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不断拓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使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事业进一步交互。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重要论断充分揭示出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应弘扬改革精神、面向改革目标、回应改革需求,保障改革进程。
更深入地联通法治与改革的内涵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首先要打通改革与法治在概念上的藩篱,即破除法治的“立”与改革的“破”之间形式上的张力,通过运用辩证法、总结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实践,最终更深入地联通法治与改革的内涵,完成思想上的跃迁,为新时代改革与法治的协调发展固本筑基。
要意识到,改革语境下的法治应当是回应改革需求的法治,即针对具体的改革措施建章立制;运用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破除不合理的体制机制,始终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而在建立“依法改革”的认识后,就需要进一步面向改革开放,统一改革和法治的目标设定、价值追求和发展路径。当代中国的法治,应当充分发挥规范、保障、引导改革的功能。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为深化改革释放更多制度空间,而法治建设的目标与改革的目的从根本上是统一的。
深化改革也是法治观念调适、法治资源丰富、法治表现形式拓展的进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现象是,一批具有鲜明改革特征的法治实践方式涌现,极大地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为我国的法治体系打上了区别于他国法治的鲜明标签,围绕改革需求的法治创新形式也正是法治高质量发展的体现。以特定地区立法先行、容缺办理行政许可、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化运行、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涉外法治探索等为代表的改革型法治实践,构成了一幅当代中国法治领域改革的现实图景。改革语境下的法治建设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制度创新,只要被证明能够满足改革的需求,且不违背法治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都可以被纳入不断成熟的、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从功能性的角度观察法治在改革时代的价值,一方面,法的安定性使其具有了“固根本、稳预期”的独特禀赋;另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治“利长远”的根本功能,尚需进一步挖掘法治的积极功能,发挥其在调整社会关系层面的优势,通过法治的主动实践为改革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改革窗口转瞬即逝,改革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并存,这就要求立法与改革决策及时有效衔接,切实降低改革风险,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通过法的立、改、废、释及时回应最新的改革决策,锚定改革的基本路径和目标,确保改革的大方向正确不动摇,继而化解在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的主体间矛盾,使改革红利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以赋权的方式惠及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当全社会形成深化改革的共识,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改革半途而废的风险。此外,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为尚在酝酿之中、不成熟的改革措施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待时机成熟后转化为国家立法,使改革的成果最终通过法治化的表达成为稳固的制度,持续释放改革动能。
法治铸魂,思维筑基。在改革中建立法治思维的底层逻辑,是在全社会建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想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改革者最终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工作方式,真正将“依法改革”的思考方式内化于心,就要充分、完整地发挥法治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基本功能,使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在改革的进程中受到不当减损,杜绝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建立完善的公权力监督体系。掌握法治思维的改革者就是要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坚持法治先行的情况下开拓进取,探索破解改革难题之道。
在形成法治思维基础上,应当在实践中坚持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注重规则、讲求程序,时刻秉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的行事方式。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就是要依托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改革的全流程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使每一个改革决策都受到法治的检验、监督和保障。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改革措施都需要严守环境保护关,遵循生态法治的要求,决不能重走“先污染,后治理”“先上车,后补票”的老路。即使在特定特区开展先行先试的改革,也要在授权立法的框架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合法性授权,方可使具体的改革措施落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观念,应当为任何成熟的改革者所铭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通过法治守好最基本的“公正关”,既保证法律制度自身的平等性,又要在具体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保证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正当的权利行使。此外,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等重要。在改革的过程中,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凸显。在我国,不同所有权属性的经营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在法治之下享受相同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同等标准的法治保障。一方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法治保护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营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最终实现经营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积极运用促进型立法等方式,进一步彰显对于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坚定民营经济持续参与改革的信心。
作者杨桦,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涉外律师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