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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平台清朗行动 促进算法向上向善

2024-12-17 11:04 来源:南方日报

  为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通知从五方面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包括算法导向正确、算法公平公正、算法公开透明、算法自主可控和算法责任落实。在算法作为塑造网络空间的重要驱动力,助力平台资本累积的同时,大数据“杀熟”等精准收割消费者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开展专项行动,是促进算法向上向善的重要举措。

  市场失序需要政府介入保护用户权益

  当前,网络平台一方面通过算法精准、智能分析用户行为,进而优化资源配置和便利人们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可能利用自身的市场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优势进行垄断,极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出现。

  网络平台权力与用户权益不对等。网络平台权力源于用户的权利让渡,通过前置性协议中“同意—进入”或“不同意—退出”的格式条款迫使用户不得不放弃部分权益,其中暗含的平台权力意志,加剧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不对等和数字鸿沟,导致信息茧房、诱导沉迷以及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层出不穷。

  算法时代出现市场失序和技术不可控。网络平台通过算法技术抓取用户兴趣并通过标签化等方式精准投放相关信息,而平台在资本天然逐利动机影响下,设置各种格式条款获取商业利益,潜移默化影响用户的行为选择,导致其他主体权利受损。当市场机制出现失序时,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算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网络平台可能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通过算法分析消费者的消费偏好、价格耐受度以及消费习惯等,利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在现实操作层面,用户也很难拒绝网络平台的精准信息投放,大数据“杀熟”等高成本、高难度的维权个案时常出现。在算法领域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无法自我纠正,就需要政府介入,保护用户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法规滞后和机制不健全导致算法治理任重道远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算法快速迭代。算法领域技术发展迅速,立法相对技术变化存在滞后性,无法完全覆盖新技术算法透明度、自动化决策公正性等问题。算法的应用涉及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多个领域,而当前该领域尚缺乏系统化立法,不同法律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使得算法治理更加复杂。现有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程度也不尽完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用户有拒绝平台利用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的权利,但对拒绝的时限和方式等未作明确要求,平台仍可针对用户进行隐蔽式推荐。

  平台逐利属性导致自我规制效果减损。网络平台在享有算法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责任。平台基于算法技术、用户权利让渡以及政府授权等,兼具市场经营主体和承担公共治理职能准治理主体的身份,在缺乏强大外力监管的情况下,自我规制过程存在权力滥用风险,极易在用户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方面出现越位,导致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自我规制功能不断弱化。

  协同机制不健全导致治理体系运转效率降低。在算法治理的具体操作中,监管部门往往侧重于表层的内容监管,缺乏前瞻性和智能性,难以有效应对快速变化的技术和市场环境。监管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关键领域或地区缺乏足够的监管力度,影响整体的算法治理效果。算法监管面临较高的技术门槛,但部门的协调和数据共享尚未畅通,也缺乏具备算法和数据科学专业知识的人才,应对复杂算法问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多措并举构建透明公正的算法应用框架

  健全数字时代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探索针对算法问题的专门立法,严格落实用户信息收集、分析制度。完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的规章制度,打破部门治理“九龙治水”的困境,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平台权力与用户权利边界,防范算法权力无序扩张,切实保障用户权利。针对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行业领域,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运行评估制度,确保算法主体履行安全承诺。

  完善算法时代的多元监管体系。建立包括政府、平台、用户和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体系,网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完善部门间的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管人员的数据挖掘、建模分析和智能工具使用能力。公开算法问题举报渠道,监测核实举报线索,对查有实据的违规平台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强化学界、业界合作,鼓励监管机构与高校合作,建立算法治理研究中心,全面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搭建契合算法伦理的平台自律机制。由于算法的设计嵌入了开发者的意识,应加强对算法主体的宣传引导,要求履行算法主体安全承诺,鼓励平台根据其占有数据的规模和质量来优化算法模型。督促平台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遵循政府公权力对平台引导的妥当性和规则设定的法治性,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平台规则制定,增强平台规则的合理性和认可度。常态化开展算法服务安全风险监测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内部违规问题线索,并综合运用督促整改、现场检查、处置处罚等措施,提升算法常态化治理水平。

  构筑风险社会的算法技术防火墙。针对算法可能存在技术漏洞、无法被开发者完全掌握或者被商业利益捆绑等,常态化、前置性开展算法服务安全风险监测防范工作,降低算法伦理技术风险。落实算法安全技术责任,多模态交叉验证数据来源,确保训练数据合法可靠,及时检测修复代码安全漏洞及算法逻辑缺陷。探索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算法模式,增强公众的信任度。

  作者汤霞、陈旻,单位分别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4CFX109)阶段性成果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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