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缘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高龄及独居老年人增多,我国除了需要社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外,还亟需建立社会化成年监护政策与服务体系。中国老龄协会2021年最新调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认知症老年人约有1507万,预计到2030年将有2220万、到2050年将有2898万。认知症老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有监护人为其代理法律及生活中的诸多事宜。但现实中,部分独居和高龄老年人因未婚、失独、家庭矛盾等原因缺乏有效的法定监护人。由于中国目前缺少社会化成年监护服务,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由此造成的养老机构入住难、就医就诊难的案例。2020年引起全国民众广泛关注的新闻“上海水果摊主照顾老人10年获赠300万房产”正是社会化成年监护服务需求的冰山一角。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的迫切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都对成年监护做出了规定。但《民法典》对实践的指引不充分,存在未细化监督人的权限与类别、未对如何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做规定、缺乏体系化问责机制等问题,这使得成年监护制度的执行面临重重困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在建立成年监护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国外实践经验,特别是邻国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关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学术研究在众多研究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不仅是因为日本与中国有着相似的文化渊源和人口转型模式,更因为中国和日本同属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上也存在相似性,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对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亚洲第一个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面临着严峻的高龄化、长寿化、单身化、少子化和家庭核心化形势。为了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的纵深发展,日本政府在2000年将长期照护与成年监护作为“车的两个轮子”同时实行,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长期照护与成年监护法律制度与政策服务体系。但目前国内关于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研究,多以法理和判例分析等制度分析视角为主,缺少社会保障的视角,实证研究更是鲜见。少量关于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实施状况的研究也仅限于对成年监护制度实施背景和应用状况的分析。为了弥补这一研究空白,本文将综合利用统计数据与质性案例,深入剖析目前日本成年监护服务的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成年监护政策与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成年监护服务的理论分析视角:养老社会化与监护社会化
在传统社会中,老年人失智后的意识代理、身体照护与财产管理都是由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承担,但在少子老龄化与家庭核心化的社会背景下,因家庭矛盾、没有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原因,第三方监护的必要性越来越高,最高法院指定的非亲属监护人越来越多。新井诚(2006)将此现象称为“成年监护的社会化”。税所真也(2020)从社会学视角,结合家庭社会学中“照料(care)社会化”理论,指出“照料社会化”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依托年金制度的“经济抚养社会化”,第二阶段是依托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介护社会化”,第三阶段是依托成年监护制度的“成年监护社会化”。
