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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提出、确立和完善

2015-02-09 17:12 来源:光明日报网络版 王逸吟 殷泓

  ——专家学者回想和阐释“依法治国”的提出、确立和完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和国宪法里的这条基本原则,始终闪耀着光芒。

  风云激荡,岁月流转。从法律人的讲述中,我们揭开了历史的一角。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从学术概念到成为国家的治国方略;从强调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到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路,走了20年。在这背后,有着惊心动魄的故事和不能磨灭的印记。

  从“法制”到“法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摘自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1978年是转折的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吸取“文革”十年“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可能很少有人知道,其实从‘法制’到‘法治’,这个转变发端于《光明日报》的一篇文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步云回忆说。

  1979年12月2日,《光明日报》发表《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一文,作者是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三位研究员:李步云、王德祥和陈春龙(见左下图)。文章一开篇就提出:必须实行法治,必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这些提法在当时非常大胆,更大胆的是文章最初的题目,就叫《论依法治国》。

  “这原本是为一次学术研讨会而撰写的文章,我在会上当场宣读时,引起了《光明日报》编辑的注意。”李步云说。

  李步云所说的编辑是已经退休的原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王强华。他回忆说,“依法治国”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提法,此前中央文件和领导人都没有提过。经过商量,文章观点不动,篇幅做删节,题目修改成《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发表。

  李步云说,文章发表之初,并不知道影响有多大。直到听说有读者把它手抄下来贴在单位门口,才意识到法治大讨论的气氛已经被点燃了。

  李步云对当时的大讨论至今印象深刻——焦点首先集中在“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上,很快形成了三种观点:有人说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有人说人治和法治都有必要,应结合起来;还有一派则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提法,有片面性,我们用“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随着讨论的深入,焦点逐渐转向“法制与法治”之争。

  李步云认为,刀字旁的“法制”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三点水旁的“法治”则与民主有关,它是指法律在社会中被赋予崇高的地位,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内,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场激烈的讨论才有了结论。学界普遍认为,李步云当年的这篇文章,发出了学者对依法治国的第一声呼喊。

  “依法治国”写入十五大报告

  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摘自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1996年2月8日下午2点多,65岁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从家里出发,赶往中南海怀仁堂。

  下午3点整,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正式开始。作为主讲人,王家福向中央领导同志讲授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这次讲座意义非凡,不仅在王家福的人生中,而且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浓重一笔。“这是事关我国治国方式进一步完善的重大问题,讲课那天我真是满怀激情、欢欣鼓舞,同时也觉得手上的讲稿沉甸甸的。”王家福说。

  王家福回忆当时的讲稿共有16页,讲了四个问题:一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二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四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更好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事实上,这份讲稿是法律人集体智慧的结晶,一定意义上也是法治大讨论的成果。作为课题组成员,社科院法学所李步云、刘海年、刘瀚、梁慧星、肖贤富等学者都作出了贡献。

  后来,王家福参加了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起草。以他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向中央建议把“法制”改为“法治”。虽然也有不同意见,但这个建议最终得到采纳。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写进了十五大报告。

  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写入了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此时,距1979年那场法治大讨论,已经过去了20年。

  随着实践的推进,人们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提出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王家福今年83岁了。他细心保存的那份讲稿,纸面已经泛黄,不过似乎还能嗅到墨香。作为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参与者、见证者,他说,“依法治国”写入党的文件,虽然只有4个字,但其实标志着一次伟大的观念变革。在变革的时代,学者的作用就在于为国家的决策提供理论帮助和智力支持。

  从“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

  ——摘自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看来,“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

  十年动乱,让阚珂亲身感受到了“无法无天”的可怕。“文化大革命”刚开始时,他还是中学生,偶然遇到的一件事让他至今刻骨铭心。

  “有一天,学校让我到市里送一份材料,我路过‘群众专政组’时,看到有个人把手枪顶在一个‘小偷’头上审问、厉声训斥,这个孩子吓得哇哇大哭,连连求饶说‘我再也不敢了’。这是我亲眼看到的,真叫‘无法无天’。”阚珂回忆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深刻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认识的一次飞跃。”阚珂说。

  也正是在这次全会上,党中央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选举法、刑法、刑诉法等7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迈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表明我们党要求加紧构建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对立法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阚珂说。

  阚珂1986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他见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初步形成框架”到“初步形成”,再到“基本形成”和最后“形成”的全过程。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底如期形成。“当时,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长时间热烈鼓掌,大家都十分欣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回忆起当时的场景,阚珂依然心情激动、感慨万千。

  阚珂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执政的重大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长路漫漫,未有穷期。“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伴随改革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程,完善法律体系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任务。”阚珂说。

  (原标题: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编辑: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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