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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正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2015-03-02 09:01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吴军辉

  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通过的《意见》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集中部署了司法改革方面的主要任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在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也使我省成为全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地区。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有关司法改革的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呼声,在现行宪法框架下,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勇于创新司法体制,充分发挥公正司法的引领作用,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努力争当法治建设的排头兵。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并着手。

  重视公正司法的引领作用,创新司法体制,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法治国家、法治广东建设是一项多维度的社会工程,在这其中,公正司法是将文本上的法律准确地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的重要桥梁,对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引领作用。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司法活动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仅体现为司法机关活动的独立性,还体现为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工作的独立性。为保障司法工作免受“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影响,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法院、检察院迎来了改革开放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意见》提出:“争取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积极推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建设。稳妥推进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的试点。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广东省是经济发展强省,也是人口流动大省,劳动纠纷、社会保障纠纷数量较大,我省法院还应当积极回应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创新法院体制,参考德国经验,设立劳动保障法院或劳动保障审判组织,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维护公民的基本福祉与社会稳定。为了杜绝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现象,《意见》还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尊崇感

  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制是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意见》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科学划分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和责任,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规范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细化责任追究程序和处理方式;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意见》还要求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

  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完善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制度,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尊崇感在当下是非常必要的。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活动的特殊性重视不够,将司法活动视同一般的行政活动,将司法人员视同普通行政人员,导致了以集体责任为核心的行政化的责任制。对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职业保障重视不够。若要建立以个人负责制为中心的司法人员责任制,不仅要全面细致地分析司法活动特点,区分责任机理,还需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实现责、权、利统一,提升作为法律的言说者的法官的职业尊崇感,只有这样,司法改革才会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基础。

  协调司法活动的封闭性与开放性,深化陪审制改革,提高民众参与度

  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原理就是将个别的社会冲突与纠纷从社会中抽离出来,封闭在法庭内,在辩论的基础上交由法官裁决处理。这种封闭性,既可以隔绝冲突的扩散,也有利于裁决者免受外界的压力与影响。在此原理下,司法活动的公开化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现代司法活动为了从社会中汲取支持,维持其公信力及权威性,仍然保持有特定形式的一定程度的开放性,甚至将部分司法权力交由普通民众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将此做法从审判阶段扩展至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所以,协调司法活动的封闭性与开发性,深化陪审制改革,提高民众参与度也成为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司法公开的配套制度。《意见》提出:“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的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

  强化监督,保障司法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意见》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规范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随案移送制度。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畅通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在监督司法权运行中的作用。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编辑: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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