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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部门创新社保争议处置新模式

2025-05-21 14:25 来源:南方网

  民生无小事,社保事关基本民生。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社保缴费争议频繁、矛盾风险点较多。为了解广东社保征缴实际情况,广东财经大学课题组赴广州、佛山、中山、潮州、揭阳、汕头、汕尾等多个地市开展广泛调研,发现广东税务部门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基层税费治理能力,在化解社保争议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一、 广东社保缴费争议处置实践 

  广东的省外流入人口规模大、省内流动人口比例高,社保缴费与迁移情况复杂,税务部门坚持以“用心用情抓好民生社会事业”的态度创新开展社保工作。

  一是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社保缴费争议的复杂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理,确保精准高效地解决问题。对于程序性的简单争议,如个别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等,税务部门可通过系统自动提醒,以简易流程实现即时办结;对涉及劳资纠纷、工资支付、企业规模变化等较为复杂的案件,由公职律师和“三师”(税务师、社会保险师、财务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团队共同研讨处理,保证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于跨部门的复杂争议,如企业与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社保、人社等部门联合组建专业调解团队进行多方协调,推进案件的及时解决。

  二是推进智慧办税服务创新。广东通过“互联网+”模式加快智慧办税服务建设,提高社保缴费争议的处理效率。金税四期征纳互动平台、V-TAX远程可视化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创新,提升了社保服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纳税人和社保缴费人可通过线上平台实现“同城通办”和“非接触式”办理,减少了线下办事窗口的排队和等待,缩短了办结时间。同时,广东还整合了“粤智助”“银税互联”等多方资源,构建了一个覆盖银行网点、街道社区的服务网络,解决了基层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大大提升了服务的可及性,尤其是覆盖到了偏远地区和流动人口,确保群众享有平等和高效的社保服务。

  三是完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在处理社保缴费争议的过程中,广东构建了纵向协作与横向联动的三级工作机制,确保各级责任落实到位。市级税务局统筹决策,县级税务局协调推进,基层分局具体落实,明确了各级职责和权力边界,有效避免了责任推诿。特别是借助V-TAX平台,突破了地域限制,探索跨地市的业务协同办理模式,实现了不同区域之间的快速沟通与信息流通,提高了跨地市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此外,广东还通过设置专门的联动工作组,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推动了省、市、县、所四级管理体系的无缝衔接,确保社保缴费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四是构建多部门协同治理格局。广东通过税务部门牵头,联合人社、医保、司法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解中心,探索“一站式”服务窗口模式。社保补缴、劳动关系认定等争议事项均在此窗口集中受理,避免了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隔阂和沟通不畅。政务服务中心的“邻窗”联办模式实现了“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提升了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通过这种协同治理模式,广东进一步加强了政府部门间的合作,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社保服务平台。

  二、持续优化社保缴费争议处置的建议措施

  广东税务部门在其他部门协同下开拓创新,显著提升了社会保险征管能力与服务水平,但由于体制机制、历史欠账等原因,当前社保征缴争议仍然较多。课题组结合问题原因与调研发现,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健全社保缴费争议处置制度。在争议处置标准制定方面,税务部门可针对高频诉求开展专题研讨,结合现行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指引和制度文件,进一步厘清岗位职责。同时深化“枫桥经验”应用,细化“枫桥式工作法”和“枫范指数”等评价指标,为基层办税服务厅提供明确建设标准。特别是应当针对广东省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社保缴费情况复杂等特点,制定更具人性化的解决方案。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将社保合规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明确社保合规标准,实施信用扣分或降级处理,对企业不合规行为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构建“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制定社保守信评价标准,对合规企业给予信用加分,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并通过定期表彰大会、多渠道宣传等方式,充分发挥守信企业的示范作用,提升社保治理水平。

  二是完善多元共治共建格局。构建多维度协同治理体系,推进社保征缴争议的高效化解,以《广东省跨部门税费征缴争议事项联合处置工作机制》为契机,在税务、人社、医保、信访、法院、综治等多部门协同治理框架下,明确权责边界,优化资源配置与协作流程,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实时共享和任务智能派送,打造“零延迟交互、扁平化处置”模式。同时,将社保征缴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体系,通过税务部门与镇街、社区(村居)的紧密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和矛盾联调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形成“信息互通、服务互融、执法互助”的共建共治格局。在纵向管理方面,完善省、市、县、所四级联动机制,建立争议分级分类预警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处置权限和提级标准;在横向协作方面,由省局牵头建立跨区域调解中心和沟通平台,逐步实现社保事项全省通办,并引导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搭建多元主体对话平台,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保争议综合治理体系。

  三是建立温情执法和容错机制。社会争议处理需要兼顾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明确社保费用追缴时效、金额计算和缴纳方式,降低历史追缴问题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责任认定时明确雇佣双方责任,提倡温情执法,在规则许可的前提下降低处罚力度,同时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边界和容错空间。进一步探索省、市、县、所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责任边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存在风险的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合理设定容错空间,鼓励工作人员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思路,对一定范围内的过错予以免责。

  四是强化人才队伍培训与考核。构建社保争议处置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通过系统化举措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效能。建立典型案例定期汇编机制,通过政务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共享案例资源,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案例指导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培训体系建设上,省税务局统筹组建专业讲师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税收法规、调解技巧等专题培训。定期举办业务研讨和能力提升活动,促进经验交流和技能提升。同时,将社保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创新制定“枫范指数”等量化评价指标,从服务效能、群众满意度等维度实施全方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挂钩,形成“考核-反馈-改进”的良性循环机制,持续推动服务质效提升和业务流程优化,为构建和谐社保征缴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钱金保,系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员、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作者赵骏宇,系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

编辑:王沛容   责任编辑:王萍   校对:陈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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