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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保障

2023-02-16 10:56 来源:南方网

  摘要:现代化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现代化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和水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所作的科学阐释,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一个根基两个特质”的根本性质,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现代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价值选择,在我国宪法变迁中呈现出规律性的“轨迹”。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及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现行宪法发展提供了价值引领,现行宪法应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从根本法上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和更加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党的中心任务,并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系统阐述和全面部署。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党和人民意志最集中的体现。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

  一、现代化:我国宪法的价值选择

  现代化可以从动态、静态两个角度来理解。动态地看,现代化是指以“现代的”为价值目标的发展过程;静态地看,现代化是指业已存在的“现代的”进步状态。以“现代的”进步状态为主、“现代的”发展过程和进步状态相统一即为现代化。所谓“现代的”,就是世界进入现代以来一定时期发展最好的那些国家所具有的进步状态。

  全面或完整的现代化,是“一个本位六个方面”的现代化。现代化是以人的现代化为本位,并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国防现代化为领域的全面或完整的现代化。

  现代、“现代的”、现代化,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甚至不同群体,对现代化的理解都存在差异。我国现代化的进步状态是“中国性”的,其实现过程是“中国化”的,总体来说,就是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阐释的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2035年远景目标”,可以视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标准体系和总体进步状态。

  现代化一直是我国宪法的重要价值选择。现代化在我国宪法变迁中呈现出规律性的演变轨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这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中,没有直接把现代化作为新中国的建设发展目标,但也有相关的表述和规定,一处提到“现代化”,两处提到“工业化”。在总纲第一条就提出了新中国“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的宏伟目标。第三章“军事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五条关于工业的规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可以看出,《共同纲领》尽管没有从全局上直接把现代化作为新中国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但从局部的角度确定了陆军现代化,确定了与现代化紧密相连的工业化,为确定现代化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奠定了基础。

  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的序言确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将工业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结合起来推进。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五四宪法同时也使用了与现代化密切相关的价值性概念,如“繁荣”“幸福”“进步”等。

  七五宪法坚持了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由于它是在“文革”期间公布施行的,自然带有浓重的“左”的色彩。七五宪法只是在序言最后一段,以“充分的信心”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没有提及甚至有意避讳“现代化”及其相关的“富强”“富裕”“民主”“文明”“发达”等价值性概念。

  七八宪法是我国处在“徘徊时期”的宪法。七八宪法的序言第四段认为,“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使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一表述,在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路径或重大举措上突出了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对现代化的界定不够全面,预计的实现期限不切实际、过于乐观。尽管存在上述缺点,但毕竟将“四个现代化”作为全国人民的总任务提出来了,是我国宪法变迁史上第一次从人民的总任务、从国家全局的高度提出了现代化,反映了全国人民长期的夙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七八宪法还在现代化的一些具体方面作出了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其他条文规定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规定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等。不难发现,与七五宪法一样,七八宪法仍然没有提及“富强”“富裕”“文明”“发达”等与现代化密切相关的价值性概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从此进入以改革开放为主要特征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个宏观历史背景下,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了。八二宪法原始文本,加上五次修改形成的五十二条修正案,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表述,既承续了七八宪法提出的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 并进行了外延扩充,扩充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这是从现代化的范围和领域角度来说的。在现代化实现路径和举措上,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现代化的水准上,把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提升为四个现代化加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后进一步提升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实现的期限上,把20世纪末的固定期限修改完善为不固定期限,通过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的重要文件来具体明确实现期限,坚守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积极稳妥,便于实现。现行宪法对现代化的全面、深入、科学的表述,形成了完整的现代化的宪法理想、原则,这样,就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和保障。

  从我国宪法关于现代化的表述和规定的变迁过程看,呈现出如下规律性的“轨迹”:从间接的规定到直接的规定,从部分的规定到整体的规定,从不够全面的规定到全面的规定,从较低要求的规定到较高要求的规定,从明确具体实现期限的规定到没有明确具体实现期限的规定。

  二、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一论断包含三个基本要义:一是“基于自己国情”,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总的根基或根本立足点;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强调中国式现代化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核心;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明确中国式现代化“姓社不姓资”的性质。三个基本要义相互关联、高度统一,构成了现代化的“中国式”。这一论断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根基两个特质”的根本性质。

