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和认识还很不充分,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人们对民营经济的理解存在误区,甚至是偏见。本文对民营经济概念、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私有化问题、个人财富问题、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关系、是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权宜之计等八个方面认识误区进行剖析,以期厘清争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到2019年底,我国已有市场主体1.23亿户,企业385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带动就业人口超过2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9年的26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今,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和认识还很不充分,人们对民营经济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误区,甚至是偏见,出现了诸如“发展民营经济无异于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民营经济违背了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阐述”等错误言论。因此,本文拟对民营经济的八个方面认识误区进行剖析,以期厘清争议,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对于“民营经济”一词,目前尚未有权威定义,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以所有制划分。该观点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将“民”与“私”画上约等号,认为民营经济是回避意识形态的产物,用“民营经济”代替“私有经济”是为了打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束缚。按照此观点,“民营经济=国民经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又称“狭义民营经济”。(2)以经营方式划分。该观点强调民营的“营”字,认为民营经济不是所有制的范畴,而是经营方式上的划分,是民间资本、民间人士以民间方式办的经济,与之相对的是“官营经济”,即除了国有国营外的任何经济形式都是民营经济。该观点是目前多数学者所支持的。按照此观点,“民营经济=国民经济-国营经济=非国营经济”,又称“广义民营经济”。(3)二者相结合的划分方法。该观点认为任何经营方式都是由财产主体所决定和采取的,不能将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分割开来。如果单方面强调以所有制划分,则无法突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差异,是一种“有多余之嫌”的经济成分;倘若仅仅从经营机制层面上理解民营经济,又有淡化所有制的嫌疑。唯有将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全面地认识民营经济,理解其定义和内涵。按照此观点,“民营经济=国民经济-国有国营经济=非国有非国营经济”。 “民营经济”一词的内涵争议主要在于对“营”字的解读上。由于民营经济概念产生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成长、壮大,因此要立足中国实践全面、客观地理解民营经济内涵。在理论界,学者普遍认为,“民营”一词最早出现在1931年王春圃的《经济救国论》中,其将民间私营经济的企业称为“民营”,与之相对的是国民党政府经营的“官营”企业,这里“营”的含义是“经营”。在党的历史上,1940年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提出“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将国民经济分为“公营”和“民营”(或称“人民经济”)两种,其中,民营经济指人民自发“负担”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盐业和商业等,这里“营”的含义是“负担”。在国家官方文件中,1993年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办科技机构”更名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概念首次正式出现在国家部委正式文件中,这里“营”的含义承袭的是民办的“办”。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理论上、在党的历史上,还是在官方文件中,民营经济都是按照经营方式、经营主体划分的结果,“民营”即“民间经营”,是与“官营”“国营”相对的概念,不涉及所有权范畴,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划分方式更是过度解读了民营经济的内涵。 正是对民营经济概念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了一系列认识上的误区。要更好理解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首要的是秉持科学和客观务实的认识态度。民营经济并非是一个模糊概念,理解和认识民营经济的关键在于把握住“营”字的精髓,由此才能避免走入一系列“私营”“私有”等“概念之争”。当前对民营经济理解的“乱象”主要是由对民营经济的认知存在偏差所致,继而引发了一系列误解和歧视,从而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也影响了企业家发展民营经济的心理预期,更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二、民营经济不能简单等同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 有些人认为“民营就是私营,个体也是私营,因此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不加以区分地将三个概念简单等同。事实上,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民营”的对立面是“官营”,“私营”的对立面是“公营”。按照语义,既然“官营”不等于“公营”,那么“民营”也不同于“私营”,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并非同一概念,把二者相混淆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其次,“民”与“个体”间存在社会性差异。“民”指社会性质的人民,而不是个体的人;“民营”所描述现象是生产的社会化,而不是生产的个人化;民营经济着眼于社会生产力,而个体经济更着眼于个人生产力。因此,民营经济与强调“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个体劳动、个体经营”为基本特征的个体经济在内涵、外延上都有明显差异,个体经济属于民营经济的形式之一,而民营经济不等于个体经济。 从性质上来看。“民营”和“私营”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如前所述,民营经济是一个经营性的概念,而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概念,二者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区别在于规模。具体来说,个体经济一般指自己生产、自己经营、没有雇工的经济形式,主要表现为家庭协作式经营;私营经济一般被看作由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加雇员、扩大经营规模)而来的,是指以生产资料私有为所有制形式、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常被认为具有私有性、剥削性和营利性的特点。随着思想解放和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深入发展,个体经济“七上八下”和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的认识禁锢逐步被打破。 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三者分属不同范畴。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范畴,相较之下,民营经济内涵更广、外延更宽。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结合的方式来划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同属于“民有民营经济”。