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是参与者、机构和政策围绕创新以多种方式相互作用的规则体系。构建这个体制机制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可从动力机制、支撑体系与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广东只有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推动体制创新,以体制创新支撑科技创新的创新发展体系,才能支撑创新发展行稳致远,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不竭的发展动力,才能肩负起经济大省挑大梁的责任
加快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就是推进这项重要部署的一项战略举措。当前,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必须搞清楚为什么创新发展需要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从哪些方面加以构建,以及创新大省广东如何走在前列。
一
与一般生产活动相比,创新活动天然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对此投资不足。在创新发展阶段,经营主体投入不足,创新作为第一引擎的马力就会减弱,可持续增长也难以实现。因此,构建全面支持创新体制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创新发展中市场激励不充分的问题。必须看到,政府在一般生产活动与创新活动中的不同作用,相比之下,在创新活动中的政府不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管控者,还是关键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可以通过投资、政策激励和引导来创造新供给,塑造新市场。所以不能简单地把一般生产活动下的政府作用套用到创新活动领域,而要根据创新实践来不断丰富政府的作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是从创新发展阶段来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新实践新探索。这对于激发创新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可持续创新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理论意义。
与20世纪80年代前相比,当前全球创新生态体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许多大企业并没有将研发经费全部用于设立自己的实验室,而是拿出相当一部分通过与大学和中小科创企业合作,获得更多的、适合自己的发明成果。近期麦肯锡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创新药收入大约三分之一来自企业内部研发,三分之二来自并购与合作(包括授权经营)。从全球前20名跨国药企看,当前临床阶段产品数量中平均55%来自内部研发,45%是来自外部创新。有些公司对外部创新采购的依赖程度高达60%—70%。推动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当代科技进步具有产品迭代快、跨学科融合性强、研发投入强度大和创新不确定性高等特点,企业要获得适合自己的创新产品,只能更多地依赖定制化的“外部采购”,以此降低研发风险。二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为获取更多的经费支持而更多注重市场导向的应用研究。三是不断兴起的中小科创企业出于自身能力的考虑愿意将一部分发明专利、软件许可和可商业化的科技概念卖给有能力商业化的大企业。四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降低了科技市场的摩擦,降低合同订立和执行的成本。可见,当前的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而是涉及多个相关利益者的集体行动。现有的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体现这种新变化,因而需要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二
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是参与者、机构和政策围绕创新以多种方式相互作用的规则体系。构建这个体制机制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可从动力机制、能力体系与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动力机制是关于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设计。不同的体制机制形成不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比如,1980年美国通过的《拜杜法案》将由政府资助和拥有的专利权改变为归大学、非赢利组织以及小企业所有,由此带来了明显的效果。1980年前,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该法案实施后,这个数字短期内就翻了十倍。因而它被看成是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最具激励性的一个法案。相比而言,《决定》是激励性更强的一个制度安排,其中强调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以及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等。构建这种以强激励为导向的体制机制对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能力体系是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除了不断完善与科技创新发展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外,人才队伍、科技金融和共性技术平台等构成的能力体系不可或缺。《决定》明确指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这突出了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和流动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改革的系统部署。对于科技金融这个关键支撑而言,要加快形成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注重直接融资的金融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值得注意的是,创新阶段不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共性技术平台是针对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科技服务组织。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经验表明,有效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起到重要的加速器作用。《决定》提出“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正是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制度是通过赋予发明者对其创新成果专有权利实施有效保护,确保其不会被他人轻易复制和剽窃,从而在一定期限内让发明者获得回报的一系列制度。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诸如立法与司法实践不匹配、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难点。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比,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如数据侵权、算法盗用、模型复制等问题,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复杂。对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这就是说,要构建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保护,到管理、服务、国际合作的全链条保护体制,从而促进高水平开放环境下的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广东从一个农业省变成经济大省,GDP总量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于第一的位置已持续了35年时间。2023年,拥有1.27亿人口的广东人均GDP达到1.53万美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也超过了2023年由世界银行划定的人均GDP为1.39万美元作为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的水平。随着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创新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2023年广东研发经费支出、研发人员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发明专利有效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等主要科技指标均保持全国首位。《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23》显示,广东已连续7年全国第一。但是,再造一个新广东需要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而科技创新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只有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推动体制创新,以体制创新支撑科技创新的创新发展体系,才能支撑创新发展行稳致远,才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不竭的发展动力,才能肩负起经济大省挑大梁的责任。
围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改革,持续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与产业创新高地。全社会创新活力涉及创新主体的数量、质量、相互合作和可持续性。为此,一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主体参与创新活动。参与创新的人和企业越多,整个社会的创新成果数量就会越多。二要推动多渠道开展高技术企业孵化。截至2023年底,广东高技术企业数量达到了7.6万户,占全国总量的16.5%。但从高质量发展需求看,还需要更多的高技术企业被孵化出来。除了园区孵化外,大企业孵化、新型研究院孵化和产业链孵化等都是可拓展的渠道。三要定期开展以产业链、产业集群为平台的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的创新联动。四要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
围绕推进能力体系建设深化改革,进一步夯实支撑创新发展的社会能力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统筹发展的新体制机制。抓住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改革这个主要矛盾,通过搭建统筹改革平台,带动教育科技的协调改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投早、投小、投长期和投硬科技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带动市场化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共同发展壮大耐心资本。三是健全共性技术平台运作的体制机制,以市场中求生存的动力倒逼这类共性技术平台不断提升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四是强化大企业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为平台对众多中小供应商的带动作用,推动创新发展从一家企业变成一群企业有序开展的集体活动。
围绕完善以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保障制度深化改革,不断营造同全社会创新活动相适应的高水平创新生态体系。一是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国际合作全链条管理,促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二是积极探索同数字经济时代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三是立足更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加强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对接与机制衔接。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促进制度型开放。四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加大依法惩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将对广东以法治方式促进科技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作者王珺,系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