  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在现行宪法中已经有了充分依据。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首先,现行宪法对中国国情作了总体—概括性表述。中国式现代化根基于我国国情。关于我国国情,可以从地理、人口、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等多方面进行说明。现行宪法序言第一段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显然是从历史文化传统的宏观角度说明中国国情的。第二段至第四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历史的角度说明中国国情的。第五段至第六段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历史的角度说明中国国情的。这样依循时间维度纵向地叙说中国国情,是为概括地界定1982年修宪面对的或所处的中国国情做铺垫的。宪法关于国情的界定,应该从总体上进行宏观的概括,尤其是要从所处社会形态的性质及发展阶段去说明基本国情。五四宪法曾这样说明中国国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七五宪法曾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来宏观概括当时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正确的。七八宪法说明我国国情:“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本来1956年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就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限于种种条件,尤其是“左”的观念影响,不可能对我国基本国情作出正确的判断。现行宪法的原始文本并没有从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的角度总体地概括我国基本国情,1993年第二次修改形成的第三条修正案,才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第三次修改形成的第十二条修正案进一步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总体宏观概括是科学、准确、长期适用的。尽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但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并没有改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见,现行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立足点——我们自己的国情已经奠定了根本法的基础。

  其次,现行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了原则—制度性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第一个特质,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符合并落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本质要求。现行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从原则和制度的层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我国的前三部宪法,都在序言中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中有的还在条文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行宪法主要通过序言中确定原则与条文中设立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现行宪法的序言进行宏大历史叙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终于在1949年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从此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接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通过20世纪三件大事证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成为人民和国家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更重要的是,现行宪法进一步从根本制度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五次修改形成的第三十六条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规定国家性质、政权归属的“国体条”)第二款,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款相应修改成:“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虽然七五宪法、七八宪法都在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甚至都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都没有从国体这一最根本制度角度作出规定,而且带有明显的立宪技术缺陷。现行宪法的上述重大修改,史无前例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融入我国国体,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机结合,并且成了我国国体的最本质特征所在。

  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第一个特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再次,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作了层次—体系性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第二个特质,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符合并落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现行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从不同层次系统地确认和规定了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社会主义特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现行宪法序言从1993年第三条修正案的“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到2004年第十八条修正案的“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都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就从思想、原则上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特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在根本制度层面,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对我国的国家性质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毛泽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就对人民民主专政作过精辟的论述。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社会农民阶级比重远大于工人阶级的阶级状况,这种阶级状况决定了工农联盟对政权的基础性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政治基础,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集中反映了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特点,具有广泛性和适应性的特征。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不完全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具有其特殊性,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化。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行宪法规定的以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以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社会主义特质奠定了最高法基础。

  在基本制度层面,现行宪法设立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序言第十段确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的政党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多党派参政的政权运行方式、维护国家人民利益和照顾同盟者具体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充分协商和广泛参与的民主形式。现行宪法设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现行宪法设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现行宪法不仅设立了上述政治方面的基本制度,而且也设立了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现行宪法规定的这些基本政治制度也为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社会主义特质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在其他重要制度层面,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些重要制度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重要制度,也为中国式现代化根本性质的第二个特质奠定了最高法基础。

  三、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现行宪法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一)现行宪法在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根据就是我国人口多、 底子薄,人均GDP居世界后列;十亿多人,八亿在农村,基本上是手工工具搞饭吃。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第一次将其写入党章,1993年宪法修改时写入宪法。现行宪法的序言对国情做出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体宏观概括,最主要因素就是人口规模巨大,超过世界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尽管经过了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少方面居世界首位,但因为14亿多人口,我国直到2020年底才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

  现行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这说明宪法已经高度关注人口问题,并把计划生育作为了一项基本国策。尽管现在普遍放开了生育限制,但按照文义解释,生育不能没有计划,也不能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以这一条仍然是正确的,应当继续坚持。

  现行宪法尽管没有直接表述我国人口规模巨大,但明确了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就已经涵盖了人口规模巨大的问题。上述关于基本国情的总体宏观概括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规定,同样为人口规模巨大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也为我们始终从基本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二)现行宪法在共同富裕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须符合并落实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现行宪法尽管没有直接使用“共同富裕”的概念,但整个宪法文本多处直接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规范或间接蕴含了共同富裕的精神。

  从现行宪法确立的理念看,第五次修改宪法形成的第三十二条修正案,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是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这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基础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一发展理念就是要求发展经济、做大蛋糕,调整收入分配,逐步缓解和解决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共享发展理念与走共同富裕道路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宪法规定的制度看,首先,现行宪法建立了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就业是我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对多数人来说,劳动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各国都把就业人数和就业率作为最主要的经济社会指标之一。现行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少数民族地区一般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样的制度下,劳动者根据自己勤奋优质的劳动,提高自己的收入,勤劳致富,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现行宪法设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宪法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就为人们经营致富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和前提。2004年修改宪法,对第十三条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次,现行宪法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公民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障,而且就一般公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改宪法形成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制定了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安置的原则规范体系。