但无论将民营经济看作“非国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亦或“非国有非国营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是民营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即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都同属于民营经济,将民营经济简单等同于私营和个体经济是以偏概全的不正确理解。 三、民营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经济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其性质如何,在国家发展战略面前,各经济成分都是平等的,即在生产力面前不同经济成分是平等的。无论何种经济形式都是经济发展的手段,都是国家发展的社会基础,都是党和政府治理的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姓“资”还是姓“社”问题不能简单化、意识形态化。实践发展不止,理论也要创新不止,理论必须跟上时代,理论推动实践发展,实践也不断丰富理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既要完整、准确地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也要充分考虑到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阶段性,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更好地同中国实际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发展和创新,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的理解既不能僵化、停滞,也不能教条、机械。 民营经济不仅不是社会主义的“敌手”,而且还是社会主义的“帮手”。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顽强生长起来,为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承包”“下海”“个体户”“万元户”“股份制合作”“互联网创业”等关键词映入眼帘,透过一个个逐年变化的“热词”,可以感受到民营经济给中国发展带来的活力与动力。正是得益于无数民营企业的自主化、多元化决策,才能够创造出坐在办公室里想不出来的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新的可能性与想象力。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不断为民营经济提供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 毋庸置疑,民营经济正越来越受到重视,全社会都在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那种以“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为名否定民营经济,提出民营经济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的言论,既否定了民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历史贡献,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是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越是需要发挥民营经济的作用。“民营经济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质疑言论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 四、发展民营经济不等同于主张“私有化” 受陈旧思想和错误理论的束缚,民营经济仍然面临着“所有制歧视”,被看作“私有化”的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也被看作主张“私有化”,“民营=私有制=私有化”的错误观念依然存在。 首先,需要厘清“民营”“私有”“私有制”三个概念。如前所述,“民营”是经营方式的范畴,而“私有”是所有制上的概念,二者不可混淆。从我国民营经济的诞生来看,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改革的突出任务就是要改变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和政府集权经营的官营模式。从国际经济范围来看也是如此,在西方国家的民营化实践中,民营化改革包括放松政府管制、引进竞争机制、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涵盖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等多方面,将“民营化”等同于“国家资本与民间资本相置换”,将制约我国民营化改革向深层次、宽领域发展。 其次,“私有”和“私有化”不是同一范畴。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研究经济问题时,一定要慎用“某某化”来给经济概念“扣帽子”。“私有”和“私有化”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着根本性区别。“私有”是一种经济现象,而“私有化”却是一种经济性质。加了“化”字,就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带有属性和价值的判断。据此,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不等于全面“市场化”,同理,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也不是鼓吹“私有化”。民营经济既然不是“私有经济”,那便更不存在“私有化”的性质。因此,要以理性、客观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不要总戴着“有色眼镜”敌视、丑化民营经济,随意给其扣上“私有化”的帽子。 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等同于鼓吹“私有化”,是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偏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所强调的,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五、民营经济不是落后经济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能够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目共睹,但现在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仍然受陈旧观念影响。他们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才是先进的社会主义经济,而民营企业规模小、效益差、抗风险能力弱,民营经济拖了国民经济的“后腿”,增加了国家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是典型的“落后经济”,应逐步淘汰。 民营经济“落后论”主要源于以下原因。第一,起步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才开始逐步破除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大门,初步创造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环境。1980年代出现了第一批“下海”的民营经济先行者。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兴起了新一轮创业兴业、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潮,诞生了一批“九二派”民营企业家。可以说,大多数民营企业于1990年代才起步,即使加上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指导和帮助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与同时期的国有经济相比,民营经济存在规模小、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从起步环境来说,民营经济存在“先天不足”,给人“落后”的印象。第二,利润率不均。民营经济的内涵十分丰富,包含了从个体到民营企业等各种形式,而目前国有企业大部分都是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这也就意味着,相较于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内部发展状况更加参差不齐,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在产值、工业增加值等指标上更是无法与之相提并论。