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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好新时代派驻监督监察新使命

2018-09-15 09:22 来源:南方日报 李家瑞

  加强对行使公权力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挑战性很强的新课题。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派驻机构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广东是经济大省,也是统战资源大省、统战工作大省。新时代广东党外代表人士具有规模庞大、分布广泛、内部监督乏力以及社会群体多样、思想观念多样、监督形式多样等特点。目前,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督存在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监督约束不够充分、监督手段不够丰富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作为派驻广东省统战系统的纪检监察组,我们努力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国家监察法,正确把握好新时代监察工作规律特点,以监察的新任务、新形式、新手段,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的有效监督、调查、处置的新使命,推动和保障新时代广东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

  一、履行好监察职责,切实明确监察范围责任

  首先是明确监察对象范围。针对广东党外代表人士行使公权力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胞等阶层领域中的众多党外代表人士,政治性和敏感性都极高等特点,在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前,我们就联合驻在部门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梳理,打好监察全覆盖的基础。国家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和责任,既履行对省统战系统党员干部的监督,又履行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主要是省直统战系统单位的领导班子、省管党内外干部和处级干部等。目前我们纪检监察组监察范围为广东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民族宗教委、省侨联、省工商联机关及八大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17家单位。

  其次是明确“两个责任”分工。依据党章和国家监察法,明确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责任。相应地明确驻在部门党组织、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对其公职人员负有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省委统战部指导、支持、帮助统战系统各单位和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协助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我们根据授权和监察职责,准确把握好实施对“行使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界定标准,力求精准开展监察。

  二、把握好监察特点,积极探索监察运行机制

  把握好在依纪与依法衔接上规范。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国家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我们注重履行好纪法职责,做好纪与法的衔接,做好传承和创新,实现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监督调查处置有序衔接、有机统一。

  把握好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上规范。在履职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和明确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有机统一、互相衔接,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和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相统一,严格按照党纪和法律执纪监督。我们将针对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党外代表人士监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完善和细化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监察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既履行好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监察不偏、不漏、不过,又保证监督全覆盖、无禁区、无死角。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实现监察全覆盖,又努力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把握好在预防与惩处衔接上规范。在履行监察工作中,我们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正确把握好政策策略,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四种形态”的转化和监督手段转换运用上进一步规范。把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调查处置实践当中,注重压实省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等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在加强日常教育宣传管理监督上下功夫,惩防并举,最大限度防止党外代表人士出问题、犯错误,更好地推进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三、行使好监察手段,注重提升监察工作效能

  切实把准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我们根据广东统战工作实际情况,把握好“两个尊重”“三个区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等行使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实施监察全覆盖的实践探索。根据统战工作作为特殊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特点,正确处理好联谊交友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关系,着力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实施过程的监督,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素质关、形象关。对统一战线落实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宗教场所商业化监督把握难等难点问题,我们注重把握好政策、规矩原则和尺度,有效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和难题,努力在统战工作凝聚人心汇集力量中发挥好执纪监督和依法监察的保障作用。

  切实把准“严、实、深、准”的方略性。在履行监察工作中,我们充分利用好派驻监督近距离、常接触的优势,精准发挥监察效能,突出行使好“严、实、深、准”四个方面的要求和方法。“严”,就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让手握公权力的党外代表人士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切实加强自我约束。“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把握好问题导向,力求依法监察达到最好的政治、法治和社会综合效果。“深”,就是针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深化分析研究,层层压实责任,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统战部、党派监督机构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细做实日常监督。“准”,就是准确把握对党外代表人士监督的切入点,正确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切实提高精准把握执纪监察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不缺位、不越位,不断提升党外代表人士监察效能。

  作者系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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