政策性收益也会降低贫困户的参与效果。地方政府“绝对主导”的角色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产业扶贫中的行动逻辑。宫留记指出,政府在产业中的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性地位危害了其与龙头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参与,陷入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矛盾。从市场逻辑出发的研究认为,市场行动逻辑主要受到政府追求的社会效益与自身期望的经济效益难以平衡的影响。如果龙头企业追求扶贫的社会效益必然牺牲自身经济利益,那么部分强势的龙头企业因此不愿意加入到扶贫中,反倒是一些资金、技术和运营能力欠缺的小企业对产业扶贫政策和资源进行了“弱者吸纳”。如果忽略社会效益而追求实际的经济收益,难免出现“扶强不扶弱”的“精英捕获”。有学者也注意到,在产业扶贫中,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两大主体之间的张力有化为合力的潜能。例如,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地方政府利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约束,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在企业间形成激励性机制,能够促成“行政吸纳市场”的创造性实践。此外,张春敏指出,在产业扶贫中,如果产业运作的市场机制能够与地方政府的主导与服务相结合,扶贫产业就具备良性运营的可能。

  既有的研究以政府与市场两大主体的特征、差异和不同的行动逻辑为主线,较为全面地还原了产业扶贫中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张力与合力。值得注意的是,贫困户作为产业扶贫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似乎总在相关研究中被“边缘化”,有关政府与市场在产业扶贫中的关系的探讨习惯性地将微观的、差异化的贫困户个体排除在外。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社会成员日益分化,贫困户群体并非是同质化的,而是由各具特色、差异的微观个体构成,贫困户自身的特征和差异在产业扶贫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都应得到重视。从理论上看,起始于微观层面的贫困户类型与行为分析能够为宏观层面产业扶贫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取向和视角。而在产业扶贫实践中,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针对不同类别的贫困户找准各自角色、分类帮扶,有助于提升产业扶贫政策的靶向性和实效性。基于此,本研究拟解决以下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针对贫困户的个体差异、基于何种维度,将参与到产业扶贫中的贫困户进行分类;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冲突在差异化的个体贫困户之上如何体现,且在产业扶贫中两者如何恰当地扮演好各自的角色,以实现由冲突向融合的转变。

  二、研究框架和案例简介

  (一)研究框架

  社会学在追求因果解释时有对社会现象类型化建构的分析传统。这一传统可以溯源到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他认为理想类型的行动范畴是把行动者同其他行动者或主体以及历史背景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构造。理想类型既是解释性的,又是因果性的,它把意义同目的联系在一起。从韦伯的传统来看,社会学因果机制的剖析和解释应该基于行动者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以及其所处的制度文化背景。基于此,本研究在对贫困进行类型化分析时,拟从指向贫困户内部的“自身发展潜能”和指向外部扶贫产业的“产业发展贡献”两个维度建立分类指标,力求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现实性的对立统一,与理想模型建构的理论逻辑相吻合。“自身发展潜能”是指贫困户通过产业参与,实现自身禀赋向产业能力转化的潜质;“产业发展贡献”是指参与产业扶贫的贫困户在产业实践中对产业发展所作出的实际贡献。两个分类维度之间存在着张力和合力,自身发展潜能既有转化为产业发展贡献的可能,也有危害产业发展的风险。本研究将以上两个维度进行交叉分类,按照潜能强弱和贡献多少,将贫困户具体分为“发展型”(强自身发展潜能,产业发展贡献多)、“生存型”(弱自身发展潜能,产业发展贡献少)、“盲目型”(弱自身发展潜能,产业发展贡献多)以及“消极型”(强自身发展潜能,产业发展贡献少)四个类型,试图在以地方政府、龙头企业以及作为整体贫困户所构成的“群像”中,勾勒出由差异化贫困户的独特动机和行动逻辑所形成的“具象”。总体来看,研究是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照贫困户的“类型—动机—行动”的分析框架展开的。

