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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微型经济的“社会性”及其社会政策取向

2022-04-22 17:02 来源:南方网 蓝宇蕴

  摘要: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微型经济是典型的“相关度高”与“显示度低”并存的社会经济现象。虽然微型经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在其被自觉关注的领域,尤其是在相关理论及政策研究中,却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并直接影响到公众认知。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强势掀起的“拆违”浪潮中,微型经济更是至大受害者。我国仍然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微型经济有着更加厚重的“社会性”内涵,并主要体现在:微型经济具有承载弱势者生存保障之“兜底性”的民生功能,具有维系、重构或激活传统人际关系的功能,具有继承或复活地方历史文化的功能,具有发挥“街道眼”以及释放人性自由的功能。尽管如此,微型经济普遍存在系统化的弱质性,且由此决定了建立或健全其配套性社会政策体系之必要。本文试图就转型期微型经济进行系统梳理,特别就其“社会性”属性作深度发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社会政策思路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与社会管制的宽松化,微型经济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在整个经济结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性不仅指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更指其在“兜底性”民生领域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相对普通人的生活而言,微型经济是典型“相关度高”“显示度低”并存的现象。虽然微型经济如同阳光空气般地存在于大街小巷之中,与人之日常息息相关,但在人们自觉关注的领域,如在理论或政策实践的相关研究中,则被长期忽略,以致其理论及政策探讨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并直接影响到公众认知。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强势掀起了“拆违”浪潮,而微型经济恰恰是这一浪潮的至大受害者。本文试图对转型期的微型经济现象作较全面的梳理,特别就其“社会性”属性进行深度发掘,从中提出建构其社会政策体系的思路或建议。需说明的是,本文是笔者在过去两年内,主要就微型经济聚集的城中村展开大量实地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经验提炼。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经济资本始终处在快速发育、聚集的过程中,并在牟利本性驱动下,产生越来越大的社会作用力。恰恰是日趋强大的市场资本,不断蚕食着中小微经济,微型经济更是被蚕食的对象。在既有经济结构中,微型经济数量庞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整个市场比重超过九成,小型企业占中小微企业总数的14.88%,仅微型企业就占中小微企业总数的85.12%,小型与微型经济数量之比大约为1∶5.72。作为微型经济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大致有6200万家,所关联的就业量巨大。尽管微型经济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竞争力却相当弱势,普遍面临规模小、结构松散、要素低端、管理水平低下、资金及信息成本高、资源整合能力弱、生命周期短、发展瓶颈多等问题。面对这些系统化的问题,政府或社会应采取何种举措,才能维系微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从理论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微型经济发展迅速,其间甚至还经历过爆发性的增长阶段,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有越来越多学者关注到微型经济这个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但如果更准确地说,我国的微型经济研究,主要还是在微型经济概念具有独立呈现以后,即伴随着经济类型的更精细划分,微型经济作为专门的经济类型而产生的。因为此前的所谓微型经济研究,基本都统合在中小企业中,且在实际研究中的关注对象则是中小企业。即使相关研究在金融支持、经营管理、固定资本、销售模式、薪酬制度、生产运作、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社会服务等都有研究涉足,但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的相关探讨,缺乏具有精准指向性的微型经济研究。而对微型经济的生存机理、运行逻辑及功能价值等问题,均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特别是对其“社会性”的属性,更是缺乏必要关注。本文聚焦微型经济“社会性”这一本质属性进行探讨,以期弥补既有研究的缺憾。

  二、微型经济概念界定与相关研究回顾

  我国对微型经济的认识,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微型经济在所有制上具有私有制的特点,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灵活自主性的特点,被认为是滋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而受到来自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全面打压,致使其缺乏大量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只能游离在国家正式体制机制之外,或在国家体制的狭小“夹缝”中求生。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直到20世纪末,虽然民营经济得到了国家制度化的认可与推动,微型经济也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未有与国际接轨的类型化区分,经济现象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难以适应实践领域的变迁,也给理论探讨带来影响。

