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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治”的是谁?

2015-02-05 15:38 来源:新华网 张韬

   编者按: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中国政治发展和改革中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升级版”的依法治国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治”的重点是什么?如何才能让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围绕这些话题,网民纷纷发出自己的声音。现将部分基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的言论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法治化的社会。法律的产生不是为斗争,而是为和谐。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

  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社会各种关系、调整社会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当前,一是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二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三是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四是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五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突出,人们缺乏安全感,影响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更加体现了法治对于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同时,社会的和谐可以通过法律的各个环节来加以实现。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法治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要素,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湖北省南漳县委组织部 苏芮)

   法治中国建设,农村不能被忽视

  跟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相比,法治农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如滞后的经济与法治相脱节、传统道德与法治相冲突、人治传统与法治相对立,行政对司法干预较多、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

  农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最为基本的问题。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从这个意义说,抓住了农村,也就抓住了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环节。换句话说,法治中国建设,广大农村不能被忽视。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一项复杂艰辛的系统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协调配合;需要完善农业农村立法;需要加强农村普法宣传;需要强化农村法律保障;需要党坚持依法执政,政府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是中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武汉市江夏区委组织部 霍计武)

   法治是治权而非治民

  要建设法治,必先规范和约束公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只是权力代行者,这种公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这就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并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只能也必须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换言之,政府掌握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它必须致力于建设一个和谐、幸福、美丽、平安的国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民众的福祉。

  然而作为工具的公权力,却是把双刃剑,既可护佑民众,亦可侵害民权。法治就是迄今为止能够防止公权凶猛的“最不坏的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官与权不可分。“官者,管也。”管则需权,有权则需设官。但权力又天然具有诱惑与腐蚀性。如果权力滥用不能被法律所遏制,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永平县委组织部汤再丹)

   推进“依法治国”须斩破“藩篱”

  让依法治国深入人心,破除思想“藩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要从思想上改变在社会上盛行的“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观念,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准则,任何问题要以法律为标杆和准绳。

  让依法治国正风肃纪,破除特权“藩篱”。依法治国必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惩治腐败”,无论权多大,位置多高,一旦触“高压线”,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让特权不复存在。

  让依法治国造好笼子,破除体制“藩篱”。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完备的法律能有效地建好制度之笼,将权力关进去,让社会全体依法办事,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人和事,为全面深化改革扫平道路。(河北黄骅市委组织部刘霄鹤)

   领导干部需做“法治信仰”带头人

  法治信仰,像一座灯塔,指引着前行的方向。领导干部必须做“法治信仰”的带头人,在法治的框架内,坚守原则,用好权力。新华网曾报道,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讲过这样一件事: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市委书记的做法体现了对“法治信仰”地坚守。如果不是他的坚守,就会出现以权压法的后果,就会让手中的权力发飙为“无法无天”的张狂。而他的忧虑也值得人们深思。

  领导干部坚守“法治信仰”,就是要敬畏法制、遵从法制,将手中的公权力关进各种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规范使用、规矩使用,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了这样的“法治信仰”,“一年吃垮一个餐馆”、“村民自焚阻止征地强拆”、“书记酒后砸饭店”等现象就不会发生;孙志刚、赵作海等的冤假错案悲剧就不会重现。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法治信仰”基石要更加牢固,领导干部是关键。只要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政、依法行政,并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现实的骨感就会渐渐有血有肉,法治环境就会越来越公正,干群关系就会越来越密切,社会氛围就会越来越和谐。(湖北省鹤峰县委组织部 张韬)

  (原标题:依法治国,“治”的是谁?

编辑: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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