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这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关键所在。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见义勇为作为道德生态的关键维度,承载着维系社会秩序与弘扬正气的双重使命。然而,当下见义勇为行为在现实推进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境。深入剖析这些困境,并探寻切实可行的协同突破路径,已然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一项紧迫任务。
见义勇为行为遭遇的现实困境
一是个体权益保障的缺失。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往往将自身安危置之度外,全身心投入到帮助他人、制止不法行为的行动中,但救助行为结束后,他们自身却常常陷入权益难以保障的尴尬境地。在一些勇斗歹徒的案例中,见义勇为者身负重伤,面临着长期的康复治疗过程,医疗费用的负担给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此外,因见义勇为导致的误工损失、财产损失等,也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更为严重的是,部分见义勇为者还可能面临被救助者的诬陷与讹诈,反而陷入法律纠纷,极大地挫伤了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
二是认定标准与程序的模糊性。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方面,目前存在着认定标准不够清晰、统一,认定程序不够规范、透明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同样的救助行为,在不同地方可能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有的地方侧重于救助行为的危险性,有的地方则更关注行为的社会效果,这种标准的不一致性,使得见义勇为者在申请认定时感到无所适从。同时,认定程序繁琐复杂,缺乏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操作流程,导致认定周期过长,一些见义勇为者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确认与保障。而且,认定过程中信息公开程度不足,见义勇为者对于认定的依据、进展情况等缺乏了解渠道。
三是社会观念与舆论环境的负面影响。社会观念的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对见义勇为行为产生了冲击。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部分人秉持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过于关注自身利益,忽视了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担当。此外,舆论环境的复杂性也给见义勇为行为带来了挑战。一些自媒体在报道见义勇为事件时,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过度渲染事件的负面因素,如见义勇为者的受伤惨状、后续遭遇的困境等,而对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的积极意义与价值宣扬不足,进一步削弱了人们见义勇为的意愿。
从“勇为”到“善为”的路径探索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困境的突破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与公众等各方力量协同合作。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体系,为见义勇为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个体偶然行为升华为社会常态,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深层互构,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注入持久动能。
一是政府进一步完善制度与强化保障措施。首先,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程序以及权益保障措施。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认定流程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设立专门的见义勇为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可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该基金用于支付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死亡抚恤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及时救助与补偿。此外,还应加大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与奖励力度,通过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提高见义勇为者的社会地位与荣誉感。
二是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供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推动见义勇为行为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公益法律组织可以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心理咨询机构可以为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因救助行为而产生的心理压力与创伤。志愿者团队可以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社会组织还可以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见义勇为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与支持。
三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方式,支持见义勇为保障基金的运作,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就业机会与职业发展支持,同时将见义勇为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
四是提升公众的道德素养。公众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也是推广见义勇为风尚的关键力量。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自身的正义感与勇气,当遇到他人需要帮助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敢地伸出援手。同时,公众要积极传播见义勇为的正能量,通过社交媒体、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让更多人了解见义勇为、支持见义勇为。此外,公众还应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公正保障。
五是加大数字技术的深度赋能运用。数字技术不仅能解决见义勇为举证难的问题,而且能将分散的个体救助行为纳入制度化的社会协同网络,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形成有力支撑。利用数字技术,可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可靠的存证服务。当数字证据成为连接司法机关、社区组织与公众的数字纽带,传统意义上依赖个体道德自觉的见义勇为行为,便升华为“技术保障—制度护航—社会参与”的现代化治理场景。
作者詹笑红,系广东警官学院警务心理教研室副主任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委托项目(GD24XFZ17)、2025年度广东警官学院强师工程“金鹰学者”团队项目(2025JY04)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