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其爆发迅速、原因复杂、变化诡谲、影响广泛以及不确定、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性等多重特征,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凭借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等特性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较于“个体”而言,“集体”在病毒危机扩散之际,还呈现了某种“自私化”行动倾向。良莠不齐的自媒体新闻或显或隐将问题“症结”直接指向疫区,而且当那些与疫区相关的个体或群体出现在其他地区时也通常会遭到拒斥,成为一种社会层面的“集体自私”。此外,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部分国家的政府官员还在公开场合对中国进行污名化,在国家层面表现出一种对中国人的“集体排斥”。这不仅造成国外民众对于疫情的误解、误读,甚至还进一步引发了针对中国的种族主义言论。这种现象不仅会造成群体之间的冲突与对立,还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阻碍社会的包容性发展。
自私(selfishness)作为一种特殊的心理秉性与行为禀赋,在狭义上是指“以自我为中心”,是一种“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获利的心理动机”。广义上的自私则是基于主体利益需求而做出的客观反应,是一种“忽视他人利益的行为选择”。安·兰德(Any Rand)强调,自私意味着“激发行为的动机是对私利的关心”,这需要一方面“按照个人私利确定价值等级体系”,另一方面“拒绝为了低价值或无价值而牺牲高价值”。自私的产生既是人性本能的冲动,又源于社会资源的稀缺。前者产生了欲望与需求,后者则为自私提供了“不平衡”动因。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和斯蒂芬妮·乌(Stepheni Uh)进一步划分了自私的三种类型。一是“自我中心性自私”(EgocentricSelfishness),即行动者只专注于自身利益的获取,既不“亲社会”也不“反社会”,既不会从事利他活动,但也不会有意损害他者权益,如果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还可将之定义为“纯粹的自利”(PureSelf-interest)。二是“病理性自私”(Pathological Selfishness),即行为主体往往会通过直接、间接的剥夺,损害他人利益来满足自身欲望。与前一种模式相比较,其在本质上更具“反社会”特性。三是“适应性自私”(AdaptiveSelfishness),该模式虽然与前两类同属于自私范畴,但并不仅局限于个体利益,而是会将自私的“边界”向外推移,如关心家人、朋友、社群等,致力于让所属群体中的其他成员都能从中获益,因此也可被视为“积极的利己主义”(PositiveSelf-interest)。在经典理论的解释逻辑中,自利的行动策略意味着利他精神的消弭,所以任何人只要被贴上这一标签便会备受鄙夷,甚至被归入社会道德的“另册”。然而,正如大卫·休谟(David Hume)所言:“自私是和人性是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与结构中所固有的”。
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自私是一种复杂而又广泛的社会现象。我们既不能概而化之地认为自私是诸善之本,也不能一言蔽之地认为自私是万恶之源。但是总的来说,即便是那些看似高度“利他”的社会行动也都会受到“利己”因素的潜在影响。其实,关于“集体”与“个体”自私性的论辩早在古典理论时期就已经开始。无论是从基因学还是从遗传学的视角看,“避害就利”既是人类的本能,也是个体的生存本质,经由自然选择进化而来的一切都是高度理性的。与之相反,集体则往往被贴上狂热、极端且执拗的标签。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曾提到:“个体在群体中便成为了一个丧失理性的野蛮人……一个凭本能行动的生物”。个体人格将在集体中“丢失”或被“淹没”。不仅如此,相较于个体而言,集体在面对社会风险和危机事件时某种程度上还会呈现更为显著的自私属性。例如比尔·汉密尔顿(Bill Hamilton)曾经提出的“自私牧群原理”(SelfishHerd Theory),即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羊群并不会在掠食者出现时分开行动,而是会自私地向中央靠拢。所以当风险来临,社会秩序被打破,社会集体被分割为不同“子集”的时候,每个集群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形成一种自私化模式。又如亨利·塔伊费尔(HenriTajfel)等学者在20世纪70年代进行的一项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在占据优势的情况下,群体成员将会最大化“内群组”的分值(100分vs.60分),而在优势不足的情况下则会最小化组间差距(60分vs.70分)。