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发挥创新的主导作用,强调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而数据要素恰好可以通过与其他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相结合实现生产资料的重组进而形成新质生产力。因此,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不仅是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之举,更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要求。广东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大省,数字经济增加值总量连续6年全国第一,对于数据要素的规范与治理理应发挥示范作用。着眼当前数据治理领域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积极回应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成为推动广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命题。
重视制度创新
数据要素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强调引入市场机制,使数据要素能够作为商品进行流通与交易,打通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堵点,以此确保数据要素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2020年广东率先在全国启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1+2+3+X”总体思路的指引下,坚持“全省一盘棋”,构建两级市场、三大枢纽,充分释放数据生产力潜能。由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仍处于探索时期,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跨步发展成为关键。
基础制度建设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广东应借助改革试点的优势,因地制宜加快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地方立法与制度规范,为构建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益参考。一是先行先试破解确权难题。数据确权是加快数据利用,激活数字经济活力的前提。特别是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而言极为关键。未来广东应继续依托实践,以“数据二十条”为指引,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结合数据交易的重点环节,总结经验,细化数据产权的具体内容和区分标准,探索出一套符合法理基础和市场规律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二是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构建于法有据的制度规范。受限于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数据交易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对此,广东应发挥示范作用,依托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交易实践,总结数据交易的规律性准则和常见风险,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交易规范体系。
强化安全监管
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已不可避免地融入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然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衍生出数据泄露、滥用、垄断等诸多问题。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数据安全挑战,应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强化对数据交易、数据流通的监管,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2023年11月,广东正式印发《“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要“将‘数字湾区’建设作为数字广东战略的先手棋和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发展的主战场”。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先行者,广东应着力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数据监管治理模式,实现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是压实主体责任,从整体层面规划完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在数据安全工作协同机制的统筹下,强化数据主管、安全主管、技术服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围绕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的联防联控机制。二是提升数据流通交易的监管能力。以包容审慎为原则,通过完善执法流程、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协同监管等方式平衡新业态发展与安全风险防范。三是在重点领域强化公共数据运营的合规指引。围绕公共数据产品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以及动态监控结果,分行业、分领域出台公共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指引。从技术标准、规范认证、合规审查等方面细化安全监管的操作规程,健全公共数据产品的合规监管体系。四是善用地域优势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流动监管新机制。紧抓大湾区发展机遇,依托横琴、前海等重大合作平台的数据跨境流动试点,以创新为依托、以安全为准则,着力在合规标准、安全评估、数字技术等方面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
完善纠纷治理
新质生产力与传统生产力的区别在于,它强调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近年来,广东积极推进建设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衍生出诸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而言,不仅要建立健全前端的制度规范,也要重视纠纷治理的实际效能。
新时代新征程,应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能动司法为指引,为数字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数据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不健全、裁判指引不明晰等问题,司法机关应注重总结提炼有关数据权属、权利边界等问题的标准与思路,形成涉数据权益纠纷的裁判指引。同时可考虑在部分案件中通过实证、理论研究审慎确权,强化对数据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服务科技创新。二是以实质解纷为导向,建立健全涉数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调解、仲裁的灵活、便捷优势,加快争议解决,推动双方当事人实现互利共赢。三是以司法促合规,增强企业数据合规的监管实效。通过出台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完善数据合规的审查与监督、探索数据合规的行刑衔接机制等方式,在数据合规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力争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数据合规监管与激励模式。四是打破“就案办案”的思维,重视诉源治理与案后追踪相结合。司法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涉数据纠纷、数据犯罪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安全隐患向平台、企业、监管部门进行传导,善用司法建议强化对数据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作者卢诗谣、杜承铭,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2022年度特别委托项目(GD22TWCXGC1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