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这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安全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进入新时代以来,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明确将安全列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要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极大增强了我国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得到全面维护,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长期稳定。
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中国式现代化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必然会遇到各种风险挑战。特别是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不断升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迫切需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用完善的制度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保障高质量发展。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了科学指南。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坚持正确的方法原则,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可靠保障。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二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我们党性质宗旨和初心使命的具体体现,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三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线。国家利益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动力,必须对国家利益可能遇到的严重损害和面临的重大威胁要有警觉与防范,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坚持系统思维。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总体”方法论,注重系统集成,坚持把国家安全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注重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统筹应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实现重点领域、基础领域、新兴领域中的国家安全协同治理和共同巩固。五要坚持法治思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各项重点任务。要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见效。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
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生物安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民生相关的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
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力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促进社会良序善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作者袁继红,系广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