从这个角度看,“集体自私”与欧文·詹尼斯(IrvingL. Janis)所指涉的“群体思维”(Groupthink)概念密切相关,即思维相近的人们虽然倾向于将自身塑造为关系明晰、边界封闭的“小集团”,但碍于同质性信息重复累积,片面关注眼前利益的短视意识互为强化,导致其极易丧失远见能力,陷入“非理性的理性”(Irrational Rationality),从而产生更加自私的行为。理查德·西伯里(Richard Sibly)和罗伯特·科诺(Robert N. Curnow)的研究成果也显示,如果利用基因选择模型进行分析,个体层面的“利他”和“利己”基因占相同等位优势,也就是说等位基因的平衡性将导致“利他个体”和“自私个体”稳定共存,而且这种平衡性在互动者仅限于个位数的时候也仍然存在。直到互动数量继续增加发生群际效应时,组织群体对于风险特有的敏感性与焦虑感也会激发集体的自私心理。特别是“当群体与个体的私利在共同的冲动中结合在一起而不是谨慎地分别表达其各自的利益时,这种特殊的自利模式就会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
纵观历史长河,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记载详实的“突发公共卫生史”。全球已先后经历了4场“大流行”,其中尤以1918年流感大流行最为严重,仅仅两年时间就在全球范围造成约1亿人死亡。在此期间除了因医治无效而死亡的患者之外,还包括那些由于人们的集体自私行动所导致的死亡案例。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曾指出,瘟疫的历史必将导致一场场集体“排斥游戏”的发生,并且几个世纪以来这种游戏始终主导着社会结构的运行。一旦疫病消失,被排斥者的形象就会随时间推移俨然成为遥远的记忆,直到不久之后相同的集体“排斥游戏”又会再一次卷土重来。所以群体包含着“同一性”和“相异性”两种特质,二者互为前提并呈现出同生共现的关系。一方面,集体得以产生的根本往往在于内部成员所具有的相对同质性;另一方面,为了保持群体内成员的同一性,又必须使自身与外部群体得以区别,“它优先考虑的,是属于某个社会群体的人与不属于该群体的人之间的分离”。所以就主观层面而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集体自私”是一种自动生成的集体社会判断且突出表现为无针对性、无指向性以及群体性的价值和行动倾向,任何可能对集体稳定性造成潜在威胁与破坏的组织、个人都有可能遭到排斥和歧视,这种主观意向本质上源于先入为主的价值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就客观层面而言,“集体自私”更为强调群体行动所引发的对群体外成员或公共利益的未预期后果,即“我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侵犯了他者权益或公共利益,甚至引发其他的连带危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集体自私”危机的发生机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集体自私”危机主要是指在集体损失最小化和群际收益最大化理念的共同影响下,行动者为维护“从属群体”安全而对“风险群体”进行区隔甚至排斥的现象,发生机理如下。
(一)属群分类:“集体自私”危机的建构逻辑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集体自私”被首先表征为“属群分类”的建构逻辑,通过促成事件参与者对于主体间性的确认与区分,架构起内群体成员与外群体成员的身份标识。大量研究表明,基于类别化生成的归纳能力是人类在认知层面的一个强有力能力,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通过“分类”(categorization)的方式认识并理解周围世界。其作为简化互动规则的重要策略与手段,通过把人或事物放进熟悉的“旧篮筐”而实现将纷繁复杂的关联网络和多重属性简化为层次分明的类别,使复杂的客观世界转化为简单的世界。虽然这一过程降低了信息处理成本,但与此同时却又会因为夸大类别之间的差异性而进一步产生“内群体偏爱”(In-GroupFavoritism)和“外群体贬损”(Out-Group Derogatory),进而激发集体之间的敌意、冲突以及自私心理。此外,分类不仅存在于各个“子集”之间,甚至还体现于群体内部。总之,社会集体时刻都在进行着不同层次的分类。在戈登·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看来,“集体自私”完全是分类的必然结果,要使集体像个人一样保持无私的态度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面对不确定性与未知危机的恐惧感激活了人们对于重点疫区的敏感心理和防御行为,形成了“疫区”和“非疫区”的群际分割。部分国外研究机构在进行疫情信息通报时,直接以“中国vs.其他国家”为分类框架对数据进行的单独说明更是强化了群体间的相互区别。
(二)情境归因:“集体自私”危机的生成路径