我国的“养老社会化”讨论,也经历了与日本“照料社会化”相似的三个阶段。中文的“养老”是一个大概念,包含了经济支持、身体照护、精神慰藉等由家庭提供的各类支持。针对养老社会化,穆光宗(2000)指出“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家庭功能逐步社会化是一个社会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其实质则是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的问题。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有很多功能,譬如稳定的功能、生育的功能、生产的功能、管理的功能、服务的功能、养老的功能……社会逐步承担起养老职能,但家庭需要购买必要的养老资源的过程就是养老社会化的过程”。我国“养老社会化”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王冰、徐云鹏(1986)指出养老是家庭的一种传统功能,但在老年人口增加、家庭结构核心化背景下,家庭赡养能力降低,对老年人的赡养和照料责任,由家庭向社会转移,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养老概念主要由赡养与照料两个部分组成,养老社会化也正是从赡养这一经济支持功能的社会化开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张恺悌等(1996)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职工养老保险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城镇地区老有所养的问题有了明显改观。但是,老年人口的诸如家庭照料与社会化服务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目前,我国养老社会化中,经济支持社会化方面已经构建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身体照护与精神慰藉方面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亦在稳步推进。随着我国逐步跨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曾经包含在养老概念中,但却被长期忽视的“监护”如今也出现了社会化需求。为了应对这一老龄化社会需求,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成年监护的新规定标志着我国确立了“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
换言之,与日本殊途同归,作为养老社会化的最后一个部分,中国成年监护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也实现了社会化,但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因此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特征与类型
日本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由指定监护制度和意定监护制度组成,前者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日本《民法典》,后者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任意后见合同法》。意定监护在原则上优先于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根据被监护人判断能力缺失程度的不同,分为辅助、保佐和后见三类。后见主要针对完全没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保佐面向判断能力明显不足的成年人,辅助主要针对判断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三类监护人所授予的权限也有所不同。后见人拥有财产管理方面所有的代理权、取消权;保佐人拥有民法第13条1项规定的特定事项的同意权、取消权(日常生活相关行为除外),在申述后可以授予特定事项以外事项的同意权、取消权以及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权;辅助人只有在申述授权后才拥有特定事项的部分同意权、取消权以及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权。
意定监护是在被监护人尚且具有监护委托等必要判断能力时,通过缔结意定监护合同的方式,预先指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和监护事宜,并进行公证和登记,从而使被监护人能够在判断能力丧失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生活和财产管理。一旦被监护人丧失判断能力,将由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向家事法院提交选定任意监护监督人的申请,产生监督人后,由意定监护监督人对意定监护人及其监护事务进行直接的监督,家事法院通过监督人对任意监护人进行间接监督。
通常情况下,需要利用成年监护制度时,既可以由本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在家人和专业监护人的协助下申请。此外,日本还有“市町村长申请制度”,主要适用于自身判断能力不足无法独立申请或是无法通过亲属协助申请的个人。2020年日本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通过“市町村长申请制度”申请利用成年监护制度的案件占总数的23.9%。日本成年监护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利用人数增长迅速。日本最高法院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申请件数累计有37235件,利用人数达232287人。其中,女性占比56.6%,男性占比43.4%;后见监护申请占比70.8%,保佐监护申请占比20.2%,辅助申请占比7.0%,意定监护申请占比2.0%;因为患有认知症开始申请利用成年监护制度的人数最多,占比64.1%。