因此,单纯以利润来评价民营企业的价值既不全面,也不科学,更不能以其中某个民营企业利润来概括整体民营经济的效益。第三,粗放式经营模式。民营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民营企业的平均技术水平有限,在企业管理方面偏于传统,缺乏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出现了融资难、负债过高、信用低、任人唯亲、产权封闭等现象,这导致民营企业的波动大、生命周期短。从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来看,民营经济正面临着“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使得民营经济的发展之路坎坷崎岖。 民营经济在初期有“先天不足”的样貌,我们承认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其当今价值,更不能就此取缔其未来发展。正确理解“落后”与“先进”,是破解这一价值论误区的关键。从总体来看,当前民营经济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作用斐然。第一,民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民营经济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势头猛、发展活力足,总体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1996年全国民营企业总计44.3万个,仅占国内全部企业数量的16.9%,而2017年民营企业数增加到1436.9万个,比重上升为79.4%。规模扩大带来的是效益和质量提升,1989年民营经济在国内GDP中的产值比重仅为3.86%,如今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已超过60%。第二,民营经济是对外贸易的新生力量。2019年,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达13.48万亿元,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2.7%,成为我国第一大外贸主体。与此同时,海关总署数据统计显示,民营企业对以东盟、拉美和非洲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增强,这成为我国新的对外贸易增长点,塑造了对外开放的新格局。第三,民营经济是转型创新的先锋。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企业是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以华为等为代表的我国民营企业正奋发争夺5G、AI、云计算等核心技术的世界领先地位,是此次革命中的先锋队伍。同时,民营企业大力推动了我国传统技术、传统产品、传统经营方式的转型和升级,诞生了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和直播经济等。 党和国家特别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创新攻关。可见,民营企业在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是推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的先锋。一个个鲜活的例子和数据告诉我们,民营经济“落后论”是不攻自破的不实言论。民营经济充满着朝气和生气,毫无疑问符合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是兼具实力、活力、竞争力和潜力的灵活经济形式。 六、民营经济不仅仅是企业家的个人财富 对民营企业家,社会上不乏“他们是资本家”的讽刺言论,部分人把民营经济当作仅仅为企业家服务的“印钞机”,将民营企业内的职员看作“民营资本家”的“私家印钞工”。更有甚者,对“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和“先富”企业家们抱有偏见。 正如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民营经济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经济截然不同。资本主义的经济是仅仅产生个人财富的经济,资本主义企业上不对国家负责,下不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仅仅对资本家负责,只负责保护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的利益。而中国的民营经济不仅仅是企业家的个人财富,更是社会财富的基础;“先富”的企业家是可以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带头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肩负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完成的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历史任务,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共同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任务。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财富的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和抗风险力上,特别是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相较于民营经济,国有经济能够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起到调整经济结构、引导产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的作用,并能在经济不景气时提供逆经济周期行为。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社会财富的基础。只有国有企业的“举国体制”,而没有民营经济创造社会财富作为“支撑体制”,国民经济难以良序运行。 在过去的40多年中,民营经济取得的成就彰显了它在国家财力积累、社会生产力升级和人民生活改善上的分量和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重大国家战略”,这不仅肯定了民营经济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且越来越重视民营经济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各种经济形式统一到一个共同的时代主题中——发展和壮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民营经济是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是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与国有经济一并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部理论与实践主题。把民营经济与社会财富相对立、把民营企业家与广大劳动者相对立的言论是偏激的,是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曲解。 七、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不是对立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由原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而且贯穿于社会主义的全过程。因此,民营经济自然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尽管党和国家频频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社会上仍有“民营经济离场论”“国进民退”等争论,否定民营经济的发展未来,企图动摇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 当前,“国”与“民”的关系争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国进民退论”“国退民进论”和“国民共进论”。其中,前面两种强调的是替代和对抗关系,后一种则指共生关系。顾名思义,“国进民退论”就是国有经济进入市场,民营经济就只能退出市场,隐含了国有经济挤占民营经济的意思。与之相对应,“国进民退”的反对者大多主张“国退民进论”。该观点认为,国有企业依赖政府行政力量垄断资源,规模过大、发展过快和干预过多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公平。因此,他们主张国有企业应当退出竞争性或盈利性领域,专门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或无法经营的公共产品,避免“与民争利”。 