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12月7日是第七个“宪法宣传周”。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宪法全面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创新举措,研究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功能定位、实现路径,确立公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主体、内容、形式及原则要求,完善制度设计,规范工作流程,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功能展开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是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宪法实施情况的专项报告,统合支撑宪法全面实施各种资源和力量,调动和激发各个方面积极性,共同推进宪法全面实施。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是公权力机关的述职报告书。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以信息公开形式公布宪法实施主体落实宪法情况,特别是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情况,督促国家机关恪守宪法,首先是监督宪法实施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报告书,也是其他公权力机关遵守宪法、落实宪法的述职报告书,发挥着报告的评价督促功能。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是行动中的宪法典。宪法全面实施是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实。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记载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实践应用的权威解释、说明,明确宪法适用的具体标准,是宪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发挥着规范指引功能。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是鲜活的宪法教科书。公众良好的宪法意识为宪法全面实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记录着公众身边的宪法事例,呈现现实的宪法的景象与力量,有助于激发公众学习宪法兴趣。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也是权威宪法知识的载体,发挥着对公众宪法宣传教育的功能。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是宪法研究资源库。宪法全面实施需要深厚的宪法理论和人才支撑,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记录了中国宪法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中国智慧,展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决宪法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体现中国宪法实践经验,对构建中国自主宪法知识体系和培养大批高素质宪法人才素材,繁荣宪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原则要求
聚焦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功能定位,确立报告制度的原则要求:
报告的权威性。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不是学者、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它应记载重大社会问题的合宪性判断,记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公权力履职的合宪性评价,记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解释和说明,具有高度权威性,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宪法活动的准则,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权威机关在权威载体公布。
报告信息的充分性。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应记录宪法实施中典型案例,树立尊崇宪法的典范,曝光违背宪法规定的行为,揭示宪法判断的逻辑和依据,全面公开涉及宪法问题的主体、争议的焦点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处理意见,以充分的信息公开更好促进发挥报告作用。
报告信息的易得性。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力量在于被公众所了解和掌握,报告的信息不仅应完整、全面,还应方便公众查阅、掌握。宪法实施情况报告除了在权威媒体公布之外,还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应用在报告信息的归集、传播的支撑作用。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设计要点
第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目前涉及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备案审查年度报告以及自2022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基于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时处理的宪法问题,而是对一定时期宪法实施情况的归纳总结;不是简短地对宪法实施材料的归集,而是具有类似法典编撰性质对宪法适用整理,归纳出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实施中的具体准则,因此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区分开来。由监督宪法实施的专责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权威媒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宪法室应做好报告的辅助工作,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公布本单位本系统宪法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聚焦公众关注的宪法问题。宪法实施包括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执行、适用、遵守和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包括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涵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一定意义上所有国家法治活动都属于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内容不能面面俱到,要聚焦宪法实施中公众关注的宪法问题,常态化的宪法实施不纳入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国家机关常态化的履职行为,例如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出台的政策文件没有引发宪法争议,不纳入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只有在法律草案审议中或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引发宪法疑问,并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才是报告的内容。报告集中法律实践中宪法问题及其处理也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被动处理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主动履行宪法规定的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纠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偏离宪法的行为。
第三,规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文本格式。实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评估督促、规范指引、宪法教育和宪法研究的功能,有必要研究制定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规范文本。参考目前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的成熟做法,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正文中分类记载,针对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公布合宪性争议的相关法律草案的背景、宪法争议焦点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处理及其解释说明;针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中合宪性问题,公布被审查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名称、制定机关、争议的宪法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以及宪法依据和理由。规范化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文本既能保证宪法实施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又方便公众查阅学习。
作者邓世豹,系广东财经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