“情境归因”作为“集体自私”在分类基础上的进一步生成路径,往往具有将“现象级事件”转化为“共识性危机”的作用。其中,“归因”(attribution)是指人们针对社会行动以及行为后果所做出的事实解释与原因区分,由“内归因”与“外归因”两部分组成,旨在建构一种属于事件本身的因果属性。如果行为主体面临的是社会公共危机,那么为了满足自我保护心理则更有可能做出“外归因”。伯纳德·韦纳(Bernard Weiner)进一步提出,社会公众在危机发生之后,会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检索、收集信息,并从“因果性”“稳定性”和“控制性”三个维度对事件进行推断、评估。其中“因果性”指向引发危机的主体,“稳定性”指向危机事件的变化幅度,“控制性”则指向危机事件的可控制范围。在完成上述三种心理机制的建构之后,行为主体就初步形成了对该事件的“认知图式”以及“叙事逻辑”。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凡是那些在事件发生之初不明缘由、无自私性表现的社会大众都会随着疫情防控局势的逐步恶劣,在舆论氛围与集体压力的共同导向下,不自觉地接受一整套“归因逻辑”,进而参与这一活动。正如社会学者威廉·托马斯(WilliamI. Thomas)和多罗西·托马斯(Dorothy S. Thomas)所言:“倘若将某种情境与危机画等号,其结果就会变成危机”。社会群体中广泛出现的自私化心理甚至反社会行动真实地反映出特定的情境规则,这是一种“被建构的社会身份”。特别是在疫情原因尚不清楚、传播渠道尚未明确的时候,这种现象尤为明显,并成为行动参与者解释危机处境的共同认知。以至于那些受其影响、看似激进且无序的自私行为,一时间都统统具有了某种正当性。总之,人类总是会构建出各式各样的情境用来挑选、规避或排斥那些威胁到集体安全的“他者”。
(三)行动表征:“集体自私”危机的现实载体
如果说“属群分类”与“情境归因”初步构成了集体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解释框架,那么“行动表征”则为这一框架提供了重要的现实载体。其不仅使集体情绪得以宣泄,还会强化已形成的身份共识和“集体自私”危机的道义正当性。既有研究已揭示了“行动表征”的部分生成过程,即面对未知风险的焦虑感将首先引发“集体的歇斯底里”(CollectiveHysteria),继而使得内部的自私心理外显为自私行动。因为一方面,群体具有的匿名化特质能够使社会责任相对分散、模糊,增加了集体成员在“行动表征”过程中做出自私性举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集体赋权”(CollectiveEmpowerment)的作用下,无论外显出的自私行为是否客观、公允,都能够在这一阶段获得内部群体的充分支持,“好与坏”“是与非”将完全遵循集体的主观臆断。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也认为,它将人们“从一个完整、平常的人降维到一个被玷污、被轻视的人”,从而造成“感染与未感染”“正常与异常”之间的二分法。总之,“行动表征”一方面取决于集体的心理认知状态,自私心理越是强烈,则越有可能做出损害他人利益、影响社会团结的举动;另一方面,若没有外界力量施加干预,“行动表征”还会在不断反馈、持续驱动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自私心理,形成一种“行动—心理”双向互动的恶性循环。
三、从“非常态”到“新常态”:“集体自私”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
“集体自私”不仅膨胀了部分成员的社会特权,还损害了其他成员特别是“被排斥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显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行动中,人们并未充分意识到集体自私倾向的普遍性、侵害性与顽固性,所以除了围绕病例数、死亡数和康复数所展开的医疗救治工作外,这一重要的社会心理因素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后疫情”时期,由“集体自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会渗透和蔓延至整个社会结构中,倘若任其肆意扩张,错乱的价值取向将给社会联结纽带、社会组织要素及社会发展结构都带来巨大冲击,进而由“非常态”中的公共危机转为“新常态”下的一种结构性矛盾。
第一,“集体自私”会破坏社会整体层面的有机联结。涂尔干(EmileDurkheim)曾提出“社会团结理论”作为映射“社会联结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明镜”,他敏锐地察觉到在“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的作用下,看似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非但不会失序,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反而会越发紧密,最终形成一种特定的集聚模式。但是在自私心态的普遍影响下,各方行为主体相互排斥、相互防范、相互对抗、相互削弱,不仅破坏了社会整体的有机联结,还使得整个社会深陷失范的状态之中。所以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集体自私”危机时迫切需要创新组织化形式,将“有机联结”视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与公共目标,对社会整体的联结体系和信任机制进行“再建构”。
