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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2024-11-04 10:18 来源:南方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就业优先政策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面对全新的劳动就业形态,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支持和规范发展,不断破解改革新难题、开创法治新局面。

  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关系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概括为“三有三无”: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合同、有风险无保险,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亟须明确。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提出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平台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要求。其中前两种情形相较于第三种情形,劳动者对平台的依附性较强,劳动者与平台具有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

  第一种情形下的依附性最强,可以直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第二种情形则是较难认定为传统劳动法律关系,但却渐趋普遍的情形。对此,需要明确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控制程度,并据此分层调整双方关系。对于劳动者自主性较弱、平台管控程度较强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人社部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调整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关系;对于劳动者自主性较强、平台管控程度较弱的情形,则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在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应公平分配平台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发展“双保护”。平台应承担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责任,包括支付合理报酬、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等。同时,还需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机制,畅通维权渠道,确保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建立工作时间和接单时间台账,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其次,应制定明确的劳动报酬标准,明确平台抽成比例和劳动者计件单价,并应确保劳动报酬按时足额发放。再次,应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相关的职业安全培训,还应设立相关投诉和申诉渠道。

  此外,也应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社保制度改革,消弭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刚性约束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高度灵活性之间存在的鸿沟,实现新经济发展与新保障制度的“双向奔赴”。探索采取按月度、季度、年度多级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弹性化参保方式;探索现行社会保险中“五险一金”的分解机制,允许劳动者以单一险种或自主组合的方式参保;包括广东在内的7个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省份,探索在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运营中,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按单缴纳保费,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

  规范平台数智技术的使用

  使用数智技术设计算法实时采集、处理和分析用工数据,是平台实现劳动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新就业形态区别于传统就业形态的主要特征。通过使用数智技术,平台企业相对于传统企业的劳动管理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但同时算法滥用问题也愈发凸显,直接表现为算法黑箱导致的不透明和不公正,并直接体现在工作安排和报酬计算上。因此,规范平台数智技术的使用,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要提高算法设计的透明度。平台企业应向劳动者公开其算法规则,尤其是在订单分配、工作时长计算、劳动报酬定价等核心领域。在调整算法时,应提前公示并与劳动者协商,让劳动者有机会参与规则的修订。

  要提高算法运行的可解释性。由于算法运行过程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迭代,所以平台在使用算法时应提高运行过程的可解释性,保障劳动者知悉算法的判断依据,确保劳动者能够理解和接受工作安排与报酬标准。还应建立起反馈和申诉机制,便于劳动者提出申诉和维权。

  平台也要主动监测算法的公平性。在算法运行过程中,按既定方式进行的数据清洗、权重设置和参数调试可能会不适应持续更新的数据样本。因而在订单分配和绩效考核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一些劳动者因系统偏差而获得较少的工作机会或报酬。所以平台应定期监控算法运行,主动识别和消除算法中的不公正因素,并公开透明地披露算法评估结果。

  国家应制定专门的科技伦理标准,规范数智技术的使用,确保数据不被滥用,不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与其他基本权利,对于违规使用算法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总之,新就业形态的诞生是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趋势,既要着力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资双方的实质不平等问题,同时也要维护平台正当的自主管理权,引导劳动者和平台的协商互信,营造平台企业、劳动者和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等多方共赢局面,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杜昕: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

  吴育珊: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

  本文系2024年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一般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XYYB202410)阶段性成果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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