  (一)微型经济概念及其“社会性”界定

  2003年,国家颁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首次借鉴了国际理念划分经济类型,并据此区分出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等不同行业的微型经济,开始引入了从业者人数的指标。但此时的微型经济,依然统合在中小企业的范畴中。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经济形势不振,政府转而给予小微企业以更多的关注,并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出台了一些创新性的制度举措。其中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直接借鉴国外经济的划型标准,即主要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区分为中型、小型与微型三个类型。自此,微型经济便从中小企业中“抽离”出来。作为独立类型的微型经济,在本文中可以界定为,从业人员一般在20人以下、产权与经营权通常合而为一、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对单一,并具体以小作坊、小店铺、小摊点或小旅社等方式呈现出来的小经济单元。

  所谓微型经济的“社会性”,特指除赢利事项之外,微型经济承载的诸如保障弱势群体生存、链接传统人际关系、提升生命价值等涉及社会效益的事项。微型经济从中小企业概念中分离出来,既是顺应自身显性化发展的需要,更是辨别其本质属性,并提供必要社会支持的基础。微型经济虽然体现为市场化的经济形态,但因其拥有厚重“社会性”的属性,而成为需要社会保护的经济种类。在发达国家,微型经济不仅需要社会干预,且这种干预与扶贫事业相关。美国在其《微型企业援助法》中就指出,微型经济是由贫困人口拥有和经营的、员工(包括不付薪家庭成员在内)不超过十人的企业,此不仅表明微型经济规模之“微”,更表明从业者的社会经济地位;日本则把工业与运输业中从业者在20人以下、批发零售与服务业中从业者在五人以下企业,均统称微型经济,并配备了配套性的制度保护体系。亚洲开发银行认定,微型经济是从业者不超过十人且由贫困者经营管理的企业,欧盟则把职工在九人以下、年销售额与资产总额均在200万欧元以下企业,都归入微型经济中,并据不同类型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优惠。我国把微型经济作为独立概念的当年,国务院亦出台了九条扶持措施,不仅标志着类型化的微型经济获得国家制度层面的认可,也意味着其“社会性”属性开始获得国家制度化的关注。

  (二)微型经济相关研究的回顾

  迄今为止,我国微型经济研究大致围绕三大领域展开。一是微型经济的基础性研究领域,且主要聚焦在其存续依据及功能价值、其弱质性特别是融资弱质性及其改善的探讨上;二是微型经济运行机制及内外条件的相关研究,且主要围绕影响其发展的系统性因素而展开;三是乡村微型经济的相关研究。由于微型经济与乡村社会经济结构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和关系,并因此凸显其在乡村社会的重要性,相关研究成果也较多。当然,出于更精准化的考虑,本文回顾以独立划型以后的微型经济研究成果为主。

  1.微型经济基础性议题的相关研究。

  可以说,在现有的所有经济形态中,微型经济是最为古老而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如果从发生学层面看,曾有很具概括性的研究就从共生进化论、原有产业振兴论、市场缝隙论、企业集群论角度探讨了微型经济产生发展的机理,而且,后续研究大多并未跳出这一带有综合性解释的框架。而在关于微型经济功能价值的探讨中,则几乎所有相关研究均认可其厚重民生价值,并认为微型经济在激发民间活力、助推社会和谐中的特殊意义。此外,与转型期社会具有更剧烈变动不居的社会结构相关,微型经济弱质性及其分析就成为重要聚焦点,并有包括从管理落后、人才缺乏、宏观环境不佳、法律法规不健全、税费重与居高社会成本等方面的探讨。另外,有从人员结构及素质上去分析并指出,微型经济由于具有生存型与追随型经济的特点,且大多与被动创业或就业相关,会影响其市场机会获取与政策效果的呈现,进而与其弱质性发生关联;有认为微型经济自主技术创新难,面临诸如制度性路径依赖、普遍非规模及整体环境不佳、资源禀赋欠优等系统化因素的约束,等等。以上研究均从不同角度透视了微型经济的弱质性,但仍缺乏对其“社会性”属性的足够关注,当然更谈不上深度探索。