第二,“集体自私”会强化阶层之间的分异对立。对于集体共识的培育始终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若处理得当便会促进不同阶层、群体与个人之间的交流协作,营造和谐、宽容且平等的社会氛围。如若不然则有可能导致阶层距离被逐渐拉大,社会矛盾与社会分歧也会进一步激化。《纽约时报》公布的一组研究数据显示,一方面,相较于那些拥有较多资本的高收入阶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各地城市中的低收入群体迫于生计仍然需要外出工作,体现出了风险的等级分配;另一方面,危机状态中凸显出的对比差异同时也将增加不同阶层产生分歧与对抗的可能性。面对即将到来的风险时代,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曾指出,“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将被“不安全的”社会结构所取代,阶级社会的梦想是平均分配,而风险社会的梦想则是规避毒害,需求共性将被焦虑共性所取代,这同样也标识着一个由普遍焦虑而得来的团结社会。社会风险虽催生了“集体自私”,但也同样蕴含着解决这一问题的锁钥。我们需要在不同阶层间重构风险共识、价值共识和发展共识,超越既有隔阂与矛盾。强化阶层之间以及阶层内部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弥合“集体自私”所引发的分异对立。
第三,“集体自私”会阻碍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在社会日益分化的今天,包容性发展几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价值共识和政策目标。包容性发展的核心目标是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强调发展策略的内生化、发展过程的多元化以及发展结果的共享化,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也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视角。然而在“集体自私”的侵袭过程中却引发了另外一种“人人他危”的刚性链接模式,整个社会陷入相互仇视、各行其是、彼此孤立、互无关联的境遇中。相较于“个体自私”而言,“集体自私”行为由于带有更隐蔽的“合法性”外衣和“群体性”压力,从而使其更难以觉察、更难以处理,尤其当涉及整个地域甚至社会层面的自私心理时,外显出的行为特征复杂且多变。再加上网络虚拟空间内部信息资源广、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匿名程度强的特性,将使得再小的社会矛盾也能被放大,无形中扩大着“集体自私”的辐射广度与影响深度。失去弹性和韧性的社会将变得越来越没有活力与动力,开始与包容性目标逐渐偏离。因而为解决“集体自私”危机带来的社会问题,还需要从制度层面与文化观念的角度着手,保持对各个“社会子集”心态秩序的结构敏感性,创设公平合理的社会发展机制,使其更加符合人们对现实生活的美好向往与美好期待。
四、走出“集体自私”危机:“后疫情时代”的包容性社会建设
伴随着全球风险趋势的不断增强,人们开始面临更加多元且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不同阶层和群体的风险抵御能力相差各异,病毒风险、收入损失与社会排斥等多重打击使社会底层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变得更加艰难。今天各种危机事件已经在集体心理与集体行为的共同影响下渐趋融合,边界也逐渐模糊,很难再简单的使用一元或二元维度对其予以界定。面对未来,这将是一种“外在风险”与“内在风险”聚合,“一致性危机”与“分歧型危机”相互叠加的复合态势。正如公共卫生学者阿什温·瓦桑(Ashwin Vasan)所言,人们将新冠肺炎疫情视为风险均等的病原体,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它正在渗透到整个社会的裂缝中。从相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到,1979年以来全球自私指数逐年上升并在2000年至2010年间达到最高涨幅。慈善捐赠数量也在逐年下降。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区别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甚至后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在这一阶段所凸显的分化而非整合性、混乱而非有序性、差异而非同一性等独特面向加剧了社会心态的脆弱性和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那种以确定性为基础的传统结构正在遭受剧烈冲击。正如涂尔干所说,快速流变的社会现实极易吞噬人们的心智,造成集体目标缺失、社会行动失范,最终导致整体幸福度的降低。集体组织框架虽然存在,但内部原子化趋势却日益显著,进而呈现出一种“组织性无序”的乱象。因而“集体自私”在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都会被放大,这既可能产生阶段性的社会问题,也有可能引发长期的不确定性危机。在不确定的世界中找寻甚至创造确定性将成为“后疫情时代”社会建设的全新命题。
