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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做优服务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2020-01-07 15:32 来源:南方日报 周仲高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底线思维,做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就业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关乎民生,维系大局,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广东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经济增长也面临着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双重挑战。在此形势下,做实做优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就业保障,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是坚守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

  做实服务稳定就业规模

  广东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劳动力人口就业大省,当前全省就业人员规模达到6508.65万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做实就业创业服务,既要稳定现有存量岗位,更要开发更多增量岗位,多措并举扩大就业规模。

  一是切实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当前,民营企业综合成本较高,盈利空间缩减,必须针对企业运营中的实际困难,出台措施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实质性帮助的。

  二是稳定增加市场发展预期。预期是企业投资和发展的动力,也是保障经济稳健发展的基础。越在困难时期,越要稳定预期。当前,要继续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努力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家来粤投资发展。

  三是有序增加社会治理岗位。社会治理尤其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领域。要把创新社会治理与增加就业岗位充分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做优服务提升就业能力

  广东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成效显著,已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多样,员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适应新形势要求,广东要在基本就业服务均等化基础上,着重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调动市场力量来提质增效。

  一是培育一批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学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职责清单,明确公共服务、经营服务和可购买服务的范围;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依托,积极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加大力度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是逐步破解人力资源数据服务难题。有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和新方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效率;搭建跨区域人力资源数据合作共享平台,实现人力资源跨区域优化配置;促进政府、服务机构和科研院校等主体合作,探索在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建立多方共同开发和应用数据的有效机制。

  三是制定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参照企业标准化流程,委托行业协会或科研院校制定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引导服务现代化,以标准化保障管理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绩效管理,参照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对绩效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是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帮扶力度。充分利用珠三角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优势,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开办分支机构,利用机构资源引导人力资源跨区域流动;支持和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有条件的地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借鉴广深“一园多区”模式,充分整合现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源。

  做好保障守住就业底线

  就业是民生之本,充分且高质量的就业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基本途径。要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充分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权益。

  一是统筹相关部门协同解决就业困难。对于有能力就业但缺少合适就业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在增加就业岗位供给,增加就业机会。以高校毕业生为例,其就业难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情,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解决。要着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提早介入培养环节,促进学用结合;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干事创业。

  二是充分保障不同群体的就业权益。根据不同群体的就业需求,从制度上保障其公平就业的权益。针对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优先推荐就业、开展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培训等措施,促进其实现再就业。针对女性就业权益保障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做好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加快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减轻女性育儿顾虑,充分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三是切实做好兜底性的生活保障。对于无能力就业人员,做好其基本生活保障。一方面要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要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省人才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编辑:武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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