  与微型经济自身的弱质性相关,融资困境更是相关研究聚焦的主题,这与融资状况是其生存发展的至大瓶颈相关。有研究指出,现金融体制对微型经济是失灵的,因为受到银行融资条件严格、利益驱动与信用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改变体制是关键;有把间接融资结构当主因的,并认为审批及自主知识产权不利微型经济,消除这些不利是应对良策;有认为金融资源配置失调是融资困境之源,优化资源配置就是应对策略。有认为微型经济处在市场低端而融资能力弱,出台金融财税倾斜政策才是上策。有认为,政府银行等利益主体的关系不顺,是导致其融资弱质的主因,而健全服务机制与诚信体系是关键。有认为信息不对称理论建构博弈模型解释信贷高风险之因,并指出建构外部机制的重要性。有指出信贷风险与微型经济所在区位相关,如乡镇村高于城区,因而需要区别应对,而组团增信、资金互助、保险与企业合作、政府担保等融资创新均是应对之策,还有从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政银合作等政策建构上探讨如何摆脱融资困境的。有提出构建信息平台与创新信用体系,并以渗透服务方式创新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有通过对产业结构、经营规模、治理结构和财务特征等进行分析,提出从政府、社会、企业、银行等多方协调中,也可能破解融资瓶颈。以上关于微型经济融资弱质性的探讨,本身即表明融资问题之严峻,更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应对策略,但也存在把相关问题经济化甚至金融化的倾向,忽略了因其深度“社会性”嵌入而需要寻求相关解释与作社会政策上的探讨。

  2.微型经济其他生存发展主题的相关研究。

  首先,有关微型经济内部机制及其条件创新的研究。有从宏观角度就其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分析,并提出适应性的思路,有从成长性的影响因素中提炼高成长性特征,并提出促进发展的建议;有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及相关问题中探讨化解问题的策略,有从空间视角且是基于新经济地理学对区域劳动生产率差异之微观机理中指出,微型经济的空间选择并非完全随机,而是呈从核心区和平均劳动生产率高,到边缘区的分布状态,政府支持需兼顾效率与区域均衡,有从社会资本视角去透视并认为,微型经济技术创新能力弱,走集群联盟及网络式发展之路更具合理性,有提出营销网络建设是根本,因这样可降低交易成本与实现网络共同体的利益,有引入社会网络理论中的中心度、网络规模和网络位差概念探讨微型经济财务网络特征对绩效的影响,有基于微型经济可能面临多次转型的压力,而提出需要构建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环境,有从软环境与成长力的关系中切入,并就其环境机理展开探索,有从心理资本角度思考微型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改善,有从微型经济员工异质性与个人创新的正相关中提出创新的路径,有从微电商关于感知有用性与易用性是其发展的主要驱动中,说明精准把握消费意愿的重要性,有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互动的维度中,提出建构相关的经济政策。但这些探讨主要还是经济学角度的解释,尽管有些研究触及微型经济的“社会性”内涵,但缺乏自觉的研究关注。

  其次,有关政府制度创新或支持的研究。政府作为最具权威的公共主体,是微型经济生存发展的重要帮扶主体,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对其的关注增多,研究也相对聚焦。有研究指出,资本市场扩张使微型经济生态遭破坏,需政府在保护政策上形成完整体系,良好的政府政策环境有助弱化政治网络的作用。有从落实反贫困政策与均衡地方发展上提出政府的社会政策建议。有从财税法保护、预算编制参与权与优先交易权及税收优惠权体系的建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强化监督与卫生健康培训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提出建议。有从政府规范治理与信用评估中探讨,提出需根据信用指标特征构建评价体系,需借鉴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法建立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或根据企业成长理论构建成长性评价指标体系,或构建从业者满意度评价体系,以模糊综合评价法测量满意度。还有些更具体的研究,如对文化创意型微型经济的探讨指出,政府引导建立诚信协同网络的重要性。而关于外向微型经济的研究则指出,本领域的空心化现象是与长期出口导向政策相关,政府在理念上转变增长模式很关键。政府引导产业集聚与走“专精特新”之路同样关键。还有研究提出,微型经济与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可获得政策、集聚或用地指标等方面的便利,或因此可增加经济与社会资本。以上探讨碎片化的观点居多,但就微型经济“社会性”及其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研究相当缺失。