为了增强对“集体自私”危机的抵抗力、适应力与免疫力,迫切需要建设一种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发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他在2016年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并致开幕辞时说:“面对当前挑战,我们应该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包容性发展”。在亚洲开发银行(ADB)2007年首次提出的“包容性增长”(inclusivegrowth)概念中,“包容性”曾被更多凸显为经济增长带来的福利能够为所有公民共享,倡导有利于脱贫减贫、就业公平、集体富裕的建设理念,实现人类社会的普遍幸福。在此基础上,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部又进一步提出了“包容性社会”(inclusivesociety)的概念,旨在一方面重点关注社会贫者、弱者、困者的多重需求,平衡好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并使之凝聚为一个有机整体,最终建立以权利均等、规则均等和机会均等为主的包容性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创设更具韧性与弹性的社会形态,增强整个社会抵御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能力与水平。从历时性视角来看,包容性社会并非突然出现,自人类社会形成之日起便开始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侵扰,对于包容性的构思也始终与社会发展相伴相生,每一次风险过后人们都能够积累并总结出相应的经验,这反映出包容性社会的内生性与结构性特征。从共时性视角来看,包容性社会除了来源于人类发展的经验总结,也有赖于不同主体的积极建构。虽然在风险文化、组织框架、价值理念等方面的影响下,同一时期内不同地域社会的包容程度高低各异,但所要共同面对的风险类型与风险强度却相差无几。因此如何在最大化包容性的同时将社会问题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自然成为所有国家一致性的目标追求,这同时也反映出包容性社会的外生性与建构性特征。
延续上述“结构性”与“建构性”的双重视角,学界大体形成了两种应对“集体自私”危机的基本思路。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人类社会具有不断适应、不断迭代和不断进化的结构特性,集体内部出现的自私行为非但不会造成社会崩溃,反而会使人们在度过危机之后形成更为完善的联结形式。应对“集体自私”危机的关键就是激发主体能动性,充分发挥社会内生性力量的作用。第二种观点提出,鉴于“集体自私”具有的普遍性、破坏性和辐射性特点,不仅会在短时间内引发大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同时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埋下“祸根”。因此克服“集体自私”危机的重点是包容性体制机制的创设,充分发挥社会外部力量的功效。本文认为,“包容性社会”的核心不仅局限于其所具备的基本特性,更体现为面对现实问题时所具有的系统化、整体化思考逻辑,上述两种观点都应当被视为应对“集体自私”危机的重要战略构思。“包容性”内涵丰富,不仅存在个体包容、人际包容,也存在社会包容和人与自然的包容,对此需要以一种更加广泛、积极的社会行动来促成包容性社会的形成,旨在建立从价值、策略到行动,从理论到实践的综合应对体系。因而“集体自私”危机并非不可避免、不可逆转,危机中同样蕴含着巨大的转机。对此,本文提出以下思考与建议。
首先,深化“价值理性”。处于危机状态中的集体情绪会随着时间序列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之初,恐惧、风险与谣言接踵而至,集体的愤怒、焦虑感也会随之骤然上升。相应地,内外群体越发泾渭分明越容易造成集体理性的偏差。它将驱使人们找寻到可以联系起来的社会实体作为攻击目标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对抗。这种状态既与狭隘偏激的自利心理有关,也体现出多方行动主体缺乏一种客观、全面的基本认知。对此迫切需要深化社会个体特别是“非直接关联者”的价值合理性,培育公允、平和的社会氛围,引导民众理性看待社会风险、社会分歧与社会分化等社会危机期的“阵痛”,避免情绪化因素所导致的分歧与动荡。总之,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甚而各方主体也将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如果趋利避害是最普遍的社会心理过程,那么深化价值理性则可以成为限制自私现象肆意蔓延的关键之所在。倘若应对有效,一系列经历都将成为全体民众特有的“集体记忆”,不仅能提升民族自信心与自豪感,而且还能进一步强化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群体共识和集体行动,从而在整个结构层面形成公共之善与包容性的社会传统。