  (二)案例简介

  本研究选取了广东、海南两省中被选定为国务院“典型观测村”的村庄进行田野考察,将其中若干代表性产业以及参与产业的若干贫困户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半结构化访谈、小组访谈和参与观察等方法收集经验素材。从案例的典型性层面看,广东省区域间发展不协调,北部、东北部、西北部部分山区与珠三角地区相比,经济发展程度差距巨大;而海南省为多民族混居,且中部山区相较沿海区域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因此,无论是广东还是海南都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导致村庄内的分化明显,贫困户个体差异显著。此外,本研究在产业案例的选择上覆盖了以种植业、养殖业、旅游服务业为代表的三大典型扶贫产业。在贫困户层面,也选取了在自身发展潜能和产业发展贡献两个维度上具有显著差异的个体,以确保本研究在案例选取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广泛性。

  三、产业扶贫中政企张力与类型化贫困户的参与模式

  基于不同的主体特征和动机,差异化的贫困户在产业扶贫中具有迥异的个体行动逻辑和产业参与模式,而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中因不同行动逻辑所致的张力,在不同类型的个体贫困户上也各有不同显现。

  (一)发展型贫困户:地方政府强势干预与“嵌入式”过度参与

  发展型贫困户具有成长为产业带头人的潜质,同时他们对于扶贫产业的积极性高、主观能动性强,愿意通过学习、摸索和试错,将自身发展潜能转化为产业发展贡献。他们在产业扶贫实践中既有担当,又有干劲,能够通过产业发展促进自身全方位的发展,同时还能带动其他贫困户脱贫。客观因素的制约是发展型贫困户致贫的主要原因。这一类型的贫困户之所以陷入贫困,主要是因为地区资源禀赋、社会支持或家庭因素等客观因素限制了其自身发展。现实中,他们大部分以外出务工作为主要的生计来源,有小部分因客观原因无法长时间外出务工的个体往往被困居于贫困村中,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在产业扶贫中,一旦这一群体被有效识别、瞄准,相应的产业政策在他们身上得到落实,他们是贫困户中最容易被帮扶的群体,大多数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脱离贫困。

  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地方政府在产业扶贫的实践中的逻辑是一种“强势干预”,他们在扶贫产业发展过程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并将发展型贫困户定位为扶贫产业的重要参与者和产业实际运营的负责人。在产业运营初期,地方政府通过大量的资源投入和政策倾斜对这一类型的贫困户群体及其所在产业进行输血式支持,以启动扶贫产业。然而在产业发展的后续阶段,地方政府在扶贫工作政绩和考核的压力之下,往往会对发展型贫困户追加若干超额要求,将政绩、考核压力转化为产业发展的压力。地方政府在强势干预的过程中十分容易忽略市场规律,例如出现大量的趋同性产业且缺乏针对市场变化的灵活应变。与之相反,基于对市场规律以及自身已有投入的综合考量,龙头企业一般会要求贫困户进行多样化生产,注重产业与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以规避大量同质化产业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两者间的矛盾因此而生,特别是那些需要时间和具有试错成本的产业决策更容易被地方政府一票否决。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自身的权威性使龙头企业不得不采取消极配合的策略,而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的矛盾使得发展型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运营和管理中面临诸多掣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型贫困户自身主体性严重缺失,在产业发展中缺乏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主观想法得不到表达且无法与政府、龙头企业进行平等对话,久而久之其参与意愿也会被削弱。在地方政府的强势干预下,发展型贫困户的参与模式体现为“嵌入式”过度参与,被牢牢吸附甚至“禁锢”在产业中,无法从产业中抽身。