  3.乡村微型经济创业发展的相关研究。

  在我国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微型经济拥有极其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乡村地域分散性及其相关资源流动的局限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乡村微型经济的更大作用,相关研究亦比较集聚。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资本尤为稀缺,融资困境更加凸显,甚至威胁到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是相关探讨并未超出前述范围而暂且略过。而在乡村微型经济的研究中,主要有三个关注点。一是从创业视角探讨微型经济的兴起及运行机制。有研究发现,创业者人力资本显著影响创业绩效,包括创业效能感也有可能间接影响绩效,而创业者的文化程度、经营能力、家庭劳动力及负担、员工效率、流动率、培训、政府与银行支持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微型经济状况;同时,创业成效与资源获得的多元途径,如与创业者商业网络的嵌入相关,而创业资源与绩效的匹配性转化,可提升微型经济的适应能力。二是乡村微型经济弱质性及改变的相关研究。有认为,乡村城市化程度与财政支出对微型经济有正面影响,通过基础设施、金融政策等发生作用,加强信用体系、金融财税制度、社会服务、市场与法律体系建设可增强其适应能力。三是乡村微型经济独特性的相关研究。如有从社会资本角度进行解读的,并认为由于乡村微型经济的社会资本具有强连带少与弱连带多、与消费者信任度较高,而与供应商信任度不一的情况,这主要是农民对微型经济依赖度高以及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性所决定的。也有研究发现,微型经济具有消解区域性或族群性不平衡发展的作用,旅游型微型经济还有提升生态保护意识的功能。乡村微型经济探讨多是经验研究,直接针对性比较强,但并未在其“社会性”发掘及其对策思路上有更多的触及。

  综上所述,我国微型经济比较集中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且曾经成为继中小企业热之后的另一研究热点。近年来,微型经济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既有研究具有把微型经济当单一经济现象给予关注的共同倾向,且还有把其当普通市场经济对待之嫌。就总体趋势而言,微型经济研究正在走向全面与深入,但单一化的经济视角还在制约研究视野的拓展,尤其制约了对其更本质的“社会性”属性的关注。二是,既有微型经济理论与对策的相关研究,仍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进程。微型经济涉及庞大经济弱势者的切身利益,相关研究多是问题切入式的经验总结,具有深度的理论探讨不多,对策思路往往也并未提升到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三是,在强调公平正义与“帮扶”弱势者的社会背景下,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不多。发达国家的微型经济政策和服务,主要是围绕扶贫或反贫困实践展开,并已经形成立体化的政策支持系统。我国随精准扶贫概念的提出与在实践中的深入推进,微型经济将会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的框架中,相关制度及机制举措理当越来越多,微型经济亦可籍此获得更适宜的发展条件。

  三、微型经济的主要“社会性”意涵

  微型经济作为独特的经济类型,其生命力具有良好的跨时空特性。即使在已完成转型的现代国家,它在经济结构中的份额,依然很大。在当代发达国家,微型经济同样具有与其相关功能联系在一起的很大发展空间,特别是其在舒缓就业压力中的特别社会功效。确实,微型经济与其他普通的市场经济有很大的不同,除其经济内涵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社会性内涵及其功能,特别是在转型期的社会,由于诸多承担现代社会性的机制还在培育过程中,致使微型经济仍然需要承载更多社会性领域的功能,与此相应,就我国当下的微型经济,其“社会性”内涵及其相关机制自然更加凸显。

  (一)微型经济“社会性”体现在其承载“兜底性”的民生功能上

  事实上,在微型经济所有的社会性内涵之中,最重要的即是其所承担的、属于底线民生范畴的生存保障功能。相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状况而言,微型经济的主流创业者或从业者,之所以选择这种并非主流的经济方式,或者选择以这种经济方式为主,最主要的缘由,还是出于谋求生存的驱动,即需要籍此获得自己以及家属赖以为生的基本物质资源。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微型经济也正是因为融汇了这一沉重的“社会性”内涵,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其在转型期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或者甚至可以说,恰恰是由于微型经济所具有的底线民生功能,进而使得它在现代市场经济系统中,成为一种非常独特而需要相关社会制度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社会经济类型。

