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截至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59项,居世界前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进行部署。新征程上高质量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价值理念、立法体系、监督执法、司法保障等多个维度着力。
树立保护优先理念。文化遗产是先人留给我们的智慧结晶,自然遗产是大自然长期进化形成的独特自然景观或生态资源,二者都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既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又是发展经济的重要资源。但文化和自然遗产都具有缓慢退化、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受特定人文风俗、气候环境、自然进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一旦毁坏将很难恢复。实践中,我国的遗产保护工作历经了从抢救性保护、修复性保护到科学化保护、预防性保护,从对遗产的单体保护到对遗产及周边环境整体性保护的转变,最终以实现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保护是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保护,利用就成为无源之水。因此,保护优先应作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建设的首要价值准则,贯穿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全过程。
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完善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是我国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条约的重要方式。目前,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外,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已经有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立法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进行了规定。例如,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为辅的环境法体系为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文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纳入文物范围的文化遗产从保护程序、标准及方法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加强世界遗产的申请及维护管理工作,我国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则的体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不断完善现行立法,并推动遗产保护专门性立法的出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纳入二类立法项目,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并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过程中,应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目标、保护主体、保护范围、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要吸纳融合文物与生态环境等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诸如遗产名录与登记制度、分级分类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这样既可以为遗产所在地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也能够更好衔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
强化严格执法监督。遗产保护是综合性、多维度的系统性工作,涵盖遗产规划、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及监督执法等环节。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多样性、分散性及多层次性,容易导致出现执法力量分散、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强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执法保障,既要防止疏于执法,也要杜绝违规执法。首先,做好遗产调查与规划。政府部门应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及时更新遗产名录,制定遗产保护规划,加强遗产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其次,健全行政机构和人员配置,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通过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可以把遗产所在地出现的违规经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预防遗产遭到破坏。再次,完善监管体制与协同机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特点,除文物主管部门外,还涉及文化、城建、环保、自然资源、宗教、旅游、财税等政府部门。同时,文化和自然遗产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特别是一些世界遗产所在地分布广、数量多,实现文化和自然遗产交融互动,还需不断打破执法部门条块分割、纵横交错的局面,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执法。最后,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可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通过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共同推动遗产保护工作发展。
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司法通过发挥权利救济、权力制约、定纷止争等功能,可以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提供最后一道屏障。一方面,推动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关系国家和民族利益,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而开展公益诉讼,通过诉前保全、停止执行,抑或判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事后救济方式,既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也能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威慑效果。但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尚未明确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检察机关或相关组织往往借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国有财产等法定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遗产保护效果。同时,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目前仅限定在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将来还可以不断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通过公益诉讼更好弘扬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推动司法专门化建设,以有效应对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多样性特点。不同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遗产保护诉讼中往往涉及民事、行政与刑事多重交叉,且遗产保护专业技术高、隐形或变相损害多,导致取证难度大,需要更专业的部门和司法人员支持。通过司法专门化,可以在资料搜集、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环节整合司法资源,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的公平公正。此外,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在线索调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通力协作,有力打击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岳小花,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