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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大显身手筑牢法治保障

2025-04-07 11:46 来源:南方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二者辩证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新征程上,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思维破除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多维架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呈现出以宪法为基础、法律规范为支撑、政策引导为补充、执法司法为后盾的立体化、多层次样态。宪法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与贯彻“两个毫不动摇”,正是在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对民营经济予以平等对待和保护的重要体现。法律规范的支撑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其基本功能包括确立民营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规范产权保护、契约自由、交易安全等基本制度。政策则以其灵活性和时效性,作为政府解决民营经济阶段性问题和响应市场需求的重要补充。

  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呈现出政策试点—行政规范—法律确认的渐进式发展逻辑。通过政策的试点功能进行改革试验,后以行政法规将成熟经验转化为操作规范,最终通过立法逐渐整合分散规范,强化法律刚性,构建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系统整合分散于多部法规中的民营经济条款,推动民营经济立法由政策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的转变,正是前述逻辑的深刻体现。

  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优化路径

  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需注重立法现代化、全球化与精细化。在数字经济时代,制度供给的完善应在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创新活力之间寻求公约数,针对新兴业态探索“监管沙盒”“分级分类”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的法治平衡。在全球化时代,应以规则接轨构建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围绕世界银行B-READY评估体系中民营企业的关切领域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着力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外向壁垒,全面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精细化立法,要以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为切入,坚决破除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重要引领,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回款难的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策精准度,注重综合施策。

  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本土范式构建,需要通过路径创新来破解路径依赖问题。现行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尚未克服立法早期路径的依赖影响,家族企业股权代际流转缺乏特别规范,导致传承过程易陷控制权争夺僵局;科技型企业人力资本价值认定机制缺失,制约智力要素参与公司治理;传统制造企业重资产运营模式与轻资产转型存在制度摩擦。民营企业转型面临的治理结构固化、代际传承阻滞等路径依赖问题,本质是传统治理模式与市场经济法治化需求间的矛盾,亟须通过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制度创新提供破解之道。应以司法解释或软法机制构建分类规制体系:对家族企业增设股权信托条款,允许设立家族宪章特别章节,规范代际传承中的控制权过渡;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设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弹性估值机制,明确技术合伙人特别表决权;对传统制造企业改制,引入资产重组简易程序,降低产能更新制度成本等,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设计,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

  以严格执法和能动司法护航

  民营企业座谈会强调,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将其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原则,确保执法行为符合党和国家的意志。

  严格执法要求以行政执法规范化改革为抓手,系统性纾解执法权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恪守平等保护原则,强化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保护,建立违法行为查处负面清单制度,防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对符合违法要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得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塑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法治生态。强化执法规范程度,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重点完善权责法定、程序透明、追溯时效三重执法支柱,严厉打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与完善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遵循行政辅助性原则,推进综合查一次及触发式监管等新兴执法模式,厘清执法与服务边界。构建执法责任体系,完善权力制约与问责机制。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责任边界,配套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化指引以及合规容错认定规程;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即积极主动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能动司法要求深化司法改革,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优化司法审判流程。深化个人破产制度、预重整制度的改革试点,最大程度整合债务人资源和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针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情形,优先适用民事程序,防止刑事手段滥用;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提升涉企纠纷解决效率。优化商事裁判规则,增强司法政策供给。立足司法审判实际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制定专项司法政策等司法手段,为新型商事纠纷解决注入司法力量。强化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依法保障企业财产权、人格权与创新权益。合理处置涉案企业财产,针对查封的必要性、比例的相当性等建立多重审查制度,严格区分企业与企业家财产,谨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以司法手段依法督促停止侵害、依法惩治违法行为,打造健康清朗的社会环境与司法导向;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权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以法治文化引领民营企业向善而行

  弘扬法治文化与企业向善发展紧密交织,二者同频共振,共同塑造兼具法治底蕴与社会担当的新时代民营企业品格。

  法治文化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精神源泉。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为核心,通过“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大力宣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与先进典型,强化家国情怀,带动企业树立正确法治观念与发展观念。以行为模式塑造为重要途径,依法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合规文化与信用情况评价体系,将守法经营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定期评级并公布结果,对评价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信用低的严格监管惩戒,推动企业加强合规与信用建设。

  民营企业向善发展,是富而思源、富而思进的重要体现。企业善治依赖完善的公司治理。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股东行为;依法完善监督结构,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席位,依托其专业性与独立性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制定完善公司章程,规范管理流程,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企业向善的重要内涵是践行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与社会责任理论皆致力于企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有效途径包括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经营过程,赋予董事社会责任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义务,设立可持续发展官及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引领企业自觉自愿参与社会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塑造良好企业形象;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要厚植家国情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力所能及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努力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多作贡献,让发展成果惠及多方利益主体。

  作者赵景琛,系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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