  S村的豪猪养殖带头人黄某是此类贫困户的典型代表。因家庭人口多且因病、因学产生巨大的经济负担,2015年黄某被精准识别为贫困户。他虽然具有中专文凭,近几年在外务工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难以为继。2016年,在村庄扶贫工作队和村民的推举下,S村决定将扶贫专项产业豪猪养殖基地交予其管理运营。运营的第一年,因为相关产业经营者不多,且地方政府给与其支持较大,取得了不错的收益,每名参与的贫困户年底都分得了1500元的股息。在第一年成绩的刺激下,地方政府给他制定了第二年收入翻番,且确保参与产业的几十户贫困户全部脱贫的目标,顿时增大了其个人压力。同时随着进行豪猪养殖的企业越来越多,第二年豪猪价格猛跌。负责帮扶的龙头企业向镇政府、村两委提出,将产品逐步转换为较少人涉足的豪猪刺药酒,可是因“见效慢”、“无相关成功经历”遭到了地方政府的拒绝。因此,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开始消极应对,在产业运营中不再委派技术人员对黄某进行指导,虽然黄某几次三番地通过一些灰色手段向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表达“心意”,但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对地方政府的不满,帮扶力度大不如前。最终,合作社的豪猪生长周期变慢且爆发疾病,在市场产能过剩、自身产量下降的双重影响下,第二年亏损严重,黄某没日没夜的辛苦了一年,反而受到了各方的指责,不但无法退出前景黯淡的扶贫产业,还承受着地方政府所要求的和参与产业的贫困户所期望的“来年务必扭亏为盈”的巨大压力。

  (二)消极型贫困户:政企推拉与“悬浮式”低度参与

  消极型贫困户一般自身发展潜能较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知识文化,可以在扶贫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与他们相关联的一些主客观消极因素降低了他们的产业发展积极性。他们多被消极、落后的“贫困文化”所浸染,缺乏主观能动性及脱贫的内生动力,或因村庄中贫富不均而产生仇富、自暴自弃的心理。

  消极型贫困户在产业扶贫实践中处于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的“推拉”之中。地方政府出于产业扶贫“全覆盖”的急迫期望,试图将消极型贫困户“拉”进产业扶贫中。但是地方政府忽视了掩藏在其消极性特征之后的种种矛盾与风险,很少进行有效的前期工作。消极型贫困户在产业参与中不但无法将自身的能力转化为产业发展的动能,还会出现磨洋工、搭便车、不遵守规章制度等阻碍产业良性发展的越轨行为。一旦产业发展陷入困境,他们还会通过泼冷水、冷嘲热讽等形式,在贫困户群体中播撒消极情绪,影响产业发展的士气和其他贫困户的精气神,给产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出于产业良性发展和市场化管理的现实考量,龙头企业一般不愿意将消极型贫困户纳入到扶贫产业之中,会通过一些“软性”举措将其往产业外面“推”。消极型贫困户在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的“推拉”中,产业参与呈现出“悬浮式”的低度参与的特点:一方面,他们在产业中存在感极低,极少参与到产业运营的具体事务中,且找不到自身合适的定位,致使他们悬浮在产业的外部;另一方面,消极型贫困户的产业参与度和认同度也相对较低。简而言之,他们的自我发展潜能被地方政府过分夸大,且无法转化为产业发展潜能。

  L村的一名落寞的代课老师就是其典型代表。他在20世纪80年代初高考以几分之差落榜而到镇上担任了初中代课老师,因为自认与其他代课老师相比参加过高考,水平要高人一筹,因此自视甚高,与同事和领导相处十分不愉快,终于在2009年被排挤回家乡。由于自认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从此整日饮酒游荡,好逸恶劳,妻儿纷纷离他而去,最终孤身一人,继而使其出现了严重的反社会情绪。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以来,他被地方政府吸纳进村庄的槟榔种植基地。产业运营的过程中,他不但几乎日日旷工,还抱怨利益分配不公,多次向合作社和村两委索要超额的槟榔幼株和分红,被拒绝后一气之下毒死了基地几亩槟榔树,给产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且他在各种场合通过编“顺口溜”,大肆散播扶贫中的“不公行为”,给村庄产业发展带来了极差的社会影响。负责管理槟榔种植基地的龙头企业几次想将其开除,却遭到了地方政府的反对,认为其文化水平应当可以在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盲目型贫困户:地方政府动员失序与“波动式”无效参与

  盲目型贫困户有着极强的脱贫意愿,在工作中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但自身发展潜能较弱,缺技术、缺资金、缺经验,导致自身长期无法摆脱贫困。