四、日本成年监护人的社会化与专业化:基于统计数据的分析
日本成年监护人基本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一是“持续的人身监护”。人身监护的目的在于及时掌握被监护人的生活和身体状况。比如,定期与被监护人面谈,及时掌握被监护人的生活、饮食和心理状况。同时,还需要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医生、照护人员、朋友、邻居保持联系,以更好了解被监护人的需求和现状。还要承担诸如居住(购房、租房契约签订、租金支付)、医疗看护(健康检查、去门诊看病、住院等契约的签订)、长期照护(养老机构入住手续、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日常生活照护等监护工作。二是“日常的财产管理”。后见人拥有日常财产管理权,保佐人和辅助人需要事先决定财产管理的内容,根据所赋予的代理权制作财产目录。日本规定成年监护人必须在家事法院宣判监护生效开始后的一个月内,调查被监护人的财产,并整理详细的财产目录提交给家事法院。财产目录通常包括房产、存款、年金、公司、养老保险、有价证券、借款、未偿还债务等。在实践中,监护人还需要掌握被监护人的收支状况,以便更好地为其安排日常生活开支和必要的照护开支。
与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一样,在日本对老年人照护和赡养是家庭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少子老龄化和家庭核心化的人口结构与家庭结构变化,导致家庭功能减弱,仅依靠家庭已无法支撑日益增长的监护需求,社会化的成年监护服务需求急剧增加。通过对日本最高法院近20年监护人统计数据分析可看到(见图1),日本成年监护人呈现明显的“社会化”趋势:随着老龄化率不断提高,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逐年下降,从2000年90.0%下降到2020年的19.7%;由第三方(非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则逐年上升,从2000年的10.0%增长到2020年的80.3%。
此外,除了专业人员外,日本厚生劳动省为了解决成年监护人不足的问题,2011年在全国范围启动了市民监护推动事业,培养除家属、朋友及专业人员以外的普通市民成为成年监护人。市民监护人从事监护服务有单独受任型、市民监护人与专业监护人一起承担监护职责的共同受任型、作为法人监护支援人员的辅助参加型等三种方式。市民监护人从2011年约占监护人总体的0.31%增加到了2020年的1.1%。
进一步分析第三方(非亲属)监护人的属性,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日本成年监护人的“专业化”趋势。如图2所示,成年监护人以专业人员为主,其中司法书士、律师、社会福祉士占比最高,2020年分别占总体非亲属监护人的37.9%、26.2%和18.4%。
五、日本成年监护服务专业化的两个层次:基于四个案例的分析
为了全方位呈现并分析日本成年监护服务特征,本文分别选取社会福祉士个人型、律师法人型、由多位专业人员组成的非营利组织、由专业人员与市民监护人组成的生活协同组合四个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访谈数据收集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我们对机构名称、姓名进行了匿名化处理。
(一)案例描述
1.社会福祉士个人型监护案例。A是一位90多岁未婚无子女的独居女性。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取款业务时发现A可能存在认知障碍,联系了社区综合支援中心。经检查确诊,A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由于A唯一亲近的哥哥已经住院并处于被监护状态,社区综合支援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市町村长申请制度”为A申请利用成年监护制度。家事法院为A指定了一位专业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福祉士作为A的监护人,以协助A完成专业养老机构入住契约的签订,并担任其保证人。在监护人陪同A参观照护机构时,A一直表示不希望入住养老机构,希望在家中度过晚年。在对A财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监护人发现A拥有约1亿5000万日元(约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但却一直租住在公租房。在和A沟通的过程中,监护人了解到A曾经是一名小学教师,非常喜欢小孩。之所以选择一直居住在现在的公租房,是因为她很喜欢孩子,从家里的阳台可以看到对面小学里的孩子。A表示非常希望一直居住在现在的家里。在后续的走访中,邻居反映A有时会在晚上敲门讨要食物。为了最大限度尊重A的愿望,在综合考虑了A的财务状况基础上,监护人对A的护理计划进行了调整。为了防止A感到孤单打扰邻居,将社区日间照料从每周3次增加到6次;为了避免A因肚子饿打扰邻居,将上门服务调整为以饮食为主。通过综合利用长期照护保险服务与自费照护服务,监护人帮助A实现了就地居家养老的愿望。(访谈资料-C202001171)