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不仅仅在于民营经济本身,更在于其与国有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上。长期以来,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在我国舆论场中往往表现得微妙而敏感。从命题局限来看,所谓“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都是错误的。其实质是把“国”与“民”“公”与“非公”摆在相互对立的位置,其目的是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壮大,最终效果便是“国民共进”,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看似复杂,争论纷纷,实际上万“辩”不离其宗,即“两个毫不动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判断所有制结构问题的唯一标准。无论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都是指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以及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政策。站在整个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国退民进”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国进民退”也只是局部现象而非客观趋势。 在理论和实践上,“国”与“民”的关系既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民进国退”,而是“国民共进”。本质上,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二者是互补和共生的关系,“国”与“民”“公”与“非公”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相互共生、相得益彰、良性互动。从经济分工上来看,二者同为经济发展的形式和途径,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相得益彰;从社会分工来看,民营经济同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国有经济则更致力于实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者相结合能够共同实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民“吃得更好”“穿得更暖”。一言以蔽之,只有“国民共进”才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真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八、发展民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权宜之计 2018年一篇建议民营经济离场的自媒体文章在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文章认为“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应逐渐离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错误言论予以坚决驳斥,他强调:“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这为新时代不同经济形式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奠定了总基调。发展民营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长期方针。从理论上来看,民营经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优秀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民营经济的反对者时常拿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作为“挡箭牌”,该做法不仅是对经典著作文本的误读,更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僵化和教条理解。首先,马克思所说的“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任何形式的私有制、消灭一切民营经济。回溯原著便可知:“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马克思所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消灭的对象不是别的私有制,也不是指一般的私有制,而是特指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中国的民营经济不是要“消灭”的对象。其次,“消灭私有制”不是为了追求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公”,而是为了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导致的不公平状态和利用“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从而使劳动摆脱异化,让劳动回归劳动本身,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因此,在新时代依旧用“消灭私有制”来否定民营经济,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和僵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日益明确自身定位,其增加就业、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民营经济不但不应被“消灭”,反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也是“两个毫不动摇”的现实依据。 从历史观的整体视域来看,发展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决定的。在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前,我们应认识到社会主义的长期性和阶段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共产主义分为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低级阶段即实现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高级阶段即实现按需分配。当前我们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生产资料全社会公有制还有相当远的距离。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今天看来,这一论述仍然充满预见性。 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理解要紧紧围绕“什么是民营经济”“如何理解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价值”和“应怎样发展民营经济”三大核心问题,从内涵论到价值论再到发展论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内涵论是理解和把握民营经济的认识基础。基于此,才能对民营经济做出客观的价值论判断,再在科学的认识和理性的价值判断之上正确处理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与此同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改变世界”,对于民营经济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机械论”和“教条主义”,重要的是在理解民营经济内涵和价值的基础上,为民营经济更好地发展做实事,为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改善民营经济的市场环境、制度环境、竞争环境和舆论环境等,坚定不移地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推进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周文,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司婧雯,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硕士生。)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5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