  在产业扶贫实践中,地方政府对这一类型贫困户失序地“运动式”组织动员,催生了其产业参与的盲目性。这种失序体现在过度的奖补激励和鼓励单干两个方面。在扶贫产业运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试图通过发放奖金和致富评比等物质与精神奖补形式,激发贫困户的产业参与意愿。但地方政府往往很难把握奖补的程度,容易过度激发,使贫困户在产业参与中出现冲动鲁莽、“跟风”和“从众”、难于持久的特点,体现出极强的盲目性:产业效益好时他们蜂拥而至,产业效益出现下滑时他们便急于和产业进行“切割”,呈现出“波动式”参与的特点。这种波动式参与中,盲目型贫困户无法通过产业参与实现对自身能力的“再生产”,因此偏离了产业扶贫的根本目的,其产业参与整体而言是一种无效参与。

  对于这类贫困户,龙头企业希望通过产业技能和管理培训消除他们的盲目性并提高产业发展能力。但由于贫困户自身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或急于求成的两极思想,多以自身能力的有限为由,不愿意花费过多精力配合龙头企业实现自身能力的提升。此外,龙头企业考虑到市场风险和贫困户自身能力的局限,不愿意“浪费”资源鼓励贫困户盲目单干,但在地方政府的动员和贫困户自身的强烈意愿下,不得不由其单干。结果是,盲目型贫困户很容易招致经营的失败,不但自身要承受经济损失和心理挫折,也使龙头企业的投入付诸东流。盲目型贫困户虽然因其积极性能够给产业发展带来一定的贡献,但由于自身潜能的限制和地方政府的失序动员,其也会给产业发展带来隐患和损失。

  SH村的村民陈某是该群体的典型代表。他因为文化素质低,一直以务农为主,而家庭成员众多,子女上学、老人看病等多重压力导致其微薄的收入难以支撑沉重的经济负担,无法抽身外出务工加速其陷入了贫困。但每年过年时,目睹了周围部分村民前往珠三角务工后,生活越来越好,他内心十分急切得想摆脱贫困。2016年在省内某定点帮扶企业的支持下,村庄内建立了苗圃种植基地,陈某迫不及待地参与其中。第一年依靠种植取得了4万元的纯收入,村两委将其评为脱贫致富典型。在地方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陈某不愿意只限于获取工资收入,多次向基地申请苗圃进行个人种植,虽然开始遭到了苗圃基地的反对,但在地方政府的介入下终于得偿所愿。但由于其前期缺乏苗圃种植技术的学习和积累,在苗圃种植的过程中遭遇了虫害以及施肥不当的问题,第二年亏损严重,前一年取得的收入损失殆尽。其不得不返回基地重新工作,积极性却遭受了极大打击。

  (四)生存型贫困户:龙头企业主导分配与“边缘化”被动参与

  生存型贫困户主要是因为自身病残、年龄过大或其他因素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不具备产业参与的基本条件,多数属于“被兜底”的群体,保障基本生存需求是此类群体的主要期望。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他们产生了严重的“等靠要”思想,缺乏主观能动性,对产业发展漠不关心,不思进取,导致难以脱贫致富,体现出被动参与的特点。在现实的产业扶贫中,这一类群体最难帮扶,但又占比不小,被视为脱贫攻坚的“硬骨头”。而且由于其在产业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在产业运营中十分容易被边缘化,利益也有被侵害的风险。

  针对生存型贫困户的产业帮扶,一般以龙头企业主导的产业利益分配为主,即通过对其扶贫资金进行“资本化”处理,获得产业发展的资产性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依托“两不愁、三保障”等兜底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得以为继。但在实际的利益分配过程中,龙头企业将生存型贫困户视为“不劳而获”、影响产业发展的阻碍。有相当一部分龙头企业不愿意承揽产业扶贫的原因也在于,无论产业运营状况如何,在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和“监督”下,都必须以一定比例向生存型贫困户分红。由于利益分配是由龙头企业主导的,这一类型的贫困户自身利益诉求往往难以表达,而使自身在产业运营过程中被龙头企业边缘化,在利益分配时也遭受龙头企业的有意忽视和软性剥削,例如拖延、分期甚至是部分克扣该群体的分红。一旦利益获得受阻或分配不公,这一类型的贫困户极易萌生相对剥夺感,削弱了其对扶贫产业的认可度,降低了其对于产业扶贫的获得感,因此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产业扶贫的社会效益。