  改革开放至今,既是微型经济走向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其阶段性地趋向萎缩的时期。因为随市场机制的拓展,资本获得越来越大的操控权,并在不断层级化的市场中获得自身地位。而微型经济的情况恰好与之相反,无论是微型经济的创业者还是普通从业者,不少都是主流市场排斥下的社会边缘群体。并且市场机制越强大,这种经济及其从业者就越需要保护性社会政策的介入,这样才有可能获得自身的生存发展空间,才能让从业者变得不是那么弱势。由于微型经济是弱势者的主要经济方式,他们在求生存压力或动力的引导下就业,相对他们的就业意愿而言,大多是被动型的就业,在市场机会的捕捉和市场空间的开拓上,均处在不利的地位,其生存发展,不得不依赖公共性力量或社会网络的支持。

  换言之,在不断趋向成熟的市场中生存,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日趋规范化。如无论是从业者的“进”或“出”,均有明确制度化的约束,特别是进入门槛通常比较高,需要有规定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但与此不同的是,微型经济“门槛”则相对低下,如在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要求上都并不高,甚至就是从事简单家庭生活品的供给,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往往并没有严格的监督或检查。无疑,相对在主流市场中难以就业的边缘人群而言,微型经济自然有独特的吸引力,有可能就是某些群体成员获得从业机会的一种最佳选择。更准确地说,在相当时期内,即在国家推进的可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所需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起来之前,微型经济都需以替代性方式去承担弱势群体的保障职能,这恰恰就触及到了微型经济“社会性”的主要内涵。

  (二)微型经济“社会性”体现在其传承传统人际关系的功能上

  在微型经济相关的人际联结中,主要是基于便利性或容易获得信任的考虑,并以血缘、亲缘或情缘关系为主、以家庭或“拟家庭”单元为单位去运营管理,其中不少直接就以“夫妻店”形式呈现出来。微型经济中以传统人际关系凝聚起来的社会互动方式,注定在其内部充满高度密聚的人情因素。如果从人力资源角度看,由于大中型企业普遍都有关于人员招聘和使用的正式规章制度,人情介入的空间相对比较小。微型经济则不然,由其非正式人际关系为主的内部结构所决定,无论是从业者的录用或后续管理,人情关系往往都有一定的决定作用。这种情形虽然制约了微型经济未来发展的高度,但在科层化组织及其功利关系仍占主流的我国情境中,仍具有抵消人际之间过于事务化与非人性化的消极效应。

  当然,如果从微型经济的其他层面看,实际也遵循相同的事理逻辑。如从金融关系的层面看,与其他大中企业容易获得正式金融体系的支持不同,微型经济通常面临严峻的融资问题,甚至主要就依靠非金融机构或非正式融资形式来替代。这种微型经济通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规范缺失、利率高与信任度低等问题,而化解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求助传统人际关系,无形中强化了传统人际关系的延伸。如果从经营管理上看,由于微型经济的人情关系具有高度的嵌入性,它在给经营管理带来灵活性与市场适应性的同时,也在人际凝聚上发挥着自己的优势,这在微型经济的初期阶段尤为显著。如果从财会方面看,由于不少微型经济并没建立规范的会计科目,即使有建者主要也是为应付税费缴交而做的临时拼就,这种财务状况更依赖传统的人际信任,才可能维系正常的财会运作。如果从薪酬角度看,微型经济由于大多缺乏规范的薪酬制度,其运作主要是在与人情关系的相互强化中进行,这既增加了人际之间的情感摩擦成本,也增加了人际的情感互动。总之,微型经济在利用、建构或重新编织传统人际关系的同时,也增添了其“社会性”含量。