2.律师法人型监护案例。B是一名患有轻度认知障碍的男性,从小由日本黑社会事务所带大,一直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60多岁时,他遭遇交通事故,认知障碍加重,失去了民事判断能力和管理财产能力。B所在地的社会福祉课考虑到医疗养老机构入住和财产管理等需求,通过“市町村长申请制度”为B申请利用成年监护制度。家事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B的监护人。监护开始后,黑社会事务所多次阻挠律师事务所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深入了解和调查后,怀疑B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可能一直被黑社会事务所截用。但B本人一开始并不信任突然出现的律师们。在多次上门与B沟通后,律师事务所逐步与B建立了信赖关系,并成功将需要救治的B悄悄送到医院。黑社会事务所得知后,虽然多次到律师事务所叫嚣滋扰,但都被妥善解决。B在医院接受治疗后,监护人协助其住进了养老机构,并将B的情况告知了养老机构,叮嘱养老机构在照护B时,注意信息保密,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只在院内散步。这种状态持续了3年后,恢复一般照护。截止2020年底,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B监护人职责8年左右,B安详地生活在养老机构,未被黑社会组织发现。(访谈资料-A202001161)
3.非营利组织监护案例。C是一位60多岁的独居女性,拥有一栋公寓楼房,最初自己经营公寓出租,并住在公寓楼房中的一间房内。后来由于综合失调症变得严重,她住进了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院联系了社区综合支援中心,利用“市町村长申请制度”为C申请利用成年监护服务。家事法院指定一所非营利组织作为C的监护人。该非营利组织建立了由1名税理士和1名社会福祉士组成的监护团队承担C的监护工作。税理士主要负责C的财产管理事宜,包括公寓的出租、养老金的领取、所得税的申报等专业财务事务。社会福祉士则负责C的人身监护事宜,包括定期巡访、精神病医院出院手续、养老机构入院手续等服务,同时也保持与C远方亲属的联系。(访谈资料-A202001162)
4.生活协同组合及市民监护人监护案例。78岁的D在妻子去世后,一直独居。由于身体状况欠佳,D在妻子去世后一直接受社区内生活协同组合养老团队提供的日间照护、康复训练和一周4次的家务支援服务。该生活协同组合成立于1989年,在2014年成立了养老团队开始为居住在本地区的居民提供包括老年照护、儿童照护、生活支援、成年监护、助餐、福利设备租赁在内的多种福利支援服务,是一间老幼复合型社会福祉组织。同时,基于“共助、互助”的原则,凡是参与过照护和支援志愿活动的个人,也会在自己需要支援时得到援助。因此,该生活协同组合的一些成年监护人虽然拥有专业国家资格证书,但本质上属于市民监护人。最先察觉到D判断能力下降的正是生活协同组合养老团队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认知评估中发现,D已患有轻度的认知障碍,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由于D没有子女,唯一的哥哥年事已高,也无法照料他。D的哥哥希望生活协同组合能够担任D的意定监护人。于是,在D意识清楚的时候,生活协同组合的工作人员和D一同前往公证处进行了“意定监护公证”,以便在D完全失去判断能力时,能够得到生活协同组合的支援。生活协同组合为D安排了由1名社会福祉士+1名会员组成的监护小组。社会福祉士是拥有国家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同时也是生活协同组合的会员;另一位监护负责人是没有福祉或律师等相关国家专业资质的普通退休员工,但经过市民监护讲座等培训,具备充足的成年监护知识。虽然监护人一个月只定期访问D一次,但通过与每天提供日间照料、餐饮服务和家务援助服务的养老团队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了“每天服务+定期巡访”,构建了多层的监护服务体系。(访谈资料-C201702161)
(二)分析与讨论:专业人员化与专业组织化
上述四个案例分层次展示了日本成年监护服务四种不同类型的专业组织模式。案例一充分发挥了日本社会福祉士个人在养老服务及生活支援服务方面的专业性,是维护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实现就地养老、日常生活正常化的典型案例。案例二对法律专业性要求高,是充分利用律师的特殊身份与专业法律武器,发挥律师专业团队优势,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案例三是通过建立跨专业团队,充分发挥税理士与社会福祉士各自的专业优势,提供高质量服务的案例。案例四则代表着日本反思过度专业化出现的“重财产管理轻人身监护”问题后,通过培育普通市民专业性,基于地缘网络互助监护的典型案例。
从四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日本成年监护服务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护人的专业人员化,除了发挥专业人员各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服务网络提供监护服务,还包括提升市民专业性、增强监护的地缘性与市民性;二是监护人的专业组织化,既有不同领域专业人员之间的团队与组织,也有“市民+专业人员”的团队与组织。其中,律师、司法书士等法律专业人员在处理财产纠纷等财产管理方面拥有着法律专业优势;社会福祉士、精神保健福祉士等福利专业人员在医疗、养老服务等人身监护方面有着福祉相关专业优势;市民监护人则拥有着共同文化、共同经历等地缘性优势。
值得指出的是,专业优势不仅体现在知识体系,还体现在理念、服务视角等方面。比如律师、司法书士更注重权益保障,而社会福祉士等则更倾向于提供被监护人所期望的服务。正如笔者访谈的日本社会福祉士所说:“监护不是只做财产管理、一年只见一两回,而是与被监护人见面、交谈,支援被监护人想过的生活。”(访谈资料-C202001162)
