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这六组关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指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其中就包括正确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
秩序是指安全、稳定和公共秩序,活力代表着效率、发展和社会自主。现代国家不仅要求公共秩序,而且需要社会自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如果一味追求公共秩序而忽略社会自主发展,那么这种稳态的维持成本就会极其高昂。相反,如果一味追求社会自主而忽略公共秩序的话,失序就会影响社会的自主发展。
秩序与活力互为前提,互相依赖,相辅相成。活力是秩序的基础,秩序的建构离不开活力的支撑;秩序是活力的条件,活力的发挥离不开秩序的支持。
第一,秩序为活力提供条件。一方面,社会发挥活力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制度和法律提供的秩序为社会自主与活力提供边界和依据,是保障“活而不乱”的根基。另一方面,良好的秩序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只有拥有良好的秩序,个人和组织才能依序发挥创造力,实现社会自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活力为秩序提供基础。活力意味着充分发挥个体和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治理模式从单一的政府监管转向更加注重协同治理的方向。互联网交互式、扁平化、便捷性的优势,有助于发挥社会活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提高社会矛盾预防化解能力。社会有活力,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着办,有助于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为秩序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与源泉。
正确处理秩序与活力的关系,其核心问题是公共秩序与社会自主的关系。公共秩序的建构过程充满着矛盾、冲突、竞争,面临稳定与冲突、安全与发展、秩序与活力的天然张力。如何克服这种张力,从冲突走向稳定,建构有效的公共秩序?这既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关切,也是现代化进程中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中国在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的同时,还创造了一个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这个奇迹有赖于国家在处理秩序与活力的关系时,运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例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打通党和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政府践行枫桥经验,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基层治理中“有事大家商量”“众人的事情众人办”,群众通过协商处理社会矛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现代化进程中大规模人口流动、利益多样化、信息多维化、思想文化多元化形势下,社会矛盾叠加、风险加剧。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其联动效应也愈发显著。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既通过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发展,又深入推进国家安全的思路、体制、手段创新,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在发展中更注重安全因素,努力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全面提高国家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社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这一要求的具体表现为,既要维护合理合法的群众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正确处理秩序与活力的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一是维持社会长期稳定的典型经验,如枫桥经验、诉访分离、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城乡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一体化等。二是党建引领下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例如“浙江政协会客厅”“广东决策咨询委员会”“北京矛盾分析指数”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过程,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激发社会活力,建构良好的公共秩序。三是在基层治理中,推动德治、法治、自治和智治的有机融合,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设,预防、化解和防范风险,实现社会稳定;通过一系列赋能与增权改革,让人民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秩序与活力的统一。
现代公共秩序不仅要求稳定与秩序,而且要求活力与发展。只有基于活力的秩序,才是动态的稳定。现代化需要建构基于秩序的活力,寓活力于秩序的社会形态,而中国实践恰恰提供了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关系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王清,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