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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2022-11-22 12:10 来源:南方日报 刘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不能离开法治轨道。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在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围绕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加强数字经济立法。

  健全数字安全治理体系

  安全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当前数字技术更新迭代的速度日益加快,安全风险不仅突破传统的计算机安全范畴,升级为数字安全,而且数实交融程度愈发紧密,数字安全风险遍布所有数字化场景,对既有安全范式形成巨大冲击。近年来,广东等地陆续出台地方性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强调安全发展的基本原则,我国数字安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接下来的立法过程中,不断加强数字安全立法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健全数字安全制度体系。厘清数据本身安全与数据利用安全的关系,通过立法保障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本身安全的同时,聚焦数据利用安全问题,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和交叉,运用体系化方式提高数字安全制度供给质量。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数字安全制度保障能力。构建重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点行业领域的数据范围,研制敏感个人数据信息集合库,规范重要数据处理者行为并设置安全保护义务。三是强化隐私数据制度保障力度。立法应当明确隐私数据之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将隐私数据纳入数字安全的保护范畴,完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合法性判断规则,防止隐私数据被他人不当获取和不法使用。四是合理扩大数字安全服务保障覆盖面。出台中小微企业数字安全帮扶机制,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员工数字安全意识和素养提升的公共培训机制,鼓励和引导大型数字安全企业推行低成本数字安全服务和相关轻量化产品,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数字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塑造数字安全支撑环境和生态。

  完善数据产权制度

  产权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发动机”。近年我国数据开发利用增速明显加快,数据要素应用场景不断加速扩容,通过产权制度加强保护是应有之义。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的目标是,通过构建数据价值全链条,赋能数字经济、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尊重数据产权的特征与发展规律,强化数据权益保障,鼓励数据开发和应用,应当从以下方面推进立法工作:

  一是立法明确数据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利定位。传统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等特征。而以数据信息为客体的数据产权,从生产到保存再到加工、利用、交易等环节,需要由多个参与者协同完成,并且数据会在个人终端、网络平台、操作系统中同时存在,因此数据产权并非单纯排他利用的财产权利,而是一项新型财产权利。二是厘清数据产权权利边界。数据产权主要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分配,这需要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数据、作为企业核心资产的商业数据、基于人格权享有的个人隐私数据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理顺不同主体在数据产权中的诉求与价值位阶,破解权利边界模糊导致冲突的矛盾。三是健全数据产权权利配置体系。基于数据产权具有可分割性,可以被多个主体占有、使用和交换,构建起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数据产权集束配置体系,并结合特定应用场景细化权利内容,使各权利主体都可以在数据流通利用中获取相应收益。四是建立数据公开、共享与协同发展机制。通过培育发展大数据服务业务,加快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打破不合理的数据资源和技术的垄断壁垒,明确数据流通与利用的责任规制,释放数据红利。

  强化数字监管规范

  监管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盘”。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加强数字经济监管规范,既需要尊重数字经济的发展与竞争规律,营造鼓励创新的营商环境,也需要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

  一方面,发展数字经济要科学处理创新与竞争的关系。随着数字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深入,平台经济快速崛起,数字平台成为市场与企业之外的、兼具市场与企业部分功能价值的新型经济形态,这对现有条块式监管模式造成挑战。对此,2022年8月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原则中明确写入“鼓励创新”,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在分则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新法修改直面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监管难题,不仅与2021年2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形成有机衔接,而且为未来平台经济竞争政策法规进一步细化预留了必要的制度接口,有助于规范和引导数字平台稳健发展,发挥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战略价值。

  另一方面,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过去几年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集中专项整改成效显著,未来立法中应当接续并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各类问题再度发生。对此,《“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的目标任务,要求“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20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对数字经济运行特别是平台经济实施“常态化监管”的要求。因此,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需要在已有监管规范基础上结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作出优化完善,营造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数字经济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2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GD22YFX01)阶段性成果

编辑:王沛容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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