  (三)微型经济“社会性”体现其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的功能上

  微型经济在凝聚地方或社区居民中的特殊功效,是与其社会网络特质密切相关的。微型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如其他市场经济体,普遍需要通过建立广泛的产业链及其相关经济联系,且尤其需要在超越区域性或社区性的网络中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才能切中赢利最大化的发展机会,因而,往往难以聚焦在地方性或社区性的经济社会网络之中。微型经济则更多关注自身得以产生与维系的地方性或社区性联结,并因此而形成具有显著地域色彩的经济社会单元。微型经济由于自身特点以及难以克服的种种局限,包括其在空间拓展能力上的局限,而并不具备在跨越很大空间范围的条件下,从事有广度和深度的经济交易,反而可以在提供地方性或社区化的产品及服务上发挥优势。当然,随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微型经济嵌入了越来越多互联网的元素,并因此具有了不同以往的经营管理机制的改变,但在所有经济形式中,特别是在服务本乡本土为主的基本方向上,仍然最大限度地保持其惯有特质。

  与上述相关,正是微型经济显著区域化或社区化的特质,并因此获得了其在传承、维系和发展地方历史文化中的效果。微型经济虽然在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在手工业以及各种自由职业中,占比相对较高,在农林渔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中的占比更高,这种具有领域化差异的占比特征,实际与其在地方历史文化中的传承功能有内在的相关性。如以服务性行业为例,其中微型经济大多有直接和明确的地方依附特点,即其生存发展与区域内或社区内居民的日常消费相关,甚至主要就依靠邻里“帮衬”。此外,由于微型经济主要以家庭或拟家庭化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比较单一化,甚至以直销为主,且提供的就是与地方风俗习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正是在这种频繁面对面的交往互动中,并在有意打造区域口碑及信誉中,延续着地方性历史文化传统,并建构着微型经济的生存发展空间。

  (四)微型经济“社会性”体现在其所承担的“街道眼”功能上

  在诸多微型经济“社会性”内涵中,其所承载的“街道眼”功能尤为独特。1961年,美国社会学家简·雅各布斯出版了《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并很快成为城市研究与城市规划领域的经典之作,给城市改造与发展理念带来深刻的冲击。其中,雅各布斯通过考察城市结构的基本元素以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改变了城市复杂多样性和合理发展的传统认识,为城市活力的评判提供了不同以往的价值观,同时也提出了著名的“街道眼”概念及观点。雅各布斯所谓的“街道眼”,是指在日常生活的街道或“类似”街道的公共场所中,街道及其相关设施不仅具有通行的作用,而且还能用于人际交流并获得心理安全感。依此类推,由于微型经济通常是街道空间结构中的主角,是吸引邻里发生日常照面和自发形成交流机制,并从中获得安全感或交流感的地方。可以说,恰恰是借助微型经济这种介质,在邻里间形成相互照应或监督的种种效果,包括带来“街道眼”效应的实际功能。依此类推,如果在街区的街道或类街道范围内,保持更多的微型经济空间,街区邻里则可获得更多相遇的机会,并因此而增加熟悉感和安全感。总之,微型经济作为街区结构中的重要部分,与周边邻里共同构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系统,并发挥着包括抑制潜在犯罪和增强街区安全及活力在内的多重作用。

  如果从更高层面或未来发展的趋势看,微型经济“社会性”还体现在其是人性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我国的现阶段,虽然处在社会转型期,微型经济从业者是以谋生存为主,但就未来发展而言,将会有越来越多微型经济主体,出于个人心性偏好而从事相关活动。伴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社会成员可以摆脱生存束缚,自主选择符合自身个性要求的职业。在未来发展中,非生存型的微型经济,将会成为人们职业选择的主流,也会成为微型经济结构的主流。就此意义而言,微型经济不仅是孕育个性的温床,更是释放人性光辉的重要载体。无论是创业者或是从业者,甚至是消费者,都可依托在这个空间中各取所需,微型经济均可籍此成为营造与实现个体兴趣或才智的社会经济载体。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微型经济虽然在同行业中具有同质性的特点,即有比较相似的结构及运行模式,如前店后厂式的运作,就大量存在于城乡结合部微型经济的经营管理中,但在从事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具体形式上,却还是拥有众多差异性,并因此而能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产品或服务。而相比之下,其他的规模化经济体由于拥有诸如严格的科层管理制度,个人在这种具有庞大“机械作用力”与程序化的运作机制中,自主选择和个性实现的几率很有局限,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窄化了人性自由发展的空间。

