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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文化主体性坚定法治自信

2026-06-08 11:52 来源:南方日报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创性概念和标识性概念,“法治自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发展的产物。继2023年11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明确提出“法治自信”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1月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再次强调“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要坚定法治自信”。

  法治自信是“四个自信”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而在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制度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的结构当中,法治文化自信是根本所在。塑造中国法治的文化主体性,坚定法治自信,是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涵和实践要求。

  中国法治文化主体性的基本品性

  作为中国法治文化的根本依托,法治文化主体性是党领导人民推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整体的文化自主性和能动性,是中华民族主体性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文化表征,其基本品性至少包括独立自主性、认同归属性和传承发展性三个方面:

  法治文化的独立自主性是法治文化主体性的灵魂精髓。从根本上讲,中国法治文化的独立自主性,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和法治运行模式的独立自主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法治自信的确立。正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立自主性,中国法治文化的独立自主性才能够得到确立和坚持,并孕育出一种既展现人类法治文明共有成果的积极要素,又内蕴着源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塑造了一种具有独立品性的法治文化精神。

  法治文化的认同归属性是法治文化主体性得以生成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法治文化的认同归属性生成有赖于一个国家的集体文化自觉。文化自觉标志着文化主体性的萌发。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要实现法治的文化自觉,就要对中国自身传统和当下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进行建构性审视,同时也要对包括西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展开反思性批判。另一方面,法治文化认同最终有赖于法治实践效果,尤其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要有效构建法治文化主体性、塑造高度的法治自信尤其是法治文化自信、开创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就必须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上取得实效。

  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性是法治文化主体性的生命源泉。法治文化主体性的生命力强弱,同样取决于法治文化本身能不能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获得创新和发展。一方面,不断传续继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给予了中国法治以中国特色,从文明的维度赋予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深厚底蕴。另一方面,中国法治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构成,包含并且彰显创新发展的品性。同时,这种创新发展性也来自中华文明的开放性,其决定了中国法治文化始终与世界一切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进行交流和对话。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双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要塑造中国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坚定中国法治自信,就必须借助这一独特优势,通过“第二个结合”,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法律文化基因与当代法治文化相适应、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协调。在一定意义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肩负着为中国法治特色的凝练提供养分、为中国法治文化在当下世界法治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奠定坚实根基、为全球法治后发型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源自中国智慧的历史使命。

  “第二个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获取生命力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进程需要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相结合,以不断获取其自身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中国法治道路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呈现中国特色的重要原因,是中国法治自信尤其是法治文化自信得以生成的一个根本要素。

  “双创”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向未来的具体路径。其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不是文化复古,而是守正创新。其二,就内涵要求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就是要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在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基因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当代中国法治文化主体性的最有力的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构法治文化主体性的最本质特征

  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根本保证。”中国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建构,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内涵构成,又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法治领域的一种表达与实践,其根本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重要事业,法治文化战线是党和人民的重要战线。中国法治文化的主体性,究其本质而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确立和塑造的文化主体性,是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继承革命法制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所在,也是本质特征。这就意味着,党要加强对法治文化建设及其主体性建构的领导,坚持“两个结合”,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治理论创新和法治知识创新。

  作者钱锦宇、陈昊坤,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

  本文系广东省社科规划2025年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项·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专项重点委托项目(GD25XFZ02)研究成果

编辑:顾萌萌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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