  从现行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看,第四十二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确认了公民特殊群体的物质帮助权。一是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障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之一。上述相关规定,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也为通过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三)现行宪法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也就是说,中国式的现代化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和精神层面的现代化相统一的全面现代化。

  现行宪法的序言明确了“科学技术现代化”,明确了“精神文明”及其和其他四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并将“文明”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根本任务的基本价值要素。第一,现行宪法确定了马克思主义对精神文明的指导作用。现行宪法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第二,现行宪法规定了思想道德建设。第二十四条为精神文明条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现行宪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道德方面所作的规定,为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第三,现行宪法规定了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体育建设。在科学、教育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不仅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而且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对工人、农民等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 

  在文化、卫生、体育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等文化事业,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在人才培养方面,宪法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国家给以鼓励和帮助。

  宪法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育的上述规定,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供了根本法支撑,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也为通过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四)现行宪法在生态环境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并落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本质要求。

  在宪法序言中,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最高认知理念和根本价值观念。第五次修改增加了“生态文明”及其和其他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并将生态文明的价值主旨“美丽”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奋斗目标的基本价值要素,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一起构成了国家任务奋斗目标的价值组合。这是宪法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的理念导向和原则遵循。

  在宪法条文部分,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把“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务院行使的职权,同时也是国务院的宪定职责。所有这些规定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也为通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五)现行宪法在外交国际方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根本法依据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须符合并落实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我们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我国的四部宪法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写入宪法序言,作为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形成的第三十条修正案,对序言第十二段关于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表述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条修正案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拓展了成就的领域和世界人民支持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坚持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升华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并将其写入宪法,特别是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现行宪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奠定了国内根本法基础,为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四、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中国特色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九个方面的本质要求,现行宪法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和保障。限于篇幅,这里仅就下列三个方面的本质要求进行论述。

  (一)现行宪法保障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现行宪法的序言确定的“贯彻新发展理念”,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价值引领。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是针对世界经济复苏低迷、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提出来的治本之策。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协调发展的价值指向不仅指向经济内部的协调发展,而且也指向宪法序言所确定的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之间的协调发展;绿色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开放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共享发展的价值指向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新发展理念是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导向,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东西。宪法规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根本法保障作用。

  不仅如此,现行宪法在条文中还有关于生产率、经济效益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宪法也关注到了国家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些规定为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提供了根本法支撑。

  (二)现行宪法保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现行宪法的序言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举措,提出政治文明及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强国的基本价值要素。

  在序言的民主价值引领下,现行宪法在国体、政体、原则和方法四个层次上对社会主义民主作出了规定。一是对作为国体的民主进行了规定。作为国体的民主,直接涉及民主性质的国家政权的归属问题,是宪法人民主权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如前所述,宪法序言第六段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总纲第一条就是从国体的角度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二是对作为政体的民主也进行了规定。作为政体的民主即民主性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民主性质的国体和民主形式的政体的统一构成了我国的民主制度。三是对作为原则的民主进行了规定。作为原则的民主即民主性的组织和工作原则。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相对上述民主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实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四是宪法对作为方法的民主进行了规定。作为方法的民主,就是民主性的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在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中也要实现民主。相对上述国家民主制度和基本原则而言,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民主,就属于方法上的民主。现行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现行宪法关于民主的四个层次的规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民主原则、民主方法在新时代的具体化和创造性升华。

  (三)现行宪法保障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本质上要求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两个方面。如前所述,现行宪法分别在第二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和教育科技文化方面的精神文明。所有这些都是在总纲中规定的,作为精神文明方面的制度,为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不仅确认公民享有平等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人身、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自由,也规定了公民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文学艺术自由、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文化权利,为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提供了基本权利保障。

  人民的精神世界是多元、多层次的,既有认知性的(如反映客观对象等),也有价值性的(如达善、审美等);既有消费性的,也有积累性的;既有传承性的,也有创造性的;等等。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具有不同的精神世界。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说:“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主要是通过精神文明建设多样性和充足性成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要。国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文化事业、提供更多精神食粮,是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着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让人民享有更为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传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了更加主动的精神力量。

  现行宪法的序言确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总纲中的精神文明条款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条款以及第二章相关的基本权利条款,都是为坚持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既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也为其实现奠定了根本法保障。

  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已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和保障。现行宪法毕竟于40年前公布施行,它的最后一次修改也已过去三年之久,为了更好地发挥现行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依据和保障作用,需要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适时对现行宪法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应当将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现实路径,将社会主义民主具体化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样,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有了更加全面的根本法依据、更加有力的根本法治保障。

  (吴家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向金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2年第1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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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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