  四、微型经济的社会政策建议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建构具有全面支持意义的社会政策与服务体系,是微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条件。一方面,经过40多年的市场发育,我国规模经济越来越成为具有绝对竞争优势的市场主体,并且成为排斥其他特别是微型经济的主要力量,而微型经济无论在从业者素质、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等系统化的方面,均处在市场“金字塔”结构的低端,若单纯依靠微自身的能量,难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必须依靠外在支持,才可能走出发展困境;另一方面,我国微型经济就总体而言仍然处在自生自灭的自然生存状态,来自政府与社会的扶持不足,主要体现为“碎片化”状态,实际支持效果有限。建立或完善微型经济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体系,是我国微型经济体制机制建设的基本方向。

  (一)强化政府执政理念中的微型经济地位

  大凡在已完成转型的发达国家,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健全,各种兜底性社会保障尤其完善,经济弱势者即使“弱”到不能或不愿参加劳动型的活动,借助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机制,依然可以满足生存之需,甚至还可籍此获得比较体面的生存条件。即使如此,发达国家的微型经济不仅普遍存在,且同样拥有丰富“社会性”质素。究其缘由,与微型经济拥有强大国家与社会的全方位支持高度相关。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微型经济仍要替代性地承担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职能,这在根本上决定了在微型经济的制度建构上,更需要充足的社会政策取向。或者说,与转型期这一特定发展阶段相关,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处在培育中,暂时难以满足庞大经济弱势者的生存之需,相当数量的人群,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源,还需要通过从事微型经济活动获得,因此,具有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府,其是否“在场”就至关重要。

  在政府执政理念中,特别是在社会政策体系的建构中,树立或强化微型经济的重要地位,理当是微型经济获得合理生存发展空间的前提条件。至少在现阶段,由于主流微型经济仍是以谋求生存为驱动,政府建立或健全扶持性的社会政策体系,就算得上是最具有人文关怀意义的制度创新活动。更具体而言,微型经济虽然是与弱势者生存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方式,但由于这个群体天然具有分散性与弱势性的特质,而难以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能力,如果单纯就微型经济自身情况看,不仅绝大多数没有向规模经济转型的条件与动力,反而大多面临生命周期短、存在多次转型压力、固定资本简陋、流动资本匮乏、经营工具简单、缺乏基本设备与场地等等问题,严重限制了其发展空间的拓展。有研究表明,微型经济除受到商业与政治网络的影响之外,社会政策的影响也很大。政府主导营造微型经济的社会制度及其政策环境,不仅可以改善其生存发展条件,还可消减公权力及网络可能带来的侵害。特别就我国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权威性及其在制度创新中的至高地位而言,强化对微型经济的关注,其实也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建立或健全保护微型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体系

  微型经济配套性社会政策体系的建构,其中的顶层制度设计非常重要。为此,需关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为达至精准扶持的目标,过去的反面教训值得再次记取。在微型经济概念取得独立地位之前,在国家颁布的、并长期使用的中小企业政策中,有关中小企业概念的界定就过于笼统,微型经济虽然混搭在其中,但在政策的实操过程中,微型经济是被排斥在外的。与此同理,目前的微型经济,实操中是混搭在小微企业中,而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与小微专项资助政策,最终真正惠及的是发展较好的小企业。还有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如金融财税倾斜政策,基本也是优惠给了科技型或成长型的小企业,微型经济并未从中受益。其次,在顶层制度创新中,国家层次的制度支持尤其重要,特别是国家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其权威性与导向性意义很大。如国家出台微型经济的交易保护权、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以硬约束方式营造微型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再如,有关融资问题的解决或缓解,高层政府和金融部门共同参与,从政府采购、专项资金、银企合作、法律服务、所得税减免等等方面提出配套性的相关法律制度,微型经济发展及其事务关系的处理才有权威性依据。