其次,优化“社区韧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抽离机制”在影响基层动员和响应功能有效发挥的同时,也使得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联结纽带变得愈发脆弱。因此,作为疫情防控前沿阵地的社区不仅需要追求更高水平的应急模式和更具弹性的治理结构,还应当更多以“社区为本”,凭借主体内生力量主动防范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与集体危机。一方面,关注事前预防、抵御能力,事中应对、恢复机制以及事后反思、重构功能的建设,强化组织韧性;另一方面,凝聚多方组织要素与主体力量,吸纳资源、利用资源,促进社会资本的快速集聚。妮可·拉齐威尔(Nicole Radziwill)也认为,“社区聚合力”将和“灾害抵抗力”“风险复原力”一同构成韧性社区建设的核心目标。这既是韧性社区的本质体现,也是提升社区韧性的核心环节。日常状态下的韧性社区将会充分发挥“生活共同体”的功能,为组织、集体、个人提供积极的情感归属与心理认同,增强成员之间的信任感、责任感以及集体意识,而一旦遭遇突发危机事件,这种“生活共同体”便会立刻转换为“风险共同体”,凭借社区内生力量有效抵御诸如“集体自私”等社会风险的侵蚀。
再次,细化“法律强制”。既有研究指出,法制措施是维持社会秩序、遏制越轨行为的关键要件。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人们传递信息、交流信息的渠道主要集中在网络层面,然而信息来源杂乱无章、信息准确性参差不齐、信息真实性亟待考证。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众多媒体随便一则虚假信息都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数百万次的点击量,进一步加重了“集体自私”危机的强度和损害程度。诸如恶意造谣传谣、瞒报谎报、散播极端言论等行为也已逐渐脱离危机状态中“应激反应”的解释范围。为应对上述行径,亟需进一步细化强制性纠偏机制,打破网络虚拟壁垒,将法律手段直接作用于现实行为主体,防止“集体自私”危机的泛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一方面强调善用法制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社会发展活力,通过常规化制度体系建设及时疏导社会成员积压的心理压力与焦虑情绪。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居安思危,逐步探索出一条合理、合规、合民意的包容性治理路径,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包容性社会形态,这或许才是应对集体自私危机的有效手段。
最后,强化“社会共识”。集体行动的演进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环境紧密相关。只有在社会共识的引导下,不同集体之间才能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从而打破内外群体间的心理壁垒,增加社会共情与观点采择的能力。当共识增加后,人们自然会更多从共同体的角度出发,积极包容、团结他人而非相互排斥、孤立。亦如荀子所言:“能以公义胜私欲”。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共识完全可被视为心理归属与环境氛围相互作用的产物,深刻影响着社会成员的行动态度与互动关系。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强化身份共识、价值共识、道德共识,消解“集体自私”危机带来的困境。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各省市在自身防控局势还未明朗的前提下仍然集中优势力量驰援湖北,开展了自1949年以来规模最大的医疗援助行动,真正体现出了守望相助、共克时艰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就全球而言,各国紧密协作,互调防疫物资,抽派专家人员奔赴各个“战场”。世界卫生组织(WHO)从4月便开始联合35个国家和地区启动了一项名为C-TAP(COVID-19Technology Access Pool)的全球疫情控制计划,以加快新冠疫苗、诊断制剂和治疗方法的研发生产,推动全球领域内多方组织联结与集体行动。这些都是建构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群体共识和集体行动的重要源泉。虽然当下最迫切的任务还是保持对疫情的控制,防止“多次反扑”,并在抗疫方面形成在全球范围内可推广的“中国经验”。但是对于群体共识的考量也提醒我们还要在这一过程中更多兼顾以人为本,以法治为基础,并聚焦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身份感知和公共利益,激发更加广泛的包容性社会行动,以此来化“集体自私”危机为“集体凝聚力”共识和共建行动。
(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云龙,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7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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