  Y村参与整村旅游扶贫产业的部分生存型贫困户就存在以上问题。他们多是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或老人,虽然被吸纳到了整村旅游扶贫的产业中,作为所谓的“股东”,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产业运营的过程中也受邀参加听证会、股东大会,但参与的过程中他们往往被安排在会场的边缘位置,根本没有发言权和决策权,虽然村干部安慰他们说“过一段时间,你们拿分红、坐着数钱就好了”。可是据了解,在年底的分红中,产业主要负责人和村两委以“产业流动资金短缺”为由,拖延了他们分红的发放,并且没有具体说明发放日期。虽然镇政府、村两委多次出面帮助其索要分红,但龙头企业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四、分类帮扶:产业扶贫中建构政企合力何以可能

  (一)政府与市场:意愿建设和能力建设

  产业扶贫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于对贫困户能力建设与意愿建设的分工上,这种分工取决于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各自在产业扶贫中的优势与短板。地方政府有完备的基层组织架构以及合法性权威,在产业扶贫中具备组织、动员、引导和监督等层面的优势;而龙头企业则拥有专业技术、管理技术以及市场导向能力,其在产业扶贫中具备技能培训、资源配置以及运营管理等层面的优势。同时,两者又有着明显的短板,地方政府受到政绩压力、任期约束的影响,容易忽视产业发展的市场规律,进而导致扶贫产业缺乏长效性和可持续性;龙头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又与产业扶贫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存在矛盾,两者时常难以兼顾。因此,两者唯有分工明确,扬长避短,才能使产业扶贫的效益最大化。

  所谓能力建设是指,将贫困户的自身发展潜能通过产业参与转变为切实的产业发展能力,实现产业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再生产。意愿建设是指,将贫困户自身发展潜能与产业发展能力转换为现实的产业发展贡献,提升贫困户产业参与的积极性,注意平衡个人利益与产业效益,既实现自我发展,又促进公共性的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应该注重贫困户的意愿建设,而龙头企业应该注重贫困户的能力建设。具体而言,政府在意愿建设方面可以从引导、动员和监督三个层面展开。引导的关键在于使贫困户依据自身特质,制定合理的产业参与策略,树立正确积极而理性的产业认知,既通过合理的产业参与获取经济利益,实现个人脱贫致富,又兼顾扶贫产业的集体性经济收益,实现共同致富。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赋权式引导,给予贫困户自主裁量空间,充分激发其自主性,做出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动员的关键在于依托地方政府的基层组织架构,将贫困户合理地组织到合适的产业中,配合龙头企业将产业覆盖到不同类型的贫困户上,同时通过基层工作提振贫困户产业参与的“精气神”,让贫困户能够积极、自主地参与到产业中。监督的关键在于凭借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在产业扶贫中对贫困户、龙头企业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地监督,既保障贫困户能够合法、合理、合情地得到利益,又不损害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守护底线公平。简而言之,政府在产业扶贫中的作用就是使贫困户“愿参与”且“会参与”。

  龙头企业应当注重贫困户的能力建设。贫困户的自身发展潜能只有在产业参与中才能被有效培育,其才能够真正通过产业参与实现自身产业发展能力的再生产。同时,对扶贫产业而言,贫困户作为一种人力资源,在产业运营的过程中只有将其合理配置,才能使其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能力建设的关键在于增能和定位两个层面。增能是指通过对贫困户进行技能培训、技术实操,实现相关的产业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向贫困户的有效传递,从而实现贫困户产业发展能力的再生产;定位或配置在于,根据企业的管理技术和市场导向能力,将贫困户定位到最合适的产业以及岗位上,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产业运营模式,使贫困户主体效能最大化。此外,通过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贫困户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规避产业发展风险。简而言之,龙头企业就是要使贫困户在产业扶贫中“能参与”“参与好”。

  (二)因地制宜和分类帮扶:政企协作的现实路径

  我国区域之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政府与市场的强弱存在着“倒挂关系”,即强政府往往伴随着弱市场,而弱政府往往伴随着强市场。在产业扶贫中,这种强弱关系容易促生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带来了产业发展的潜力。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精准扶贫工作是一项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务”,且强调政府主导,因此产业扶贫中政企协作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在于地方政府的行动逻辑和路径选择。