  而在促进微型经济发展的配套性制度创新中,地方政府的制度建构同样重要,为此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树立因“类”制宜的政策理念。微型经济是普遍的经济现象,存在于诸如文化、服务、外贸、科技、环境等等社会领域,且形态与功能结构各异,包括其生存性、成长性与创新性绩效均存在很大差异性,因而,在相关政策实践中,有选择地遵循匹配性原则,制订差异化的社会政策很有必要。其次,关注制订多部门联动的制度和策略。微型经济的制度创新往往牵涉不同部门的联动,如需要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人力资源等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制度举措,才能最大限度地吸纳相关方的利益而更具有制度的合理性。如微型经济金融财税政策的制订,至少涉及财政拨款、创业培训、孵化器建设等等事项以及相关部门,另外还关联到诸如经营管理评价、发挥银行的作用、风险分担及担保机制的建立、政府职能匡正等联动性关系的调整,如果没有利益相关方的全面参与,制度的科学性就难以体现。再如,即使是科技型领域的微型经济,如果仅仅依靠自身,同样很难具备足够的市场竞争力,而地方提供合理的社会政策,则有可能实现科技型微型经济的集群联盟以及相关网络的发展,微型经济优势就可能得到发挥,当然其前提是,地方性社会政策的足够支持。总之,在地方政府层面,转变关于微型经济的传统思维方式,推动跟顶层制度相配合的地方制度创新,让微型经济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营造微型经济发展的多元社会服务平台

  建构微型经济的配套性社会政策体系,除需要政府部门的制度创新之外,还需要让制度发挥作用并能惠及到利益相关方的社会服务系统,制度兑现才有依据。或者说,在日益强大市场竞争机制条件下,微型经济要维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既要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制度供给,同时还要各领域建立微型经济的社会服务系统,特别是建立起能提供相应社会服务的平台,这样,微型经济的相关制度创新才能给相关方带来实际利益。在此,所谓的微型经济社会化服务系统,特指以微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并为其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多功能与全方位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在性质上是社会化的、在主体上是多元化的、在内容上是系统化的。在市场强势主导经济的现代社会,微型经济只有在相应社会服务系统建立起来、并能正常发挥作用之时,才具备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微型经济社会服务系统的培育,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很多。如相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可在各自领域培植针对性强的社会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服务于本领域的微型经济;或可让有资质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微型经济信息或信用评价体系,以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或可让微型经济利益相关方,包括金融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高校、会计所、律师所等机构联动建立协作同盟,让在申请、培训、资金评审、注册登记、政策兑现、后续帮扶、执行监管等方面实现联动配合,或可通过渗透性服务建立各种合作机制,以提供微型经济相关的服务。此外,由于微型经济的社会服务资源有限,提供选择性服务形式,如可优先选择具有成长性特质的微型经济给予支持,也可根据微型经济生命周期配置不同的社会服务,如初创期普遍面临融资问题,可在提升融资能力上给予服务,成长期可在人力资源优化与减免税费上提供相应服务,成熟期可在促进创新和获取政策优惠上给予更多支持,衰退期则可在体制机制创新上提供更多服务。而微型经济社会服务系统的建构,主要是通过各种具体服务机制或平台的建立或健全,只有这样,微型经济相关的制度政策才能落到实地。

  总之,微型经济由于与弱势者的基本生存方式相关,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中获得了更充足的“社会性”特质。也与此相关,微型经济成为我国市场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经济形态,它在繁荣城乡社会、缓解日趋严峻的就业难题、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结构调整中等方面,都具有独到的作用;在消弭各种隐性社会问题,如在抑制街头巷尾的麻将风中,在让日趋僵硬的亲情友情关系变得更加“柔软”中,也能发挥独到的功效。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还需要依靠劳动参与才能获得之时,其底线民生的作用就会更加凸显。伴随市场资本机制的日益强大,吞噬微型经济的力量也会变得日益强大,微型经济的弱质性就会更加凸显。在这种难以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关注微型经济的社会政策取向,建构顶层与基层设计相配合的社会政策体系,是微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

  (蓝宇蕴,华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19年第1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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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曹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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