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有机体,个体利益与共同体福祉之间的张力构成了普遍存在的共同体困境。进入数智时代,共同体困境并未因技术进步而消解,而是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呈现迥异于传统形态的结构性特征。这些挑战直观体现于数字空间中的伦理失序与行为失范,深刻侵蚀着社会长期积淀的价值共识基础。如何在数智时代突破共同体困境,凝聚共同体精神并构建良序共同体,成为当下亟待回应的社会议题。
破“集体隐私风险”之困
培育健康生态,破“集体隐私风险”之困。数智时代,个体出于对便利服务、个性化推荐或社交互动等需求,让渡出了自己的隐私信息,而随着算法技术的深入应用,个体隐私的局部让渡正在被平台机制整合为群体性的数据资源。从个体看似自主的短时理性的利己选择,再到个体行为累积而成的集体资源,使得社会整体陷入持续的信息暴露之中,最终可能导致“隐私的集体流失”。
要破解这一困局,关键在于构建根植传统的伦理生态。良好的社会心态和社会氛围,是共同体精神得以生发和延续的重要基础。必须强化社会主体的伦理培育功能,将家庭、社区、学校等核心场域打造成为培育责任意识与公共精神的实践空间,促使个体由旁观者向参与者、建设者转变;充分挖掘深植传统文化之中的集体精神,诸如“国而忘家,公而忘私”,帮助个体在迅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保持道德情操,强化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主流媒体应积极壮大网上主流价值、主流舆论,加大对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净化网络空间,使个体在网络活动中持续提升网络素养。
解“算法冲击伦理”之难
正视伦理主体,解“算法冲击伦理”难题。数智时代,算法推荐机制以满足个体兴趣偏好为导向,在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同时,也将个体裹挟进信息茧房与认知圈层之中。随着个体长期沉浸于同质化信息环境,其思维方式与价值判断会逐渐趋于单一化和封闭化,对不同声音的理解力与包容性也会随之减弱。这不仅限制了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且会进一步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甚至是对立,侵蚀共同体内部的尊重、理解与信任,消解社会共识与集体协作。
要解决这一难题,需强化个体道德观念与共同体精神。“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的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有个人自由。”脱离了共同体,个体的价值将无法实现。一方面,亟待形成个体的道德责任认知。个体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在虚拟网络,还是在现实空间,都承担着相应的道德和责任,要凭借内在德性实现自我约束,将每一次网络言行视为严肃的道德选择。另一方面,必须着力强化数智时代个体间的情感联结。个体要认识到,虚拟空间的交往实质上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数字化延伸,既要在现实场域珍视与家人、朋友、同事等核心关系网络的原初互动,也要在数字空间主动参与有价值的公共议题讨论,以理性对话增进社会联结。
治“网暴侵蚀道德”之疾
加强协同治理,治“网暴侵蚀道德”之疾。在算法放大与群体极化作用下,个体在网络空间的情绪化表达极易演变为集体非理性行为,尤其是在涉及性别对立、动物保护等议题时,大量的数字个体被联结为数字集体,通过贬损人格、损害名誉等方式实施网暴。这极易催生出在虚拟世界掩护下逃避责任的心态,导致个体漠视自身道德义务,仅凭一己私欲行事,逾越道德乃至法律底线。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个体所追求的表达自由,一旦脱离了公共责任与伦理道德的轨道,便极易在集体层面引发信任危机、信息失序与道德冷漠,造成新的深层次伦理挑战。
要治疗这一顽疾,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与伦理规制。数智技术背景下,作为价值理性的制度化与体系化表达,法律制度和伦理规则共同承载着人类对公共善与正义的追求,能够为个体道德实践提供不可或缺的外部支撑。法律制度层面,要建立分级分类的责任追究体系,积极推动责任明晰化,遏制“责任虚化”与“匿名失范”现象;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约束,破除其以“技术中立”规避社会责任的治理困境,防止商业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提升法律动态适应性,通过算法赋能提升法律精准化实施,增强法律应对数字空间复杂问题的灵活性。伦理规制层面,自觉面向公众普及数智技术知识,引导个体树立责任意识、大局观念,深刻理解良善数字共同体的构建依赖每一个人的积极投入;聚焦伦理责任,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伦理熏陶与责任教育,防范因算法偏见或技术滥用导致的歧视与风险;构建平台伦理激励机制,推动平台将伦理价值嵌入算法设计,营造良性互动、正向循环的数字环境。
从“孤岛”到“共生”,不仅是社会的团结形式,更是“我”从封闭性的自利逻辑转向“我们”责任共担的行动历程。只有当千千万万的“我”在尊重关爱他人、关心共同体命运、考虑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责任中实现道德自我的升华,才能生成真正意义上的“我们”。这是马克思所强调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当代表达,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群己合一”理念的现实回应,更是数智时代人类的伦理自觉从权利个体向责任主体跃升的内在要求。
(作者郭嫄,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