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艳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多次被打击教育仍拒不悔改的“法轮功”邪教人员汤艳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汤艳兰,女,1972年出生,高中文化,广东省江门市人,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于2019年5月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汤艳兰在其居住的房屋内,使用电脑、打印机、DVD刻录机、光碟、不干胶等作案工具,从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标语及视频等内容,制成“法轮功”宣传标语、光碟,并两次通过邮寄、张贴、投放等方式,在江门市个别社区偷偷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两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其中,2015年6月,民警从被告人汤艳兰处扣押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标语、报纸139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书籍、刊物5本,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光盘、手机等移动储存介质83个。2017年7月,民警又在其住处搜出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标语、报纸452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书籍、刊物38本。
两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经历只是让被告人汤艳兰慑于强大压力暂时偃旗息鼓,并没有彻底悔改。2019年,以为风头已过的被告人汤艳兰再次购买电脑、光敏机、 打孔机等工具,使用上述同样方式制作了一批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宣传品,但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其还没来得及向外派发即被公安机关抓了个正着。2019年4月22日,民警在其车房内,搜出上述作案工具以及双面打印铜版纸、双面A4彩色贴纸、墨水、碳粉、印模等等工具,以及其制作的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传单19张,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标志物205个,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的U盘、储存卡、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15个。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艳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已明令取缔“法轮功”并禁止“法轮功”活动,仍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