  在强政府弱市场的地区,地方政府对贫困户的意愿建设要适度,实现与龙头企业能力建设的有效链接。强政府区域在扶贫政策的宣传、组织和落实方面往往具有优势,相应的也更容易完成贫困户的意愿建设,能够提升不同类型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贡献。例如,强政府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合法性权威,能够保障生存型贫困户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但其挑战在于,政策的扎实推进(甚至存在“提标扩围”的情况)容易忽视贫困户的能力建设,即通过政策灌输式的输血型支持,使得忽视贫困户产业发展能力建设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在一些区域,强政府容易陷入“运动式治理”的困境,进一步催生贫困户盲动、非理性的产业参与,导致产业发展与市场规律之间的偏离,也会给贫困户本身带来任务压力。因此在这些区域的扶贫产业发展中,政府应当恪守帮扶的边界,在意愿建设方面既要注重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又要避免将政策性压力转换为贫困户的产业运营压力、非理性产业参与以及依赖性观念,既提升消极型和盲目型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贡献,又规避发展型贫困户过大的产业发展压力。此外,在这些区域的产业扶贫中,不应忽视对不同类型贫困户的能力建设,应积极有效地引导市场力量(即龙头企业)参与实现贫困户产业发展能力的再生产,通过地方政府与龙头企业的“强强联合”建构贫困户意愿与能力的耦合关系,使贫困户的自身发展潜能能够高效地转变为产业发展能力。

  在弱政府强市场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强化贫困户的意愿建设,同时对龙头企业针对贫困户的能力建设进行引导和监督。在这些区域中,市场的力量较强,龙头企业数量较多,在贫困户的能力建设层面具有先天的潜力,即较强的市场观念使贫困户与产业发展相关联的自身发展潜能也相应较强。但实际情况往往是,由于缺少地方政府的组织动员,龙头企业、不同类型的贫困户往往难以系统性地参与到产业扶贫中,贫困户的产业参与呈现出低端化和短期性的问题,难以通过产业参与实现自身能力的再生产。长此以往,贫困户的生活水平难以得到显著提升,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贫困户的产业参与意愿,浪费了贫困户自身的发展潜能。因此,这一区域的产业扶贫关键在于夯实地方政府的组织建设,提升地方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和产业扶贫政策落实能力,通过基层党组织将碎片化的贫困户组织起来,依靠宣传工作将贫困户的产业参与认知纠正过来,综合性地扭转贫困户参与积极性不高、认知存在偏差等问题,将消极型、盲目型贫困户有效地吸纳到扶贫产业中,将其自身发展潜能与产业发展能力转化为产业发展贡献。同时,政府要充分把握产业扶贫的主导权,避免自身被边缘化,发挥自身的合法性权威,对产业扶贫中的企业针对贫困户的能力建设进行监督和引导,提升能力建设的效率,防止发展型贫困户出现“精英俘获”的问题,也保证生存型贫困户的基本诉求得以表达、基本需求得以满足,使得所有类型的贫困户都能真正分享到扶贫产业发展的成果。

  五、余论

  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精准扶贫领域,如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本研究从贫困户的微观个体差异视角,以产业扶贫实践为研究实例,区别于传统相关研究将贫困户作为同质化、被动整体的思维定势,为我们理解产业扶贫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打赢扶贫攻坚战役,就必须增强产业扶贫的可持续性,防范政策撤离后的返贫风险。贫困户是产业扶贫的参与者、受益者和未来的主导者,因此贫困户是实现目标和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今后的扶贫实践中,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唯有通力协作,将差异化的贫困户组织起来成为产业扶贫的生力军,通过产业扶贫组织、锻炼出一批有能力、有想法且个人潜能得到充分发挥的产业运营队伍,才能使精准扶贫具有强大持久的内生性动力和可持续性,从而将产业扶贫有效地与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对接,将新时期农村工作转变为一项兼具系统性与针对性的工程。

  (江立华,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寓凡,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19年第5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曹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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