六、对中国老年人成年监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成年监护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法治综合治理体系工程,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除了民法的法律规制,保障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还需要系统的社会化成年监护服务体系提供监护服务。日本成年监护服务实践对我国未来成年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以下几点有益参考。
(一)重视社会化监护需求,建立社会监护服务体系
随着深度高龄化、长寿化、独居化的接踵而至,目前日本的社会监护服务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十四五”期间,中国也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按照60岁及以上认知症患病率为6.04%来估算,独居认知症老年人将超过150万人。其中,有一部分独居老年人没有子女或缺乏有效的成年监护人;有一部分老年人虽然有子女,但因为子女旅居海外、家庭矛盾等,亟需社会化的监护服务。社会监护需求也可以从意定监护办理案件数量得以印证,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2021年1月1日到7月31日办理了112件意定监护案例,咨询量300余件。在缺乏社会化成年监护服务的现状下,老年人的财产、尊严以及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亟需政府与社会建立社会监护服务体系。在社会成年监护需求的推动和上海市民政局的支持下,2020年上海市成立了“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这是国内首家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社会监护服务走出了第一步。但目前我国社会监护服务体系中的主管部门归属、政府社会分工等问题尚未明确,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部门之间协作治理,鼓励支持社会监护组织成立,推动构筑多元福利主体的协同服务网络。
(二)制定职业认定标准,培养专业监护人才队伍
专业监护人才是满足充足、高质量监护需求的根本保障。日本经验表明,由点到面的监护工作责任重大,专业监护人队伍的培育至关重要。首先,专业监护人不仅需要了解被监护人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还需要照顾到被监护人的尊严,要在理解他们核心诉求的基础上协助他们自立生活,尊重其处于任何状态下的个人意愿,即使可能是有悖于客观的“最大利益”。在本文第一个案例中,监护人并没有“简单地”将被监护人送进养老机构,而是忠实地遵从了被监护人的自主决定权,照顾到被监护人的尊严,在理解其核心诉求的基础上协助其就地养老。其次,专业的监护人不仅需要有照护支援服务、保健医疗服务、福祉服务领域专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了解这些领域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需要有对被监护人状况的评估和分析能力,从而制定适宜的监护方案。本文案例中的认知障碍老年人之所以能够实现生活正常化,就在于监护人对日本养老照护体系的灵活运用,通过结合正式和非正式的照护服务,以及调动正式与非正式福利主体,辅助监护支援。虽然目前我国律师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社会组织都有涉及成年监护相关服务,但公证处仅限于公证服务,律师事务所仅限于代理诉讼,整体上成年监护制度的知晓度、业务的普及度都还远远不够,更没有职业认定标准与人才培训。
(三)培养市民监护人队伍,激活非正式支援网络
市民监护人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两点。第一,市民监护人有着成本与数量优势。随着老龄化加剧和认知症老年人增长迅速,我国成年监护需求将不断增长,但老年人的支付能力与支付习惯将制约律师等高收入行业从事成年监护服务的积极性。第二,市民监护人在人身监护方面有着即时性、高效性。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位专业监护人都能够亲力亲为所有人身监护事务,尤其是在个人型监护人中,很多时候监护人会将部分人身监护事宜委托给其他人。市民监护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监护需求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但需要通过系统的培训提升市民监护人的专业性。日本各地社会福祉协会里设有“成年监护支援中心”,定期开设市民监护人培训讲座,鼓励有社会奉献精神的志愿者在掌握成年监护制度知识、理念和相关技能后,作为成年监护候选人登记在册,从事监护活动。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监护需求,我国有必要从成年监护服务建设初期就重视市民监护人队伍建设,提升市民成年监护服务的专业性,激活非正式支援网络。
(张继元,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晏子,日本早稻田大学国际教育协力研究所研究员;税所真也,东京大学人文社会系研究科助理教授。)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10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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